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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2012”年會上,北大著名經濟學家張維迎教授再次炮轟國企,認為國企已成為未來中國成長的最主要的障礙之一,並提出應通過市場化或均分的方式實現國企私有化。這一言論遭到了不少質疑,尤其是對於國企私有化可能催生俄羅斯式“寡頭”的擔憂。然而事實上,這是對俄羅斯經濟轉軌的誤讀。俄羅斯寡頭産生的罪魁禍首絕非私有化。[詳細]
第222期
蘇聯和原東歐國家在上世紀90年代初經濟轉軌前,國有經濟在GDP佔比基本都在90%以上。在經濟轉軌期,各國分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了不同形式的國企私有化運動。其中,當時短期效果最好的是捷克採用的“大眾私有化”,即將用類似于將所有國企估值股票化以後平分給所有公民的方式私有化。這種私有化的基本思路首先是是“在起點平等的基礎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即全體公民,然後是“在規則平等的基礎上找到最終的所有者”,即在一定時間以後企業的實際控制人。
捷克當時的做法是,每個年滿18歲的公民只要在支付1035克朗的登記費後得到一本含有1000個“投資點”的投資券。每100點可換3股,每人可獲30股,規定只能買10個企業的股票。這些“投資點”全部兌換成私有化企業的股票後,價值可達數萬克朗。同時政府把經過估價分股後的大中型國有企業投入供公民以投資券選“購”。
當然,過於分散的股份不利於企業的管理。捷克又以銀行為基礎成立了總共264家投資基金。公民可以將投資點投入投資基金,成為基金的股東,而由投資基金購買股票並實現對企業的管理。這種基於信託投資的“大眾私有化”並未引起財富的高度集中。1992年,最富有的1/10家庭享有總收入的20.5%,1996年享有24.5%,亦即最窮的人收入為人均收入的近一半,最富的人收入比人均收入高一倍多。寡頭並不存在。而同期捷克的經濟也在穩定增長,被稱為“捷克奇跡”。
與捷克的“激進”的“大眾私有化”相比,俄羅斯所採取的“大眾私有化”手段稍有區別。首先捷克的每次私有化浪潮中上市企業股票總值都經過精心估價,使其精確地等於私有化證券的總價值,同時這兩種價值都不直接用貨幣單位,而用“投資點”這樣的約定單位來表示。而俄羅斯的私有化證券與上市企業資産價值都用盧布表示,但證券價值與實際資産價值完全脫鉤,這就容易導致私有化證券本身的買賣中和以證券“購買”股票的過程中,都發生投機風潮。
其次,捷克的私有化證券是記名賬戶,俄羅斯的私有化證券則是無記名支票,因此儘管俄政府呼籲居民不要著急用手中的支票換現金,而應當等著換股票,然而由於股市的混亂與信息不對稱,居民很難換到足以保值、增值的股票,加之支票又不記名,便於轉手,因此實際上相當一部分證券還是被輕易地賣掉“換酒喝了”。
最後,對於作為投資仲介而在證券私有化成敗中起關鍵作用的投資基金,捷克的監管很嚴,各基金運作較規範。而俄羅斯的監管則搞得很差,以至於基金會作弊、詐騙案屢屢出現,嚴重損害了持券公民的利益。
然而,即便是這樣缺陷甚多,投機行為層出不窮的“大眾私有化”,也沒有從中産生後來的俄羅斯寡頭。沒有一個金融工業集團(更不用説其中的“寡頭”)是通過集中了私有化證券用以購並企業的方式形成的,甚至不是以這樣的方式起步的。與證券私有化相聯絡的投資基金雖然弊病很多,但全俄600多家投資基金沒有一家發展成了寡頭。相反,大批基金是被那些以非證券私有化的方式建立起來的金融工業集團擠垮的。
除了“大眾私有化”,原蘇聯和東歐地區國家的私有化方式還有波蘭的工人股份化,和其他國家直接出售的“貨幣私有化”。俄羅斯從1993年起,國企不再均分給全體公民,國企資産則由許多原國企高管和職工(即“內部人”)通過權力和關係低價甚至幾乎無償“買下”。這才是寡頭化的根源。
據俄羅斯國內統計資料,在證券私有化的兩年間全俄共建立股份公司23400個,共計發行股票18.24億股,其中向企業內部人分配的股份佔到42.9%,仍控制在國家手中的股份也佔42.9%,而公民用私有化證券購買的股份只佔13.9%。另據世界銀行1996年調查大中國企出售給“管理者和職工”即所謂“自己人”的比例,捷克與蒙古為0%,愛沙尼亞為12%,匈牙利為2%,立陶宛為5%,波蘭為14%,俄羅斯則高達55%。51可見,俄羅斯私有化的基本做法根本不是什麼證券私有化,而是“自己人購買”。
俄羅斯為預定私有化的企業指出了三種方案供企業自由選擇。實際上,77.8%的企業採用的是以下方法:
企業職工可優惠購買51%的股份,另外管理層還可以再優惠購買5%,合計共56%,提供給社會的股份只有44%。
這樣的優惠條件,使得在證券私有化結束時,俄羅斯的“私有化”企業絕大部分股權控制在“內部人”手裏,外部的持券公民,包括據説是用種種手段集中了大量私有化證券的各種基金會在內,實際擁有的産權可以説是微不足道的。據俄羅斯政府調查,1994年這些企業有65%股權為內部人所掌握。
與權力勾結的內部人成為寡頭
1994年2月葉利欽提出1994年應成為“金融工業集團年”,並在此後兩年中連續出臺法令、總統令與行政法規進行扶持。被內部人掌握的原國企,借助行政權力從此膨大為寡頭:1993年全俄還只有一家金融工業集團,1994年便有了7家,1995年21家,1996年37家,1997年已有近60家。並進一步從中産生了“巨人中的巨人”,最終形成了後來的“七大寡頭”之制。其主要方法有:
一、全權委託銀行制,即國家中央銀行把預算撥款、稅款“委託”權貴公司管理,受委託者便利用國家款項“空手套白狼”,進行投機與放貸。這種制度開始於1994年,當年5月24日聯邦政府與波塔寧的奧涅克西姆銀行簽訂委託協議,政府授權該銀行作為政府辦事機構,從事服務於集中的對外經濟關係的有關業務。如開設財政部外匯帳戶並進行外匯結算、為出口商開設專用帳戶、執行外貿中的國際結算,用國家的錢在國際外匯與信貸市場、有價證券市場開展業務,以保證有效使用國家的外匯資金為集中的外匯業務服務。類似的全權委託,是幾乎每個寡頭都有的特權,他們依靠這種特權從事的實際上是中央銀行的金融業務,中央銀行以低利率從國家預算中撥款給他們去經營,而他們則按商業銀行的高利率貸出這些資金。僅此一項便可無風險地獲得100%乃至更高的利潤。據説這些寡頭銀行在資本市場上炒作的“自有資金”90%都是以上述方式來自預算的無償贈與。僅1996年一年,受俄聯邦財政部委託通過全權委託銀行發放的各類預算貸款就達50多億美元,在緊縮銀根、資本極度稀缺的狀況下有了這等特權,寡頭們怎能不“暴發”呢?
二、抵押拍賣,私有化進程改“分”為“賣”後,俄政府接受波塔寧(後來的七寡頭之一)建議,以抵押拍賣形式處理大型企業。其方法為:寡頭銀行貸款給政府以彌補預算赤字,而政府以國企控股權作抵押,3年後政府還貸,即可收回控股權,否則這些股權即歸貸款者。由於這是一種“內部人交易”,外資與民間不能競爭,再加上抵押價低於拍賣價,因而這種做法等於半賣半送,成為寡頭們佔有國有資本的捷徑。最大的幾家寡頭都是以此崛起的。如1995年12月,別列佐夫斯基的“羅卡瓦斯”銀行與斯摩林斯基的“首都儲蓄銀行”購買了“西伯利亞石油公司”51%控股權,波塔寧的“奧涅克西姆”銀行以1.7億美元之價獲得了西方商人估價為40億美元的“諾裏爾斯克鎳業公司”89%的股權,全俄儲量最大的“辛丹卡”石油控股公司51%的股權也落入他的手裏,其他如霍多爾夫斯基的“梅納捷普”銀行控股“尤卡斯”石油公司78%的股權,古辛斯基的“橋”銀行控制國家聯合通訊體系“通訊投資-俄羅斯電視網”25%股權,斯摩林斯基的“首都儲蓄銀行”收購國家農工銀行52%的股份等等,也是這種背景下成交的。
三、國有股份委託經營制。抵押拍賣不僅使國有資産在抵押期滿後廉價易主,而且在抵押期間經營權也控制在國家特許的“自己人”手裏。除了抵押制以外,這一時期國有企業與股份制企業中的國有股也普遍以類似承包制的方式委託私人(通常也是“自己人”)經營。於是借國家之雞下私人之蛋、甚至殺國家之雞取私人之蛋這種典型的“承包綜合症”也蔓延開來,並成為寡頭資本成長途徑之一。
本專題製作參考秦暉教授《十年滄桑——東歐諸國的經濟社會轉軌與思想變遷》
造就寡頭的並非私有化和市場化,恰恰是權力濫用導致的不公平。警惕濫用“看得見的手”破壞經濟秩序,比討論國企是否應該私有化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