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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納國際難民:出於利益,源於道義

    近日,旨在推動政治解決索馬裏問題的國際會議倫敦舉行,會議討論了索馬裏國內難民安置等問題;幾乎與之同時的是,聯合國號召國際社會應該給予馬裏難民更多的保護——1月,馬裏國內的武裝衝突已造成了約13萬名難民。但在國際問題中,難民身份並不是自己説得算,我們希望可以幫助到每一名遭受災難的人,但很多時候,這只能是一廂情願。[詳細]

第215期

  • 2012年2月27日 星期一
  • 中國網絡電視臺評論頻道出品
  • 責編:李漢森

非常識

難民與非法入境者有著本質的不同

    由於馬裏國內戰火紛飛,難民們不得已才背井離鄉,當然,馬裏逃難者與非法入境者有著很大的差異。國際多國曾簽訂《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等協定。公約第一條規定,所謂難民是“由於1951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事情並因有正當理由畏懼由於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在其本國之外,並由於此項畏懼而不能或不願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不具有國籍並由於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家以外而現在不能或者由於上述畏懼不願返回該國的人。”《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又規定,加入該議定書的國家同意《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的第二至三十四條適用於所有符合難民定義的人,打破了其受到的時間和地域限制。使得所有在公約定義範圍內的難民均享有同等地位。
     而非法入境者是指有主觀目的的,進入他國境內的人,基本上等同於偷渡者。難民與非法入境者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迥然不同。

但確定難民的標準也不是鐵板一塊

    本著人道主義的精神,實踐中,國際難民救援機構,特別是聯合國難民署對大規模人口流動中尋求庇護者均伸出了幫助之手:例如自2003年伊拉克戰爭爆發後,國內局勢的動蕩使大量的伊拉克人為躲避戰火逃離家園,多數逃到敘利亞、約旦等鄰國。聯合國難民署認為源於伊拉克當前的難民問題是中東地區自從1948年以來最嚴重的。
     兩項國際公約,並沒有規定因為戰亂而逃離家園的人需被承認為“難民”。據《南方週末》報道聯合國難民署的宋菁介紹説,相對於這一認定標準,國際社會目前通行的做法,已經將在戰亂情況下逃離本國的民眾認定為“難民”,“聯合國難民署自然是執行最為廣泛的標準。”國際社會所救助的對象也包括由於原籍國內發生外來侵略或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所迫而在其國外尋求避難的人。

難民身份的成立是由居留國確定的

    難民身份的確定,一般是由居留國內的司法機關所決定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的締約國為了在本國落實公約的義務,一般都會通過制定國內難民法的形式履行自己的國際義務。通過設立難民法庭等方式,許多國家的難民法都對難民地位如何確立進行了程序上的規定。賴昌星就曾在加拿大申請獲得難民身份,但遭到了加拿大法院駁回。
     這些國家的難民法一般都規定,難民身份確立後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迫害消失的情況下,難民的身份有可能被取消。在締約國尚未制定難民法,從而不存在國內司法機構能夠確立難民的情況下,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可能會根據公約對該國境內是否存在難民作出判斷。在我國,應對國際難民的指導性文件,主要是《國家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它屬於2003年非典之後制定的《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體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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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9日,達達阿布難民營,聯合國救援人員搬運美國軍機空投的物資。每年的6月20日被定為國際難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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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難民對居留國來説也是一個負擔

    安置難民往往會耗費安置國很大一筆財政支出,而這筆經費往往來源於國內的稅收,這樣來看,是否接納難民由居留國來決定,看上去有理有據。據《悉尼先驅晨報》報道,2010年,為安置188個難民的住所,澳移民部每晚需支付6萬澳元,兩周的總賬近80萬。澳政府去年更是包下83趟專機,耗費1200萬澳元將聖誕島上的拘留非法難民接送到澳大利亞本土。在美國,難民入境後,政府還將對其進行生活、文化方面的輔導,以幫其融入社會。擁有難民身份一年之後就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而具有五年永久居留權後就有資格申請成為美國公民。
     但顯然,即便是耗資巨大,難民們也無法享受到該國國內普通居民的生活水平。澳大利亞的難民保護者們説,現在很多來澳的非法難民居住的條件與貧民窟不相上下,住在汽車旅館裏的則是那些少數帶孩子的難民,大多數人住在連餐具都沒有的地方長達半年之久。而難民們能否融入當地社會,又對居留國帶來多大的衝擊,爭論也從未停止。

是否接受難民取決於國家利益的需要

    某國是否接受難民,以何種方式接受,需要長時間的討論和決策,但在這樣的決策過程中,難民們往往會錯過救助的最佳時機,在利比亞戰爭中,就有難民船由於沒有得到北約的救助,61人死亡。無論何種情況,是否接受難民,國家必須將本國的國家利益考慮在內。
     為了打擊社會主義政權,張顯自身的國際道義,美國對古巴難民不加選擇的予以接受,但是面對逃反對的海地難民,美國卻表現出了冷漠和漠不關心;據人民網報道,美國政府曾考慮接收逃離朝鮮的難民,以便在朝鮮核危機問題上加強對平壤政府的壓力。這種打擊敵國、拉攏友邦的雙重難民政策標準在當今國際社會也普遍存在。畢竟難民是他國公民,本國利益才是真正的“傷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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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亞戰爭期間,大量非洲難民滯留利埃邊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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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推回原則是國家庇護的重點

    “推回”一詞源於法語“refouler”,在歐洲大陸控制移民的情形下,“推回”特指對於那些非法進入一國邊境的人和沒有合法證件而入境的人予以拒絕。1905年大英帝國的《外國人法》第一部分規定對那些“因宗教、政治理由或犯罪具有政治性質,為逃避追訴或處罰;或基於宗教信仰而可能受到監禁、被殺死等迫害”的人,准許其入境。一戰後,國際實踐開始接受不推回概念。
     《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規定,“任何締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為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在加拿大期間,賴昌星希望獲得難民身份,很大程度上就是看準了“不推回”這三個字所蘊含的自保價值。當然,不推回原則也存在例外情況,公約第33條第2款規定:“如有正當理由認為難民足以危害所在國的安全,或者難民已被確定判決認為犯有特別嚴重罪行從而構成對該國社會的危險,則該難民不得要求本條規定的利益。”

避難國有義務向難民提供臨時避難
    除不將難民退回原國之外,據國際難民法權威、中央政法大學教授梁淑英在其一篇名為《非法入境難民的處理原則》中的解釋,一旦認定了難民身份,簽署上述兩個文件的國家,“不應拒絕越過邊界進入其邊境的難民停留,且在緊急情況下也應不拒絕難民入境,即使不給予難民長久的庇護,也不得將他們驅趕到使其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脅的國家領土”。
     1979年聯合國難民署執委會作出的難民國際保護結論曾提到:“在大規模涌人中,庇護尋求者應至少得到臨時避難。” 主要指對提供臨時安置的場所。我國1982年《憲法》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由於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造就的難民數量大、避難要求緊迫,對無法找到居留國的難民進行就地安置,是難民保護體系中較為重要的一環。

尊重人權才是難民問題的宗旨
    雖然確定難民身份需要進行多方面的考量,但難民問題畢竟事關許多人的生命權問題,客體是活生生的生命。《聯合國憲章》把促進人權的尊重規定為聯合國宗旨之一。國際社會理應進行干預,實行人權的國際保護。
     在居留國,難民因喪失了本國的保護,又不能取得新的國籍,常常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人權極易受到侵犯。 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款規定:“本公約每一締約國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産、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人權適用於全世界所有的人,當一個國家加入了有關的國際人權公約後,其政府在對待個人的某些權利時,應負有國際法上的義務依照公約規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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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接納某國難民,要從多方面予以考量,畢竟這事關接納國的國家利益;但拒絕難民進入某國之時,該國更應該慎重,畢竟這事關一條條鮮活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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