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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地溝油”不能靠死刑

    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佈通知,首次明確了生産銷售“地溝油”定罪罪名及量刑標準,明確了7種違法行為,罪大惡極者可判死刑。此舉還受到不少群眾歡迎。以死刑威懾地溝油也許會有效,然而卻違背了法治的精神。[詳細]

第214期

  • 2012年2月26日 星期日
  • 中國網絡電視臺評論頻道出品
  • 責編:邱天人

非常識

通知中“地溝油”判死刑的依據是刑法第144條

    這次公檢法聯合通知:“利用‘地溝油’生産‘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産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死刑”,“對於利用‘地溝油’生産的‘食用油’,已經銷售出去沒有實物,但是有證據證明係已被查實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實的上線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死刑。”
    而《刑法》第144條是這樣描述的: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141條的規定處罰。
    第141條則説:生産、銷售假藥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這屬於很大程度的從重量刑

    《刑法》第三章第二節,從第140條到第150條,都是描述“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罪”。在這11條中,只有上述的第141和144條,提到了有關死刑的內容。其中141條是針對假藥的,144條則針對有毒有害食品,在死刑條件上的共同點是需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地溝油”現在雖然沒有嚴格的定義,但是“地溝油”對人體的危害,主要是在於其具有一定的致癌性,可以肯定的是,“地溝油”顯然沒有在短期內對人體的毒害性,不可能造成急性食物中毒甚至死亡。所以如果“地溝油”判處死刑只可能是適用“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這很明顯是一個模糊條款,要達到與致人死亡相倣的嚴重程度,“地溝油”恐怕還不夠格。

類似案例很難找到,不致人死亡而判處死刑難言公平

    事實上,在中國法律的實際操作中,以“販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死刑的案例並非沒有,不過基本都是由於其制販的毒害食品造成了他人死亡。如1994年,四川省宜賓縣陳某某,由於在白酒中勾兌甲醇製造劣質白酒,造成8人死亡,1人雙目失明。當地法院依照《刑法》第144條“致人死亡”條款,判處陳某死刑。但是未造成死亡而適用“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判處死刑的案例,則很難找到。
    雖然我國法律不屬於普通法係,不必遵循以往案例進行判決,不過注意案件之間的大致公平仍然是需要的。制販“地溝油”固然很惡劣,但是其危害程度與那些有毒害食品、假藥等直接致人死亡似乎還有一段差距。將因“地溝油”獲罪者同樣判處死刑,是有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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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製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産、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産、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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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嚴打”心理作祟,曾帶來更嚴重的社會問題

    從新聞回帖和網友反應來看,不少網友甚至還贊同這種做法。事實上,這種情況並不奇怪。人民群眾對於經常發生在身邊的犯罪現象往往有著特別的厭惡,對於不少犯罪行為恨不得“欲殺之而後快”。然而法律的運行需要理性和專業,群眾的情緒不能取代專業人員的操作。這也是為什麼審判需要專業的法官,而不能由人民群眾集體審判。
    另一方面,政府在制定類似本次的“通知”時也有類似的心理。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制訂嚴刑峻法以威懾犯罪無疑是最簡單最有效的方法,可以大大的降低管理的成本。任何相關犯罪行為,只要立個法,發個“通知”,一律從嚴處理,簡單易行、立馬見效還深得民心。1983年的嚴打是個最著名的例子。嚴打的初衷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然而這種粗暴的方法也造成了很多的弊病,比如因為路遇打架上去勸架卻被帶走判刑、偷了一輛自行車就被判處死刑……雖然短時間內表面上安定了社會秩序,卻帶來了更深層次的問題。

嚴刑峻法有損法律權威

    法律存在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的穩定與秩序,但這一目的的達到與否與法律的制定有多嚴厲沒有必然的聯絡。最重要的,實在民眾中樹立法律的權威。公民對法律的信賴,不是來自於法律的肅殺、嚴酷,而來自於法律的公正、嚴謹和精細。社會公共秩序的建立前提是法律被尊重、被信仰,嚴刑峻法只能導致公眾對法律的懼怕而不是信仰,不是法治文明的體現,相反往往還造成了法律輕率、不公正的形象,這對法治社會的建設百害而無一利。
    在中國歷史上一個顯著的例子是明朝的開國皇帝朱元璋。可以説在中國歷史上很少有哪個皇帝對腐敗的刑罰比朱元璋更狠,淩遲、開水、鐵刷子、鑽頭都用上了,甚至“剝皮實草”,每年殺官無數,但是腐敗的官員仍是殺一茬來一茬,並未有更有效地好轉。朱元璋氣得捶胸頓足説:“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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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沒有簡單有效的鑒別地溝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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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溝油”的另一面是惡劣的經營環境

    對於“地溝油”的生産者,這是一種賺錢的手段,而對於使用“地溝油”的商家而言,“地溝油”是一種節約成本的手段。不得不指出的是,中國的稅收給中小企業和個體商戶造成了並不良好的經營環境。《人民日報》去年底的調查顯示,國內中小企業普遍反映稅費較重,近半利潤均需上繳。有中小企業主表示,現在做夢都盼著減稅。另據中小企業協會的統計,中小企業的實際稅負已超過30%。而對於個體商戶,月收入也分別要交營業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扣除經營成本後繳稅比例也超過20%。
    在這樣的環境下,使用違法的食品原料降低成本才成為一種選擇,據廣州日報報道,在廣東地區,“地溝油“賣給餐館的價格是每公斤3元錢,甚至還可以砍價,而普通的食用油價格為每公斤9元。這對於經營者來講是何樂而不為。
    政府不僅僅應該打擊不法經營,更應該為經營者們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不然光靠打擊,也未必能夠徹底杜絕“地溝油”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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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國,首先就是要尊重法治精神。立法中的模糊條款不應成為隨意執法的開口。一旦法律失去權威,全社會都將為之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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