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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地溝油犯罪主犯累犯罪大惡極應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0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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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北京城管隊員在一家違規製作盒飯的黑窩點查抄“地溝油”。(資料圖片)本報記者潘之望攝

  本報訊(記者袁國禮)記者昨天從公安部獲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通知,對生産、銷售“地溝油”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根據通知,涉及“地溝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涉“地溝油”犯罪判緩刑的,須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期內生産、銷售食品等。

  明確7種違法行為

  三部門此次出臺的通知,首次明確了“地溝油”違法行為的7種情況以及定罪量刑標準(見右表),是一部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

  根據通知,7種情況包括利用“地溝油”生産“食用油”、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産的“食用油”而進行銷售等。涉及到生産者、銷售者、為“地溝油”犯罪提供貸款或經營場所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以及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罪大惡極應判死刑

  通知明確要求,在對“地溝油”犯罪定罪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到犯罪數額、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程度、惡劣影響等。對於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節,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須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通知明確指出,對在同一條生産銷售鏈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內體現嚴懲源頭犯罪的精神,確保生産環節與銷售環節量刑的整體平衡。對於明知是“地溝油”而非法銷售的公司、企業,要從嚴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必須適用緩刑的,一般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産、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首次明確定罪罪名

  公安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自去年8月份以來,各地集中破獲了一批大要案件,目前,各地偵破的案件已陸續移送起訴、審理。此次下發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地溝油”案件的法律政策,確保案件的順利偵查、起訴、審判。

  該負責人表示,《通知》的核心內容在於明確了用“地溝油”生産、銷售“食用油”的性質,一旦查實是利用“地溝油”作為原料生産“食用油”的,即依照刑法生産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産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即依照刑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將按照《通知》精神,進一步規範案件偵辦。

  ■七種“地溝油”犯罪量刑標準

  1.利用“地溝油”生産“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産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死刑。

  2.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産的“食用油”而銷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責,最高可判死刑。認定是否“明知”,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知能力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3.對於利用“地溝油”生産的“食用油”,已經銷售出去沒有實物,但是有證據證明係已被查實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實的上線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死刑。

  4.雖無法查明“食用油”是否係利用“地溝油”生産、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該“食用油”來源可疑而予以銷售的,應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如果經鑒定,檢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的規定追究刑責;如果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責,最高可判無期;如果屬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或者假冒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條銷售偽劣産品罪或者第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無期。

  5.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而為其掏撈、加工、販運“地溝油”,或者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技術、生産、經營場所、運輸、倉儲、保管等便利條件的,按共犯論處。

  6.違反有關規定,掏撈、加工、販運“地溝油”,沒有證據證明用於生産“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門處理。

  7.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食用油安全監管和查處“地溝油”違法犯罪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新聞背景

  地溝油原料有三種

  “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製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産、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産、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公安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地溝油”犯罪從所使用的原料來分一般有三種。第一種是用餐廚垃圾,即將油膩漂浮物或者賓館、酒店的剩飯剩菜(通稱泔水),經過簡單加工、粗煉出的油。第二種是用廢棄油脂,即用於油炸食品的油多次反復使用後,又非法加工後以新的食用油名義銷售。第三種是用各類肉及肉製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包括用不符合食用衛生要求的豬、牛、羊、雞、鴨、鵝等動物內臟、下水等,加工提煉的所謂“食用油”。

  尚無統一檢測標準

  據公安部介紹,自去年8月份以來,公安部、國務院食安辦等部門聯合部署開展嚴厲打擊“地溝油”違法犯罪,共偵破利用“地溝油”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35起,抓獲涉案人員近800人,打掉制售“地溝油”犯罪的“黑作坊”“黑工廠”“黑市場”“黑窩點”100余個。“地溝油”犯罪的主要源頭、犯罪網絡和利益鏈條被摧毀,現實危害得到有效遏制。

  由於“地溝油”鑒定檢測問題比較複雜,目前尚缺少統一的鑒定檢測標準,基層辦案部門在案件的定性、法律適用方面需要進一步統一規範。

熱詞:

  • 地溝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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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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