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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報:食品安全犯罪擇較重罪名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5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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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通報近年來法院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關情況。最高法表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適用多個罪名,但根據證據情況和相關規定,法院會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同時還將嚴懲收受賄賂,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及瀆職人員。

  最高可判處死刑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稱,從近年法院的審判情況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數量明顯增長。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受利益驅動頂風作案;另一方面是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後,各地不斷加大行政查處和司法打擊力度。如地溝油、染色饅頭、甲醛造假酒、問題奶粉等案。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適用的罪名包括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多個罪名。孫軍工表示,根據證據情況和相關規定,法院通常會選擇處罰較重的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甚至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據了解,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將嚴懲瀆職人員

  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院將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及相關的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

  最高法表態,下一步法院將依法從重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懲處收受賄賂,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及在食品安全監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瀆職人員。

  >>釋疑

  食品安全犯罪能否判得更重?“格殺勿論肯定不行”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危害食品犯罪案危害嚴重,但法院審判的結果與公眾心理預期有差距,老百姓認為還應判得更重。

  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對此解釋説,老百姓希望嚴懲的願望非常有道理,“我們法官是執法者也是消費者,都是假冒偽劣産品、有害食品的受害者”。裴顯鼎稱,相關罪名最高可判死刑,“但嚴懲到什麼程度,能否格殺勿論呢”?他説,這肯定不行,嚴懲必須依法,應判處死刑的絕不手軟,但從死刑到無期等量刑都有嚴格的法定適用標準。比如河南“瘦肉精”案適用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最高的主犯是判處死緩,“為什麼沒有判死刑,就是沒有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裴顯鼎稱,最高法將強力打擊、依法嚴懲,嚴密法網,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用足用好法律。另外,他呼籲行政機關加強監管。

  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重打不重賠”的問題,裴顯鼎稱,從立法角度看,立法規定的賠償標準和幅度,法院不能突破,只能盡可能在標準內使用高限。孫軍工補充説,法院的審判不存在或輕或重的問題,受害者可提出民事索賠,法院也會通過追繳違法所得、沒收財産等渠道盡力使受害者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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