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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壇反賭案鐵嶺開庭在即 公審現場恐禁媒體旁聽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5日 02: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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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昨日 代理律師還未接到開庭通知

  此前也只見到其當事人一面

  在足壇反賭大案即將開庭之際,鐵嶺與丹東兩個庭審地點卻傳出不同的開庭時間。昨天,本報記者了解到,將在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賭球案件開庭在即,張健強等人則是首批接受審判的涉案人員。而丹東方面傳來的消息是,涉案人員的代理律師仍未收到有關方面的起訴意見書,開庭日期待定。而且,雖然鐵嶺方面確認案件將公開審理,但是對於廣大媒體的一個不利消息則是,媒體的同行們很可能被禁止進入庭審現場。

  媒體恐將被禁止旁聽

  反賭案開庭在即,那麼眾多媒體同行最關心的是究竟能否有機會進入庭審現場,將通過怎樣的方式申請旁聽?遺憾的是,昨天本報記者從權威渠道了解了一個不利的消息,地方以及省外媒體很有可能進不去庭審的第一現場。“公開審理是確定的,但是能不能讓媒體進去旁聽就不確定了。之前定下來的是需要辦證旁聽,但是根據實際情況的限制,旁聽證要先給家屬和證人發放,而且由於這個案子是專案,本身的社會關注度就很大,考慮到當天的組織秩序之類的問題,媒體想要進去旁聽是不太可能了,更別提想記錄或者拍照什麼的。”

  但是這名權威人士透露,中央級媒體或許可能獲得旁聽證,不過現在還沒有最後確定。

  代理律師未接到開庭通知

  目前,謝亞龍和蔚少輝等涉案人員的案件,已經確定將在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是開庭時間仍未有準確消息。昨天,記者從本報獨家線索了解,相關代理律師仍未收到開庭消息,更未收到任何形式的起訴意見書。

  所以對於丹東方面開審的案子,不僅媒體、球迷著急,連代理律師自己都盼著它早點開庭,“賭球的案子確實沒有最新的消息,我前幾天剛剛聯絡過丹東方面的檢察院,仍然沒得到有效的信息,我自己都不知道這個案子到底到了哪個階段,是仍停留在檢察院,還是已經到了法院的環節?我得不到相關信息,開庭的日子還得等等吧。”一名代理律師這樣透露。

  到目前為止,這名代理律師只見到了當事人一次,此後便從未接到過有關賭球案的任何消息,可見此次足壇反賭案的保密性之強,不僅外界不會清楚案件內情,就連對當事人的代理律師都有所保留。

  量刑或比想象中的重

  由於謝亞龍和蔚少輝等人的案子並沒有開庭,他們目前仍被羈押在瀋陽的看守所內。“具體哪天將會被轉移到丹東還不確定,但是這個時間上沒有固定的要求,開庭前一天轉移過去都行,只要能夠保證當事人出庭就行。”代理律師這樣透露,“但是這個案子實話説,想要翻案是基本沒有可能了,專案組經過很長時間的偵查和補充偵查,已經把案件的證據收集確鑿。我只有在拿到相關的意見書後,才能明確各種細節。”

  如此看來,足壇反賭案中,留給各位代理律師的時間並不多,也就是説他們只有很短的準備時間。能夠解釋這一原因的只有當案件證據確鑿、各項罪名基本成立的情況下,律師才會享受到這種“待遇”。而且根據種種跡象表明,足壇反賭大案經過兩年的拖延,已經被辦成了鐵案,所以它並不會草草收尾,而且涉案嫌疑人受到的懲罰恐將比預想的還要嚴重!

  本版撰稿 記者 張紅軍 周舟

  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規定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此期限需從執行後的次日起計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為1個月。但需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

  3.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為2個月。此項條款成立需在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基礎上,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和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延長期限2個月,但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和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

  注意:

  (1)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2)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期限規定

  1.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對犯罪嫌疑人的審判期限規定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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