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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蘋果日報》刊登港人自費登載的整版廣告,呼籲港府拒絕來自內地的大量産婦及新生兒,並以圖片暗諷為“蝗蟲”。這是近期內地人與香港人論戰的進一步發酵,也在內地再次引起反響。雖然港人此舉有所過激之處,然而必須承認,拒絕內地孕婦,他們是有道理的。[詳細]
第198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第1段,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不一定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資格下了定義,頭三點包括: 1.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2.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3.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其餘省略)
雖然第一項似乎是確認了在港出生嬰兒的居留權,然而早期的司法實踐中,只有出生嬰兒的父親、母親一方或雙方必須是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或是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本港連續居住7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其子女才可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
2001年的“莊豐源案”,改變了這一狀況。莊豐源,1997年9月在香港出生,父母都是內地人,拿雙程證赴港探親期間生下了他,一直由擁有香港居留權的祖父照顧。2001年7月20日,終審法院的5名法官駁回特區政府的上訴,對首宗內地人香港生仔是否擁有居港權案作出判決,內地父母在港出生男孩莊豐源擁有居港權。
“莊豐源案”判例的存在,宣告內地夫婦在港所生子可享有居港權。10年來,這類“港生孩”由2001年的620人,增至2010年的4.1萬人,這66倍增速的背後,見證了赴港産子的瘋狂。
2007年,由於內地産婦的衝擊出現醫療資源緊張,港府開始採取預約等限制措施控制內地孕婦進入。於是許多孕婦選擇不經預約的“衝關”等方式。在2011年,內地孕婦未經預約而前住香港公立醫院急症室分娩的個案有1656宗,較2010年的796宗上升逾一倍,單是2011年12月已有203宗個案。去年11月,香港特區政府入境處拒絕281名未有産科預約確認書的內地孕婦入境,即平均每天約有10人企圖“衝關”赴港産子,較年初激增逾1.3倍。
2010年,在香港産子的內地孕婦約為4.1萬人(當中絕大部分為“雙非孕婦”,亦有小部份為配偶是香港人的內地孕婦),已與香港孕婦的數目基本持平,對香港的醫療及産科服務造成極大負擔。即使港府以採取諸多限制以及本港産婦優先措施,仍有港人抱怨
不僅如此,獲得居港權的嬰兒可立即申請香港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一個例子是,一對內地父母早前在聖保祿醫院産子後,將子女交托本港親人照顧,該“綜援寶寶”成功獲社署批出每月1,930元綜援外,內地母親以寶寶沒有地方住為理由,再成功爭取社署發放每月1,200多元租金津貼。有人計算過,每一名在港出生的內地兒童,通過香港的綜援制度,一齣生就可以申領每月3,000多元的綜援及租金津貼;到適齡入學時期,連幼兒中心津貼及書簿津貼,其援助金額可高達六千多元;由出生到成長至十八歲,每人可獲得的各種綜援金數以百萬港元計。內地仲介公司甚至以“在香港出生的孩子可享總值800萬港元的綜合福利”招徠生意。
據香港特區政府統計處的最新推算顯示,至2039年,每年約8.93萬名初生嬰兒中,父母均非港人的佔近半(48%),即4.3萬名,將為香港的房屋和教育政策帶來極不穩定的因素。
一些內地人將香港人拒絕內地産婦與中國內地的一些地域歧視和排斥類比。實際上,二者不具有可比性。
由於戶籍制度的存在,北京上海等地的大量外來務工者,即使已經在當地居住和工作多年,只因沒有戶口,在諸如購房、子女義務教育入學等方面受到種種限制,福利性保障如廉租房等也與他們無緣。他們常年向當地政府財政納稅,與本地人無異,仍然在享受財政的福利保障上受到差別對待。去年,北京的外來父母還曾陷入那些持有戶口本的本地人,享受外地人帶來的對發展的好處,拿著也有地人出一份錢的福利,卻反過來認為外地人素質低下,要“趕出去”,這是典型的地域歧視,且毫無道理。
然而去香港生孩子“蹭福利”的就不同。那些赴港生子的父母們可能從未在香港居住,甚至從未貢獻香港一分錢的稅款,但是只要孩子在香港出生,孩子就能馬上享受到與正常納稅的香港人一樣的醫療、教育等福利,類似于不勞而獲,白吃香港納稅人的錢。從這個角度來説港人在漫畫中諷刺內地孕婦是“蝗蟲”,確實不過分。內地一些大城市是外來務工者和本地人一起為本地人提供福利,香港卻是港人為他們自己和這些“蝗蟲”提供福利,二者毫無可比性。港人拒絕內地孕婦有道理。
也有內地人認為,當年港人通過“莊豐源案”確立了外來嬰兒的居留權,現在拒絕是出爾反爾。事實上,接不接納的權力在港人,當年力挺莊豐源案的公民黨也沒有出爾反爾。
香港的法律體系屬於普通法係(或稱海洋法、英美法),其在對法律的解釋上的根本思路是,法律的解釋權在於法院,而非議會或政府。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就握有法律解釋甚至違憲審查的權力。
2001年,香港法院判決,令莊豐源無居港權的《入境條例》違憲(即基本法)。在莊豐源案終審判決前,香港特區政府曾經請求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基本法》,即釋法。不過終審法院基於普通法的精神沒有採納。終審法院在2001年7月20日判決政府敗訴後,特區政府表示對判決失望,但是會尊重判決及採取適當措施執行判決。雖然判決結果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所表達的“立法原意”相悖,但由於違憲審查權在法院,故爾這正是司法獨立性的體現。
莊豐源案中,促成判決結果的主要力量是公民黨。公民黨一直秉持堅持司法獨立的態度,因此,目前也不支持通過人大釋法或修改基本法途徑解決問題。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及陳淑莊不支持以“人大釋法”或修改《基本法》解決“雙非孕婦來港産子”問題。2012年1月19日,公民黨發出新聞稿,認為“循基本法方面入手”去解決雙非孕婦問題是“捨近求遠”,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促請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與中央政府協商,從審批內地旅客來港安排入手,實施有效的行政措施改善情況”。公民黨認為“行政措施已經是有效措施”,無須以“人大釋法”解決問題,以免衝擊香港的法治制度。
某種意義上來説,當時終審法院作出判決也是基於對內地人不會大規模入港的“誤判”。根據當時的判詞,按入境事務處提供的數字,從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只有1991名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會因為入境事務處處長被判敗訴而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等於是每年約555人,可見即使入境事務處處長敗訴,也不會對香港産生顯著的風險。
這一判斷確實是低估了內地人的“鑽空子”能力,以至於現在赴港生子“蹭福利”的氾濫。香港具有獨立的財政體系,這類事關福利即財政支出的事應當擁有獨立的裁決權。雖然港人基於法律的精神賦予母親居港期間生育的中國嬰兒的居港權,卻並沒有義務接納所有明顯是故意“蹭福利”的內地嬰兒。福利來自香港的納稅人,他們自然也有權決定是否“撫養”這些來自內地的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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