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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進場費”並非完全不合理

     商務部等五部委決定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國集中開展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工作。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副院長劉向東表示,不合理的進場費很難能與現實剝離開,這次進場費的整頓效果還不是很確定。在市場競爭條件下,排除個別零售商的僱員為謀私利收受賄賂的情況,零售商收取的進場費有其合理性。[詳細]

第197期

  • 2012年2月2日 星期四
  • 中國網絡電視臺評論頻道出品
  • 責編:馮超

非常識

所謂推動價格上漲,進場費只是替罪羊

     零售商是商品銷售的終端環節,但商品在到達零售商手中之前要經過複雜的流通環節,上遊冗雜環節的層層加價,對價格的影響才是最主要的。
     中科院研究員汪同三表示,全世界82%的收費公路在中國,流通成本佔50%-70%,中間商通過層層加價,到終端零售商,價格自然就高了很多。
     據介紹,目前一瓶白酒進入最終的零售渠道,至少要經過四級代理,而每一級代理都會至少抽取白酒價格的15%作為利潤。中百公司董事長汪愛群表示:“零售商一方面從代理商那裏拿不到更低的進價;另一方面,如果零售商要降低零售價,製造商和代理商是斷然不會同意的,他們擔心擾亂了他們的價格體系,零售商自然得不到製造商與代理商的支持與合作,有的甚至以停止供貨,即斷貨相威脅。”
     家樂福中國區相關負責人説:“家樂福事實上近年來商業毛利一直保持穩定,並沒有因為進場費而增長,進場費一般都直接被投入到穩定物價中,用來保持終端産品的物價平衡,從而在激烈的競爭中佔據價格優勢。”
     英國競爭委員會2000年發佈的關於食品行業供貨鏈的報告表明,在過去的10年間,零售商並沒有獲得更高的利潤率。至於進場費對零售價格的影響,報告認為食品零售業是“充滿競爭”的市場,零售價格並沒有過高:1989-1998年,英國食品的實際零售價格下降9.4%,一些大型零售商甚至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某些日常用品。
    

進場費也不屬於“商業賄賂”

     收取不與商品銷售直接關聯進場費,有觀點認為零售商的做法有“受賄”之嫌,但進場費不能以商業賄賂看待。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認定:“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在商業活動中,行賄的目的是進行不等價交換,即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超額利益,因此受賄者向行賄者輸送的利益必定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受賄者可以管理控制的第三方的利益。
     零售商向供貨商收取進場費,正常情況下顯然會作為收入進帳,然後同意供貨商的商品進場銷售,供貨商所獲得的利益就是得以通過零售商銷售自己商品的機會,零售商所輸送的不是零售商之外第三方的利益,而就是零售商自己的利益。將屬於自己的利益跟別人交換,不能算受賄。
    

收進場費是零售商的正常經營手段

     零售商的贏利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為前臺利潤,即通過售出商品的合理差價獲取利潤;二為後臺利潤,即向上遊供貨商收取進場費。
     進場費原本就是零售商的盈利模式,零售商向供貨商提供商品銷售渠道,收取費用無可厚非。而如何收費,收多少費,只是形式不同的問題,實質是沒有區別的。並且進場費是零售商獲取的收入,正常情況下,在財務報表上完全可以顯示。
     “效率促進理論”認為,進場費是眾多新産品競爭稀缺的零售商貨架空間的結果。通過收取進場費,零售商與供貨商之間實現了新産品營銷的成本分擔和風險轉移,不僅可以促使製造商提高新産品的研發水平,而且能夠有效地促進零售價格的降低,從而提高整個産業鏈的運作效率。
    

非常識
供貨商當然不願繳納各種進場費,但進場費有其合理性。

非常識

取消進場費無益於保證供貨商利益

     如前所述,零售商也是要盈利的,既然進場費是盈利模式,如果公司不能付進場費,零售商只能使用其他手段,變相收取費用。
     供貨商向零售商交的任何費用無非是為使商品順利銷售出去。一刀切禁止收進場費無益於供貨商,零售商為維護自身利益,會變相收取廣告費、年節費、毛利補差等各種形式的費用。
     對於供貨商來講,沒人強迫他們一定把商品送到零售商裏去賣,他們可以自己組建銷售渠道,網上銷售或者建設直營店。但他們之所以不情願這樣做,是因為將商品直接供貨給零售商,是最大程度降低了自己經營風險的選擇,預交一部分保證金,也是對自己提供的商品競爭力的體現,進場費是一個雙贏的選擇。
    

進場費與零售商是不是壟斷的問題無關

     零售商收取進場費不是一種壟斷,而是零售商和供貨商之間的一種利潤分配方式,雙方關係是雙方實力較量的結果。零售商不只有一家,進場費自然也不可能是統一標準,作為盈利模式的進場費又有其合理性,只要是在充分的市場競爭的基礎上,就都是正常的,也是公平的。
     對於進場費,由於前期投入較大,對很多小型供貨商説難以承受,但這恰恰表明,在市場競爭下,大企業必然的優勢所在。
     進場費更應該理解為是競爭的結果,供貨商為使自己的商品進入銷售通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零售商提供的銷售渠道,如貨架等,具有稀缺性,商品銷售場所中處於何種位置,享受何種待遇都直接影響到供貨商的最終利潤,供貨商為使自己的商品進入銷售通道,得到較好的展示與銷售位置,向零售商支付一定的費用,是一種對有限資源進行更優配置的正常交易行為。
    

消費者根本利益也與進場費無關

     從表面上看,零售商向供貨商收取的各種費用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成了最終的受害者,但問題並不是如此簡單的因果聯絡。
     進場費既然是零售商的經營收入,零售商收費形式怎麼變,都會以盈利為準則。消費者直接關心的是商品價格和産品服務質量,而非流通環節發生了什麼。收進場費是零售商普遍的現象,如果有這樣一種理想化的狀態,即零售商放棄進場費,並且不變相額外收費,那麼負責整合商品、促進競爭的零售商,其生存會受到挑戰,我們不能否認零售商存在的合理性,零售商的生存是市場必須的,是與消費者利益直接相關的。
     在充分競爭的情況下,收不收進場費,與商品價格無關,完全取決於市場競爭。那為什麼會有進場費轉嫁消費者的錯覺呢?
     因為這種所謂 “轉嫁”的並非真正可以避免的費用。通過行政禁止進場費,短期內,商品價格的確會下降,但是零售商盈利模式決定了這不能長遠。供貨商考慮到進場費對價格進行調整是正常情況,如果不收這些費用,供貨商會適當降低價格,免進場費得利的是供貨商。但是零售商為維護正常利潤,只能去提高零售價,正常情況下,價格有可能會變高,取消進場費不意味著消費者得利。

非常識
對於進場費,政府的理念不應是簡單的禁止或者放開,政策出發點應該是在規範博弈規則方面做到公平。

非常識

供貨商要維護自身利益,從市場行為入手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供貨商為進場費感到不舒服是正常的,但這是市場問題,誰要盈利都只能積極參與到競爭中去。
     賣場有龐大的銷售體系,有著很高的知名度,面對眾多的供貨商,賣場的容量是有限的,誰進誰出,當然是零售商説了算。零售商有很多項目需要支出,單靠銷售商品,利潤是很難保障的。
     長遠上看,供貨商可以選擇提高生産效率,降低成本。短期來看,可以選擇不同的零售商,但由於零售商一定程度上具有稀缺性,供貨商決不能寄希望於取消進場費。進場費取消之後,資源依舊稀缺,供貨商之間的競爭也會催生出新的成本和價格的較量,應對零售商,供貨商只有直面供貨商一條路可走。
    

給中小零售商更多的機會才能使市場充分競爭

     銀行借貸難一直是中小零售商無法回避而又難以解決的問題。山東棗莊的楊寧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楊寧説:“我們零售商大多是租賃的,銀行貸款需要抵押,我們沒有什麼可以抵押,自然也得不到信貸政策的支持。”
     地方政府往往青睞外資零售商,以能夠引入世界五百強企業為榮,對外資企業的過多支持給本土中小企業帶來不公平。政策吸引外資零售企業到來,它們佔據優勢地段,卻嚴重擠壓了本土中小零售企業的發展空間,這對維護零售行業的競爭性並不是一件好事。
     引入外資企業並沒有錯,但不恰當的政策會導致外資零售商的壟斷,在局部地區,的確會形成零售商向供貨商漫天要價的行為。這種人為干預下的市場狀況,自然不是真正的競爭生態。
    

法律制度應該保障的是供零雙方的契約公正

     雖然不能將進場費定性為商業賄賂,但因進場費滋生的腐敗問題確實存在,一些零售商的採購人員,借機謀取私利的案件的確屢見不鮮。部分供貨商為了獲得銷售機會,或者在談判中獲得較好的合同條款,在向零售商交納各種費用的同時,私下向門店採購和管理人員行賄。
     進場費的産生是由市場供求關係決定的,合理收取進場費是零售商與供貨商經過談判而達成的共識,並沒有違背市場規律,對於進場費,政府的理念不應是簡單的禁止或者放開,政策出發點應該是在規範博弈規則方面做到公平。
     既然進場費已然成為零售商的合理收入,政府應該做的是保證這種交易的公平,打擊腐敗行為,整頓違規收費,對於零供雙方沒有事先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單方面的不合理收費予以整治。但是對雙方自願達成的契約,應當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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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進場費,當然不能以存在即是合理定論,但名目不一的進場費恰恰是名副其實的市場競爭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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