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2日,深圳出讓了兩處養老用地,其中位於寶安中心區的A001-0198號宗地以4億元價格由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競得,位於龍華新區民治街道的A805-0052號宗地以2.8億元由深圳市融通信投資有限公司競得。這一過高的成交價格,使業內人士倍感壓力,擔心其對營業造成影響。
國土部最新的《意見》明確界定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範圍: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佔用土地,才可確定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老年酒店、賓館、會所、商場、俱樂部等商業性設施佔用土地,不屬於此範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使用權可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否則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
專家認為,這一界定,將規範那些本意想規避繳納土地出讓金及限購政策影響的開發商的行為,而符合規定的,將會享受到相關優惠政策。
養老服務如何進一步調動社會資源的積極性?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長廖永林表示,政策支持是一個可以改進的空間。國土部新出臺的意見指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養老服務機構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予以安排。同時明確,規劃為醫衛慈善用地的土地,方可佈局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並分攤相應的土地面積。
在供地方式具體支持上,《意見》明確表示,養老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採取劃撥供地。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出讓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
專家認為,土地制度的創新可以消除社會資本進入養老地産的相關顧慮,也能使養老企業的財務結構和現金流安排得到優化。目前嘗試鼓勵以租賃的方式來獲取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是對養老用地市場化運作下的融資創新,這能直接降低土地成本。
該意見的另一個亮點,是鼓勵地方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意見規定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閒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徵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在一定的基礎上,免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將降低此類投資者的成本。社會力量參與養老地産開發,利好未來社區養老模式的成熟。
根據目前新型城鎮化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基本要求,結合養老産業本身的特點,城鄉結合部自然環境相對優良,符合郊區養老的需求,具有土地供應充分和成本低廉等方面的優勢。此次出臺的《意見》便明確表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所有土地,為集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專家認為,如果能夠將此類地段的土地市場放鬆,將大大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一、合理界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範圍。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佔用土地,可確定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老年酒店、賓館、會所、商場、俱樂部等商業性設施佔用土地,不屬於本《意見》中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二、依法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和年期。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在辦理供地手續和土地登記時,土地用途應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
三、規範編制養老服務設施供地計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建設規模應一併納入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用地的,應根據城鄉規劃佈局要求,統籌考慮,分期分階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對閒置土地依法處置後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四、細化養老服務設施供地政策。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後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但法律法規規章和原《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除外。
五、鼓勵租賃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為降低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成本,各地可制訂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後讓供應的鼓勵政策和租金標準,明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向社會公開後執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用地者應當簽訂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國有建設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空間範圍、容積率、租期、租金標準及調整時間和方式、到期處置與續期或出讓等內容。
六、實行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分類管理。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按規定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依據規劃用途可以劃分為不同宗地的,應當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應;不能分宗的,應當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社區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積比例和供應方式。
七、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在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作出規定或者約定。[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