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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特色法治

     據新加坡《聯合早報》3月26日報道,由於在網上發言“在新加坡狗比人多啊”,中國留學生孫旭被校方罰款3000元新幣,並被要求履行三個月的社區服務,同時其最後一個學期的獎學金也被中止。雖然國人對新加坡法律的嚴厲多少有所耳聞,但是這類現象仍是在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是不可想象的。事實上,這種“嚴厲”與其獨具特色的法治體系是分不開的。 [詳細]

第229期

  • 2012年3月29日 星期四
  • 中國網絡電視臺評論頻道出品
  • 責編:邱天人

非常識

      受原英屬殖民地身份的影響,新加坡法律體系屬於普通法(即英美法)。但在具體的法律制定上,與一般英美法國家區別相當大。
      例如,以一國的最基本法律憲法為例。英美法係的代表國家之一英國本身不存在成文憲法,其憲法是對一整套包含基本規範和政治體制的成文法、習慣法和慣例的統稱。英國著名憲法學家布萊斯曾評論道:“英國憲法是任何作者也作不出透徹説明的智慧産物,所具備的性質于幾個世紀逐漸浸染而成。”
      另一著名英美法國家美國,擁有世界上首部成文憲法,其簡練和高效長期是世界各國憲法的典範。美國憲法從來通過修正案的方式進行修正,從不在原文上加以修改,自1789年生效以來,共有通過27個有效修正案,其中二戰以後的有6個。
      新加坡自1961年從馬來西亞獨立以來,制定了自己的憲法。不過,至今50年左右的時間裏,憲法被修改超過40次。即使以東南亞地區地緣狀況而論,另一個被詬病修憲過多的國家泰國,修改次數不過是16次而已。
      另外,新加坡憲法的篇幅也令人稱奇,全文共有7章105條——這點可以與被認為是大陸法係的中國憲法相比,中國憲法共有4章128條。但實際上中國憲法大多數條文都比較簡單,往往每條只有區區一行字,而新加坡憲法每條的內容都相當多,總的文本量可能在中國憲法的3倍以上。與此同時,中國憲法僅僅修改過3次。相比之下,即使是法治尚不完善的中國,對待憲法也要比新加坡審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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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律規定禁止商家出售泡泡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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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人事受制于總理

     傳統英美法體系中,與議會和政府並行的獨立司法權是極重要的一環。不過,在新加坡,司法權卻較嚴重地依附於行政權。新加坡的司法權力主要握在首席大法官手中。尤其是大法官掌握了各級法庭法官的人選提名權,此職位的重要性更為顯著。
      與美國類似,新加坡的最高法院的最高大法官、資深法官以及6名大法官由總統任命。不過不相同的是,最高法官居然不是終身制的。《新加坡憲法》並未對首席大法官以及其他高等法院的法官任期有任何的規定。總統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例如,被提名人的年齡、健康,主觀意念等,來決定首席大法官的任期。這種狀況下,司法獨立性就很值得懷疑。在英國司法體系下,為了保證司法確實獨立,首席大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和薪俸都獲得絕對保障以避免來自政客與官僚的壓力和杜絕外界對司法的干預。為此,明文規定法官是終身制。
      另外,新加坡還設“司法委員”一職,這是首席大法官認為有審理案件的需要,才有資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資格者,提請總統任命之權宜性法官,往往作為日後擔任法官的“試用職”。這個司法委員的人選和任期則掌握在總理和首席法官手中。
      同時與英美法係“法官立法”傳統不同的是,新加坡司法還對立法行為絕對尊重,沒有法律違憲審查權的制度,所以法院不挑戰立法者權威,不過問立法的政治過程。這也是有悖于三權分立原則的。

法院只配合而不監督和制約政府行為

      與多數法治思想提防“政府的惡”不同,新加坡的司法體系一開始假定政府是善的。因此司法機關與政府的關係只有配合而無監督和制約。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法院對行政裁量不行使審查權,法院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不合法”,“不理性”,“程序不當”,“盡可能合比例”等等行政原則是否有違公平正義的問題採取不審查的態度。某則新加坡的判決書中提到:“部長行使裁量權是否正確無誤,或是妥不妥當,以及到底有沒有行使裁量權,最高法院都不能替代 部長去作出判斷……”。這也就是説法院不過問部長的行政決策權力,其行政決策的政治過程,以及行政決策是否公正。
      新加坡的司法還經常配合政府維護其權威。比如美國《國際先驅論壇報》曾批評新加坡國家領袖實行中國傳統的“王朝政治”,被處罰金95萬新元。除此以外曾在新加坡“敗訴”遭罰的還有《經濟學人》等知名雜誌。除了罰款,還有更嚴厲的判決。在1989年11月,新加坡法院就曾以判定《遠東經濟評論》“誹謗”總理李光耀的罪名成立,判決該雜誌賠償23萬新元。2006年8月,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和前總理李光耀抓住《遠東經濟評論》所發表的一篇文章,以“誹謗罪”將出版商和主編告上法庭,並且從9月28日起禁止這個雜誌在新加坡販賣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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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加坡女孩Holly求網友給錢讓她成百萬富翁,然而,據新加坡的法律,這一公開的呼籲捐款之舉已經違反了慈善法,她將有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萬元新加坡幣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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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達規則”適用於所有人

      提到沉默權,就不得不提到“米蘭達規則”——即我們經常在電視劇中看到的場景,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後脫口而出:“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説的一切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如果警察和檢察官在訊問嫌疑人之前沒有告知其有權進行沉默,那麼嫌疑人的供述和依供述所取得的一切證據都將視作無效,不得作為定罪的證據。
       有資料顯示,起初美國警方也反對絕對的沉默權,但在實際的工作中,嫌疑人自願陳述的供詞反而提高了證據的可信度,案件偵破工作較以前更為順利。田文昌認為,沉默權在中國和其他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存在不能實現的問題,不存在絕對的障礙,關鍵還是在於我們理念的突破。

大量道德內容寫進法律,政府“什麼都管”

      在中國的社會治理體系中,社會道德是先於法律的基礎性環節,違背道德固然不對,只有其中較惡劣的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新加坡,大量的道德內容被寫進法律,這就是法律的泛道德化。同時這些內容還涉及公民生活的每個細微方面,這就是極法化。口香糖被禁止在新加坡境內銷售(醫療用口香糖除外);使用廁所後未沖水、在非吸煙區吸煙、亂過馬路(不在指定的過路處過馬路,如不利用天橋或隧道過馬路)、地鐵上喝水或進食都會導致罰款;隨地亂丟垃圾則可能面對強制勞役,如被罰在公園打掃。人們的生活習慣,行為作風,兩性關係,只要被主流道德排斥,就會立法予以禁止。甚至還有在家裸體被外人拍到,不追究外人侵犯隱私,反而追究事主裸身的行為的。

獨有嚴刑峻法,死刑數量令人咋舌
      既然違背道德就可能判刑,那麼更嚴重的罪只能用更重的刑罰。因此新加坡也擁有世界上獨樹一幟的嚴刑峻法系統。新加坡的禁毒法律可能是全世界最嚴格的,攜帶毒品入境或藏毒作販賣用途的主要刑罰為絞刑。此外對於成人男性犯罪者(16歲以上50歲以下)還可使用笞刑處罰。雖然大多數外國人無法理解這些嚴厲的刑法,一些新加坡人卻認為重罰可有效遏止犯罪或破壞性行為。
      除美國部分保留死刑外,大部分主要英美法國家都已取消死刑。但在新加坡,死刑非但沒有取消,數量還非常高。據聯合國估計,在1994年到1999年間全球執行的死刑個案中,如果把各國個案數目與其人口相除,以新加坡的數字佔最高,每百萬人口13.57宗死刑;遙遙領先第二名沙特阿拉伯,為每百萬人口4.65宗。這使得新加坡稱為每年國際人權組織關注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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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的法治固然有其獨到之處,然而也有不如中國之處,同時法律體系也有差異,我們沒有必要效倣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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