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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李興浩的一個建議或許是今年最具爭議的,李興浩建議由國家&&建立計劃生育指標轉贈平臺,允許有第二胎合法生育指標的公民自願通過此平臺轉贈第二胎生育指標。這招致了不少的責難和非議。不過,如果仔細分析李代表的提案,卻可以發現這實際上相當的靠譜。[詳細]
第220期
李興浩的建議是,國家可以建立一個轉贈平臺,讓合法擁有二胎生育權的公民,在自願的原則下,可以將第二胎生育權指標轉讓給有需求的公民(這些公民當然不具有合法的二胎生育資格),而轉讓後繼續超生的處以更為嚴厲的罰款(3倍)。轉讓者將獲得一系列的補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孩子的教育經費以及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可以由受轉讓者為其提供城市保障房(35平方米)等等。接受二胎指標轉讓者則必須提供以上的各項支出,從而合法擁有了二胎生育權。
李興浩認為如此一來可以緩解城鄉矛盾、解決留守兒童問題,甚至改良人類基因。針對網友的質疑,他還表示“該建議的實施,並不是申請指標者與轉贈指標者直接對接,更非強買強賣,而是在贈受雙方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國家設立的合法平臺進行權衡與分配,這樣也可以避免私下暗箱操作或者強權買賣。”
事實上,在李興浩提出這個建議之前,已經有人提出過類似的提案。早在2008年兩會,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所研究員李成貴提交了《實行城鄉間人口生育指標自願有償調節》的提案,建議以有償方式來實現城鄉人口生育調節,提出“城市居民付費獲得二胎生育指標、農村居民放棄二胎生育指標獲得補助”。當時也是爭議一片,多是拍磚的罵聲,也有認為李成貴過於理想主義。
李成貴的提案具體建議是城市居民付費獲得二胎生育指標。申請者獲得生育指標需要交納一定費用,充作人口發展調節基金。人口與計生部門對申請二胎的家庭條件以及申請時間早晚等因素,進行評估,採取電腦排序,並據此發放生育指標。他特別提到家庭收入是必要條件,但在各項指標加權時不能作為核心指標,“以防向富人做不適當傾斜”。同時,農村居民自願放棄二胎生育指標,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助,“自願放棄生育的農村家庭與計生部門簽訂合同,社保部門為其設立專門賬戶,在農家主婦50歲時(即過了育齡)一次性發放。”這筆補助的資金正是來源於人口發展基金。
實行以上完善後的方案,涉及到三方,國家、自願放棄二胎者、自願申請二胎者。這個方案其實對於各方來説,都有福利的增益和改進。對於國家來説,這並沒有觸及到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總的人口生育指標沒有變化,帶來的好處正如李興浩所説的“緩解城鄉矛盾、解決留守兒童問題,甚至改良人類基因”,另一點是這個過程可以提高整個國家的生育率,對於緩解人口危機有一定作用。
對於願意出賣生育指標的夫婦而言,一定是轉讓指標帶來的金錢預計收益高於生養第二胎為自己所帶來的好處,他們會認為二胎生孩子指標不如換這一筆錢,這筆錢可以用來買其他東西,給第一個孩子以更好的教育等等。而對於願意購買生育指標的夫婦來説,一定是認為生第二個孩子對他們來説更重要,重要性高於要付出的那筆錢,一般來説他們也更有能力撫養二胎。值得注意的是,整個過程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做出的。“可以轉讓”只是增加了每個人的選擇,不想轉讓,認為轉讓有損利益的完全可以維持現狀。
有一種批評聲音説李興浩的建議要是實施了,會演變成為一種對於窮人的不公和剝削。然而,上述已經證明,基於自主自願的前提下,二胎指標的轉讓對轉讓雙方都是福利改進。窮人可以選擇轉讓二胎指標,也可以不選擇轉讓二胎指標,選擇的權利在自己手裏,要是覺得存在剝削或者不公,轉讓行為壓根就不會發生。如果有人要是認為自己比窮人更明白什麼對於窮人更重要,那只會好心辦壞事,對於每個人自己境況的這種分散知識只有自己最清楚。
而且,在改進的方案中,只要是有意願,都可以申請或者放棄二胎指標,對象不只是窮人。有的富人家庭,由於種種原因,比如忙事業沒時間之類,也不願意生育二胎,而恰恰又具有二胎指標,也許這類家庭也會選擇自己的二胎指標。説來説去,二胎指標的轉讓並不存在不公平的問題,説存在剝削那是感情用事不顧事實。
在批評李興浩的聲音中,音量最大的一種是説李興浩的建議是赤裸裸地在踐踏公民的生育權。在這些批評者看來,生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怎麼能轉讓呢?這類批評者,包括廣東省計生委主任。如果轉讓,那是對人的尊嚴的蔑視。
既然生育權是公民的私權利,本來生多少都是自己的自由,但是由於國情所限,我國長期把計劃生育列為基本國策,對生育權做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即使如此,有限的生育權仍然屬於公民自己,生還是不生都是權利的體現。事實上,強迫自願轉讓二胎指標的夫婦不轉讓,才是對人家生育自由的粗暴干涉。
在李興浩的提案中,“轉讓者將獲得一系列的補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孩子的教育經費以及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可以由受轉讓者為其提供城市保障房(35平方米)等等”。這實際上就是獲得一個二胎生育指標所需支付的價格。與之相比,如果未獲生育指標而超生,所需支付的價格就是提案中所指的“三倍罰金”。
目前各地在對超生行為罰款的數額各地不同,一般是在超生家庭年收入和當地城鎮/農村年收入這兩個數中取較大值為基數,收取基數的2、3或4倍作為罰金。罰金一般少則幾千數萬,多則十幾二十萬。按照提案,在此數上乘以三,大約是數萬到數十萬之間的規模。而如果進行轉讓,申請指標者須為轉贈指標夫婦購買社保、醫保、人身意外保險等國家現行規定的所有基本保險,並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至終老。而這筆錢的累計數額,恐怕也在幾萬到幾十萬之間。如果申請指標者自身所需支付罰金不是特別高,則他很可能考慮成本而直接支付罰金。值得一提的是,轉讓指標者並非沒有子嗣,要求申請指標者贍養其終身的要求並不那麼必要。
李興浩的建議儘管存在不足,但依然不失為一個不錯的建議,既能讓想多生孩子的人體面地生育,而且他們在多生孩子的同時又幫助了另一部分群體改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