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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制日報》報道,黑龍江省6月14日頒布《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其中規定企業探測開發風能及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准,而且探測出來的資源屬國家所有,這是我國首個規範氣候資源利用的地方法規。此消息一齣,便在網上炸開了鍋。有網友就感嘆道:以後曬個太陽喝個西北風什麼的,都要交稅了。有的網友認為,如果以後被太陽曬傷,那麼是不是可以索取國家賠償呢?[詳細]
第294期
最早的礦産資源所有權是依附於土地所有權的,礦産資源為土地之構成部分,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礦産資源所有權人。在土地所有權發生轉移時,除非出讓人與受讓人就礦産資源的權屬另有約定,礦産資源的所有權也同時發生轉移。土地所有權制度的優點是法律關係簡明。由於法律規定擁有土地即擁有礦産資源,礦産資源開發者僅需與土地所有權人交易即可就資源的開發和開發資源過程中的土地使用達成協定。美國是比較典型的實行這一制度的國家,基本上採用了這一制度。由於美國的土地分別為聯邦、州或個人所有,因此礦産資源也就分別為聯邦、各州和個人所有。這種制度在開荒時代成為當然的規則。
而在近代,礦産資源所有權逐漸獨立出來,而且其中絕大多數都是獨立出來歸於國家。英國法在近現代的發展表現出礦産資源國有化的趨勢,逐漸具有了礦産資源所有權制的色彩。這一趨勢最早是與金礦和銀礦有關。根據普通法和成文法,所有金礦和銀礦中的黃金和白銀都屬於國家所有。後來煤礦資源也被國有化。英國1938年《煤炭法》(CoalAct1938),對土地所有權人給予補償並將所有對煤炭的利益(産生於煤礦租約的利益除外)都被授予煤炭委員會(CoalCommiion)。這些利益(包括産生於煤礦租約的利益)後來先後被授予國家煤炭委員會(NationalCoalBoard),英國煤炭公司(BritishCoalCorporation)。在煤炭工業私有化之後,現在由煤炭局(CoalAuthority)享有。英國礦産資源國有化的最新發展與石油有關。根據英國1998年《石油法》(PetroleumAct1998)第2條,位於地層中的處於自然狀態下的石油為國家所有。在歐洲其他國家,如法國、德國,在更早就確立了這樣的法律。而在美國,雖然礦産資源仍為土地所有者持有。但徵收資源稅等做法,實際使這種産權成為部分産權。
在中國,礦産資源被界定為國家所有中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礦産資源法》第三條也規定:“礦産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産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産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也就是説,雖然我國土地所有權有國有和集體所有兩類,但是其中所蘊含的礦産資源,則都歸國家所有,因此這些資源開採的審批,以及繳納的資源稅,都歸政府所有。
與傳統的礦産類資源不同,不少新能源由於本身沒有直接實體,很難界定産權。從經濟學理論上來説,一個物品要成為私人物品需要具有兩個要素,競爭性和排他性。競爭性是指,一個人對這件物品的使用會影響他人對這件物品的使用;排他性是指,使用者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或消費這件物品。普通的礦産資源之所以能夠討論産權,就是因為其具備這兩個性質,或者可以通過一定的産權劃分,使它擁有這種性質。但是其他的不少能源,就不一定。例如,水力能源的使用,只要水力開發沒有接近飽和,就不影響他人的使用,因此不具備競爭性,但是,政府可以通過確立産權(如中國是國有),而確立排他性。
風能的排他性比較明顯,但其的競爭性卻是有存在的,在一些情況下,風能也會具有競爭性。在不少風能開發走得比較遠的國家,都發生過這類案例。例如,在挪威,某人想法院提起訴訟,因為在他私人土地附近將新建風力機組,他認為這使用了經過他私人土地的風,因而要求開發商賠償。不過,最終法院駁回了他的要求。法官認為,使用權是建立在排他性之上,但是風本身不是産權客體,故爾不存在排他性也不成立。在德國風能比較發達的西部,則有更明顯的問題,相距太近的兩片風力機組群會相互影響效率。對此,德國則用規定渦輪機組間距的方法解決,各州各自製定法律規定渦輪機組的距離,一般是葉片直徑的5-8倍。不過也僅此而已。在丹麥也有這樣的案例。法官在判決中認為,兩個風電站中後來的開發者應該已經預見到已有風電站對其新建電站造成的運行影響,因此不支持上訴者獲得賠償。
由於風一般是橫向掃過地面上方,互相衝突還有可能發生。但是從上直下的太陽能,在能源利用上就更難衝突了。不過在生活中,卻偶爾存在太陽能使用衝突的例子。比如説,在高樓之間,有些樓可能在某些時間段會被另一些樓遮住光線而影響採光。這就是採光權衝突。中國《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在司法實踐上,這種案件的處理與德國、丹麥等國處理相鄰風電站比較類似,即如果新建的建築妨礙了既有建築的採光,則要賠償,但既有建築則沒有這種風險。儘管如此,同風一樣,在法理上,採光權是直接依附於房屋産權即物權的,並不是住戶對風或光擁有産權。
中國自2006年開始起草能源法,至今已有多個討論稿,但仍未頒布。在2007年的能源法草案中規定:“能源礦藏、水能資源和海洋能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國務院可以授權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所有權行使的管理工作。單位和個人按照有償取得的原則,可以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並不包括日光,風等能源形式。據了解,在起草當時曾討論過這一問題,不過最終多數意見是規定為國有不可行。而在2006年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中,則並未提及能源所有權問題。
有不少網民認為,黑龍江省將光能和風能劃為國有的規定不過是變相增加徵稅的渠道。確實一旦確定風能和太陽能為國有,則確實可以名正言順地對這類能源的是使用徵稅。不僅這在國際上並無先例,更重要的是,這種立法極有可能違反了程序正義。要知道,物品所有權是重要的界定,將任何廣泛的物品簡單界定為某方所有,都必須審慎。如果只經過一省人大法工委或常委會的審議,也是過於輕率的。在這一規定上,民眾的意見並未被反映,這也是群眾對此表示不解、不滿或惡意猜測的根源。一些網友説,如果日光和風都國有了,是不是空氣也會國有呢?
中國作為目前世界上經濟發展最迅速的經濟體,在光伏發電領域的技術和應用只是處於世界的下游水平。中國政府在近年內也出臺了一些關於發展新能源的政策。其中以最近出臺的《關於實施金太陽示範工程的通知》最為引人注目。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均把光伏産業列為優先扶持發展的新興産業;600個城市中,有300個發展光伏太陽能産業,100多個建設了光伏産業基地。不過如果光能的利用受到國有産權的限制,就會額外增加使用成本。目前而言,光能相對傳統能源在價格上的優勢並不明顯。如果進一步對其徵稅,則光伏産業的競爭力將進一步降低。整體會遭受較大的打擊。而對於風力能源的利用,也是同樣的道理。這都與我國發展可再生能源,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基本路子不符。
從無先例、法理不通、程序存疑,這樣的法律必須好好反思,重新考慮更多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