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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證書”——法治文明的倒退

     幾個月前,一張法院以死刑換取被害者家屬不再上訪承諾的“死亡保證書”,雖然近日該法院證明並沒有法院內部人士簽訂過保證書上的內容,但它確實曾經出現在該案的卷宗之中。而此時,嫌犯李懷亮已經被羈押了11年,各種證據也越發地明朗——他是被冤枉的。司法實踐的標準不一,堪稱悲劇;更多的人堅信死刑能給他們帶來復仇的快感。這些都是限制逐漸廢除死刑的重要環節。 [詳細]

第290期

  • 2012年6月12日 星期二
  • 中國網絡電視臺評論頻道出品
  • 責編:李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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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保證書進卷宗本就很荒唐

     這份保證書有如下幾個特徵:書寫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簽紙上;保證人叫郭松章、杜玉花——被害人的家屬;原告夫婦提出要求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懷亮判處無期徒刑,最好判死刑,並許下不再上訪的承諾。
       就在10日,該法院對案情做出了聲明,稱這份保證書曾被裝入了本案的卷宗。一般的刑事案件卷宗的正文部分通常會包含如下內容:案件起因、發展過程、相關人事物、偵破過程、偵破人員、相關證據、相關證人、相關證詞等。但這份保證只是被害者家庭所做出的超出本案的承諾,與嫌疑人如何定罪、量刑毫無關係。無論法院如何解釋,以判決換維穩的事實板上釘釘。

關押嫌犯十年不符合疑罪從無原則

    三次審判,三次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份極其荒謬的保證書正是在此期間“應運而生”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均為A型血(且均無出血傷口),但在案發現場卻提取到了O型血;案發現場的腳印與李懷亮的尺碼、鞋型等多處明顯差異……等等證據都無法證明嫌犯有罪,但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做出了超期羈押的決定長達十年之久,更不要忘了,本案至今連一份有效的判決書都沒有。
       “疑罪”是指司法機關對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輕重難以確證的情況。“疑罪從無”原則即: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震驚全世界的辛普森殺妻案既是該原則的最佳體現。按照這個原則,本案早就應該有個了解,但以法律角度了解本案之後,當地的司法部門或許就將面對更大的維穩壓力,為了保持雙方的平衡,超期羈押的局面仍將繼續下去。

無奈上訪,被害人保護制度不健全

      如果嫌疑人最終被定為無罪,那麼真兇逍遙法外長達十餘年這個事實,對於被害者家庭來説同樣是個不小的打擊。新聞報道曾提到過這樣一個細節:從2003年到2007年,為查找郭曉萌係被李懷亮害死的更多證據,警方曾3次開棺驗屍。警方在這麼多年的偵緝過程中卻始終沒有確定真兇或以鐵證來證明李懷亮無罪,而郭家卻一口咬定李懷亮就是真兇。
       司法結論不能服眾,不信法只能信訪,這期間是否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狀況很值得懷疑。隱藏真相、懈怠辦案只能對受害人家屬造成二次傷害。在郭家多次上訪之後,當地政府曾經花重金換取其不再上訪的承諾,但在收下錢之後,郭家則説“這和女兒的事沒關係”。給一個公道,才是對被害人家屬最好的保護。否則,類似這樣上訪“求殺”的鬧劇就仍將繼續,民眾對於死刑的迷信永遠不會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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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殺人,李懷亮被羈押11年。這11年中,妻子不辭而別,兩個女兒早早出嫁。人去屋空的李家,已經很多年沒人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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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命抵一命,有些人遇事最愛喊“殺”

     在“藥家鑫案”風起雲涌的時候,幾乎點開每一條新聞評論,都會充滿著大大的“殺”字,大家普遍認為藥家鑫“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死刑的執行要從重從快”、“槍斃100個來回都不多”,乃至於一些法學專家在探討“廢除死刑”之時被很多富有正義感的網友扣上“沒良心”等帽子。
       一命抵一命,這句話被很多人看作是天經地義,人們也普遍認為唯有剝奪兇手的生命才能令受害者瞑目。死刑也是被其擁躉看作是維繫正義的“壯舉”,幾千年來一直到十六世紀中期,死刑的權威地位從未動搖,中國從春秋時期開始就有了“治亂世用重典”的思想。對於執行死刑的報道,人們往往會在回帖中寫下“大快人心”這一句話,死刑與其他刑罰有著本質上的區別,為殺人喊好,每一句歡呼都令人脊背發涼。

這種心態與文明進步的趨勢背道而馳

     據國際特赦組織的數據,2009年全世界已經有139個國家廢除及不使用死刑(95國廢除所有死刑,9國對一般狀態下、非戰時廢除所有死刑,35國法律尚未廢除但實際上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保留死刑的58個國家,只有18個在2009年執行過死刑。2011年挪威爆炸和槍擊事件的兇手最多只會被執行21年有期徒刑,七年之後就可走出監獄“過禮拜天”且不被監視。
       我國刑法也在逐漸剔除適用死刑的案件,走私文物罪、票據詐騙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等都已廢除。經濟案件是否適用死刑更引發了廣泛的討論。縱觀各國的憲法,都以保證人權、保護生命為目的,逐步地限制死刑,正是各國積極努力的方向。顯然,前文這種“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的觀念也應該跟著時代一起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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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衛戈爾以死否定了死刑。死刑的錯誤一旦犯下,任何方法都無法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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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態復仇對於阻止犯罪發生幫助不大

      法理學家貝卡利亞曾説:“處死罪犯的場面雖然可怕,但只是暫時的,如果把罪犯變成勞役犯,讓他用自己的勞役來補償他所侵犯的社會,那麼,這種喪失自由的懲戒則是長久的和痛苦的,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強有力的手段。這種行之有效的約束經常提醒我們,如果我犯了這樣的罪惡,也將陷入這漫長的苦難之中。因而,同人們總感到撲朔迷離的死亡觀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
       同態復仇為原始社會中的一種復仇習俗。氏族、部落成員遭到外來傷害時,受害者給對方以同等的報復,抓到小偷後砍手,這種慘無人道的刑罰就屬於此。80年代初的嚴打時期,冤假錯案不斷,從重從快殺得多的司法實踐卻沒能收到應有的效果。殺人者的惡念往往起于一念之間,死刑的並不會在其心中留下投影。

死刑一旦出錯就無法挽回

     《死刑懲罰並不能保證司法正義》一文稱:“反對死刑並不是情緒性或鄉願的憐憫,而是不願意看到應該人道的社會動不動就把自己降低到同殺人犯一樣低下的道德水準。”布魯諾賴德爾在《死刑文化史》中説,“直至今日,死刑的最深刻的本質是活人祭祀這一點沒有改變。” 死刑是一種無道德的存在,本應保護人民生命的法律有著褫奪人民生命的合理性更是一種悖論。
       影片《大衛戈爾的一生》中,主角將自己策劃成一謀殺者來否定死刑的可行性,精心的設計使得大衛成為了一樁自殺案的“兇手”。死刑有著一定的誤判概率,而一旦這個錯誤犯下,根本就沒有挽回的餘地。“覆盆之下多沉冤”,只要死刑不被判處死刑,在其治下的生命就永無尊嚴,所以有學者認為,“誤殺”就是對死刑制度的“一票否決”。

刑罰的意義本應是限制權力、保護普通人

     前不久的深圳飆車案中,網民們再一次扮演了大多數正義的維護者,而深圳警方一系列的努力終於令這些“跪求速殺”的聲音成為了無稽之談;藥家鑫從犯案到被執行槍決不過8個月時間,雖説鐵證如山,但民意的一擁而上確是客觀推動著他“速死”的決定性因素,反觀作案性質更為惡劣的佈雷維克,挪威當地法院仍然在對其進行審判。本案之中,這種企圖以“死刑換維穩”的心態從客觀上折射出我國大多數人的法盲狀態,法律不是少數人發泄私憤的工具,也不是隨心所欲任君操縱的私器,而是在尊重真相與公理的基礎上保證社會正常運行的規則,很多人不懂得“殺”的含義和生命的意義,這也就不難解釋為何廢止死刑難以推進了。
       而死刑的正義往往只存在於貧窮、少數或弱勢群體之中,甚至被美國等國政府利用作為消滅異議人士的工具。位高權重者可以通過種種不合常理的手段從死刑中脫身,而普通人一旦被定罪就只能等待槍聲的響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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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小説家加繆曾説:“不當受害者,也不當劊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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