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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小看了那些頂包案件

    5月28日,深圳交警通報跑車致3人死案。之前向警方自首的嫌犯,被輿論認為不是真正的肇事者,有很大的“頂包”可能。警方公佈10段視頻圖像,展示肇事者侯某從喝酒到撞人的全過程。不過由於視頻説服力不足,輿論仍然對此懷疑很大。頂包這種事情其實發生並不少,除了“是不是頂包”以外,還有更多值得我們關注的。[詳細]

第279期

  • 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 中國網絡電視臺評論頻道出品
  • 責編: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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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包”行為在車禍和家庭糾紛案件中比較多

    其實參考以往的案例,“頂包”行為並不少見,而且稍加觀察就能發現,大部分“頂包”行為多發于兩種案件,交通事故與家庭糾紛案件。除了這起最近發生的交通事故被人懷疑“頂包”以外,今年3月,杭州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一輛保時捷卡宴在北山路出事,與路燈桿、道路北側電話亭發生碰撞,造成燈桿、電話亭、路邊停放的3輛自行車及越野車受損。撞車後,嚴某為逃避法律追究,夥同樂某策劃讓人頂包。於是,找來某酒店的保安陳某“頂包”。不過,此時在被報道的當時就引起了廣泛懷疑,最終在警方的調查下,發現了真相。

讓人願意去頂包的理由倒也並不複雜

     別人有罪或可能受罰,一個無辜的人願意去“頂包”,看似不可理解,但説穿了也很簡單。例如在前面所説的法正在3月的交通事故頂包案中,撞車司機嚴某找人頂包時許諾給頂包人陳某5000塊錢。
      能與金錢比肩的理由,還有親情。去年8月,在鄭州市西郊發生一樁交通肇事案。妻子馬路上練車撞死一小女孩,丈夫為妻子頂罪,他説孩子沒媽太可憐了。更久以前也有這樣的案例,河南一對夫妻家庭矛盾,妻子的弟弟激憤之下捅死了姐夫,最後姐姐代替弟弟頂包,在監獄裏待了8年。

其共同點是調查取證相對不易

     發生頂包現象的案件,都有一類共同點,那就是取證不易,所有當事人容易串通。在交通事故中,雖然路面會有監控,但一般不一定能看清駕駛員的臉,甚至在最近的疑似頂包事件中,出現了沿路沒有監控拍到的情況。而只要是在夜間或偏僻路段發生的交通事故,又很少有目擊者或有目擊者也看不清,有時候目擊者也不一定意識到喲頂包行為發生,難與警方聯絡。只要肇事者膽子大,自以為無人能識破,至少在案件還是能迷惑人一陣子,甚至有時候能夠成功。而在家庭糾紛中,一般發生環境都在家庭內部,沒有局外人知道。當事人又往往都有親戚關係,出事後有交流串通的基礎,並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捏造假的證據和證詞。警方在調查時也會較多依賴口供。只要當事人不漏什麼馬腳,被發現的可能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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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包案之後,謝霆鋒開始走上正途。如今已經當上爸爸的謝霆鋒不但改掉了玩車的愛好,出入大多時間由專業司機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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蹩腳的頂包行為很容易被識破

     其實,能夠找到那麼多關於頂包案件的報道,實際上同時説明,這些頂包都已經被發現了。事實上,雖然有很多人會想到找人或替人頂包,但是能不能成功是另外一回事。雖然取證不易,但是大抵是來自當事人的視角,在警方眼中,這種造假絕非牢不可破。在臨時的造假中,多人口供不一致是很容易出現的情況,3月杭州的頂包事件中,警方以此識破了造假。在鄭州的那起交通事故中,丈夫張某開始一口咬定“是我開的車”,於是丈夫被刑拘。雖然事發地點較荒僻,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幾位路人的證明還是隨之而至:“看見是一個女的開車,男的坐在旁邊。”還有人證明,事發後,車子並未停下,在眾人的追趕下,仍往前開了幾十米。檢察官多次詢問宋某的丈夫張某,最終攻破張某的心理防線。

官員犯事找人頂包也不是萬無一失

     普通人犯事會想到找人頂包,手握權力的官員也會。由於他們手中的權力,他們甚至可以勾結司法部門,他們的造假一般更難被識破。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往事卻容易變成檢舉揭發的材料。1998年,河南紀委官員王文海駕駛奧迪車撞傷了行人,臨時找了一個剛刑滿釋放不久的出獄犯高和平頂包。這整個頂包過程甚至有當地警方的參與。不過,頂包人高和平卻留下了證明王文海身份的證據。不料,在13年後的2011年,由於高和平與王文海的朋友發生經濟矛盾,高懷恨在心,將當年保存的證據向媒體檢舉揭發。

“頂包”一般觸犯了包庇罪,有時也會是偽證罪

     對於頂包行為的處理,首先要看事件本身的肇事者是否犯罪,如果沒有犯罪,只夠得上行政處罰,那麼頂包這一般也按類似的性質進行處罰。在杭州的那起事故中,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真正的肇事者嚴某罰款人民幣400元、拘留9日;對參與策劃頂包和實際頂包的樂某、陳某分別罰款人民幣300元、拘留7日和罰款人民幣200元、拘留5日。
      但是如果肇事者已經犯罪,那麼一般來説,由於法律沒有特殊的規定,頂罪者將按包庇罪論處。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説偽證罪。如果定罪人在案件中扮演的不是一般角色,而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那麼頂罪人的行為就是故意作假證包庇犯罪。這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就混淆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該區分這類犯罪的主體,主要看看犯罪主體是否具有證人身份。如果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應定偽證罪;如果是一般主體,則定包庇罪。在河南鄭州的那起丈夫為妻子頂罪的案件中,丈夫張某最後被法院以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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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黑老大孫華船“仗義疏財”,籠絡人心,致使手下心甘情願為其罪行“頂包”,罪案難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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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頂包者當然不能逃脫法律制裁

     當然,不僅頂包者會受到制裁,原本的犯罪分子更不能逃脫。不僅如此,指使他人為自己頂罪的做法還會有更嚴厲的制裁。比如説,如果罪犯有自首情節,可以成為從輕判決的理由,但是如果讓別人頂罪,自首就不能算了。再比如,若是交通肇事,並讓人頂罪,那麼此案的情節可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即使罪犯本身並沒有“逃”,但他實際上在試圖用其他方法逃脫制裁,這反而會成為加重判決的理由。鄭州頂罪案,肇事的妻子最後被判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至5年零6個月。

更重要的是,被頂包的有可能是條“大魚”

     不僅如此,抓獲讓人頂包的人還有更深的意義。一般來説,除了親屬互相頂罪的以外,願意花錢讓人替自己頂罪的人,不僅是光有錢,更有可能是怕因為牽涉犯罪,影響了自己的形象,同時影響了“前途”。大部分官員找人頂罪就有這方面的動機。2002年香港藝人謝霆鋒駕駛一輛法拉利跑車撞上路邊的花壇。事後,他指使某成性司機自首,併為自己製造“不在場證明”。不過事實最終還是被挖了出來,謝霆鋒本來開車撞花壇並未犯罪,這樣一來反而被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判處14天監禁,並強制進行社會服務240小時。
      不僅有白道人物讓人頂包,黑道人物由於自己有“案底”,不願意接觸警方,更會考慮讓人頂罪。2009年被判刑的重慶黑老大劉仲永,曾在與人口角中,指使“手下”用銳器刺傷對方並致其死亡,事後他找來未成年人陳桃,以未成年人自首不會重判為由,未參與毆打的陳桃頂替“自首”,並承諾給陳桃2萬元。幾乎每個被挖出來的“黑老大”,都會有這樣的“黑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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