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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肖像不是想用就能用

    4月24日,阿根廷著名球星梅西的母親打贏了梅西的肖像權官司,法院裁定涉案的體育公司欺詐罪成立。我們生活中到處可見名人肖像製作的廣告、海報等,不過,名人肖像也和每個普通人的一樣,不能隨意使用。[詳細]

第253期

  • 2012年4月28日 星期六
  • 中國網絡電視臺評論頻道出品
  • 責編: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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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規定,未經同意不得以營利目的使用肖像

     肖像是公民以面部為中心的形態和神態的客觀表現形式。肖像權是公民個人形象通過繪畫、照相、雕刻、錄像、電影等藝術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製作專有權、肖像使用專有權、肖像利益維護權。肖像權使用的一般原則是: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裏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對於非營利目的的肖像使用,學界一直有所爭論

     而在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法律界對此有著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不構成肖像權的侵權行為,他們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是對侵犯肖像權行為的列舉性規定,具有“明示其一,排除其它”之功能,因此在此以外的情況都不構成侵犯肖像權;另一種觀點以學理界人士居多,他們從人格權立法目的著手進行邏輯推演,對上述侵犯肖像權構成要件理論提出質疑,認為“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侵犯肖像權的基本要件。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使用肖像的行為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也通常被認為是侵害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的行為:
      1.非法製作擁有他人肖像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拍攝其照片;或給受害人畫肖像或複製受害人的照片;或強迫他人拍照、畫像;
      2.侮辱、毀損他人肖像 塗抹、盜用他人肖像;歪曲醜化肖像;故意毀損他人肖像,損害他人人格尊嚴等。
      3.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製作書刊的封面、封底 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製作書刊的封底、封面,配有侮辱性文字,使人産生聯想、誤解。
      4.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未經本人同意,即使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在使用他人肖像過程中,不是出於社會公益,且有侮辱、醜化等情節,或超出本人同意的方式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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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四川一些大學生把人稱“春哥”的著名歌星李宇春的畫像貼在墻上頂禮膜拜,一般這不算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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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物的肖像權邊界較普通人為窄

     公眾人物的知名度超過常人,或者承擔的職責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他們的行為關乎到國家、社會的利益或者公眾的知情權,因此,人們對他們的關注和觀察就遠遠地超出對一般的自然人所關注的程度。與隱私權一樣,公眾人物的肖像權有時候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來説,他們的肖像權邊界會比較窄,尤其是在“以非營利的目的使用肖像”時,對於普通人而言屬於侵犯肖像權的情況,他們就可能不適用。這是各國立法的一個通例。

基於崇拜等一般目的使用公開照片不侵犯肖像權

     例如,一些政治或宗教領袖,受到一些人的崇拜,這些人懸挂他們的肖像,這也屬於使用,但是這並不構成侵權。一些著名的影視、體育明星受到公眾的喜愛,他們的崇拜者使用他們的肖像也不構成侵權。這與隱私權的保護類似。
      對歷史公眾人物的肖像使用也不構成侵權。2005年,北京故宮博物院端門東朝房內舉行“中國最後的帝王世家展”,並進行收費。溥儀的胞弟金友之認為其行為已嚴重侵犯了死者末代皇帝溥儀的肖像,對故宮博物院提起訴訟。最後,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法院認為,溥儀屬於歷史公眾人物,二被告就其生活和政務活動的照片舉辦展覽,不構成對溥儀肖像的侵權。

因新聞性而使用照片也不侵犯肖像權

     公眾人物由於經常出席公共活動,一般來説,參加這些活動就代表默認了在這些活動中個人肖像被使用的合理性,在這些場合被拍攝或畫像,都不構成肖像權侵犯。同時,在這些場合被拍下的照片,一般都具有新聞性。只要是對這些照片基於新聞性的使用,與營利無關,也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2005年5月25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劉翔訴北京《精品購物指南》報侵犯其肖像權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原告劉翔敗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獲得劉翔在雅典奧運會賽場形象的圖片來源合法,其為回顧2004年具有影響的事件而進行的報道中使用了劉翔在公共場合的肖像,屬於合理使用。上述肖像的使用並非用於廣告,其行為合法,不構成侵犯劉翔的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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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嗓子喉寶曾在羅納爾多不知情的情況下拍攝了他的照片並用於商業廣告。2007年,羅納爾多一怒之下準備起訴金嗓子喉寶,但此事最終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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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照片關乎隱私,不能隨意使用

     公眾人物的照片在大多數時候都能夠在非營利的前提下自由使用,但是這並不等於説公眾人物沒有肖像權。在公共活動以外的照片就不一定享有這樣的自由。一般認為,公眾人物在非公共活動,但又屬於非私人區域被拍攝的照片,出於監督等考慮,不侵犯肖像權。但是在私人空間內的形象、活動,則屬於個人隱私範疇,他人不能隨意拍攝,更不能隨意使用這些肖像。當然,一般在這種場合,隱私權會首先考慮,不過並不代表與隱私權無關。
      狗仔隊就常常被指責以這種形式侵犯明星的隱私權和肖像權。2011年,TVB當家小生黃宗澤在寓所遭狗仔隊偷拍,《FACE》、《偶然一週》曝光了其“裸照”和與華誕胡杏兒的親密照,TVB隨即安排藝人向香港隱私公署投訴,最終後者裁決兩雜誌違規。

純商業用途必須經當事人同意

     當然,正如《民法通則》所規定,在前述的情況以外,商業行為的使用肖像必須經過公民本人同意。中國《廣告法》甚至還規定,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一般企業主要以代言、廣告等形式使用公眾人物肖像,這也不乏侵權的案例。
      2008年,愛爾蘭瑞安航空公司在《巴黎人報》刊登打折機票廣告使用了薩科齊和布呂尼照片。廣告照片中,薩科齊和布呂尼微笑著。布呂尼身邊的廣告語寫道:“通過瑞安,我全家人都能參加我的婚禮。” 薩科奇和布呂尼隨即起訴瑞安公司侵犯肖像權。薩科齊要求獲得1歐元的象徵性賠償,但他的女友卡拉•布呂尼要求航空公司賠償50萬歐元。法國巴黎一家法庭宣判薩科齊與布呂尼勝訴,瑞安航空公司向薩科齊支付1歐元的象徵性賠償金,向布呂尼支付6萬歐元賠償金,並將法庭判決在《巴黎人報》上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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