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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好心載人成非法營運

     2008年,安徽退休老人李榮壽開摩托免費捎陌生人,被合肥交通運營管理處罰了3萬元。執法部門稱沒證據表明不是營運,老人説“我做好事送人,為什麼要證據?”“法律沒規定一定要帶相識的人”。但處罰方又説,順路帶人且不收費,這違反基本常理。李榮壽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這場官司打了四年都沒有結束,在法理與人情面前,這種情形到底算不算“非法營運”?[詳細]

第238期

  • 2012年4月11日 星期三
  • 中國網絡電視臺評論頻道出品
  • 責編:馮超

非常識

核心證據有諸多疑點

       可以確定的事實是,李榮壽確實搭載了求助他的那位女士,而合肥交通運營管理處的執法人員也給出了證據,運管處對李榮壽做出《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提到:“執法人員通過對李榮壽及其所載乘客進行現場調查和取證,證實乘客和李榮壽互不相識,乘客從長江飯店乘坐該摩托車到阜陽路菜市場,約定付費5元。根據現場採錄及調查核實,認為李榮壽使用二輪摩托車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非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運管處的理由主要是,李榮壽説得順路搭載“違反基本常理”,而且現場有錄像,並且乘客有證言證明李榮壽收費載客。但李榮壽認為,“證人證言的身份沒有表述,出具的時間沒有,證人簽名也看不清楚”。且乘客證言與《處罰書》中所描述的情況相矛盾。
      從旁觀者的角度來看,所謂“違反常理”,很難説得通,從雙方證據來説,我們既不能否認李榮壽沒有收費的意圖,也不能肯定執法人員做得沒有錯。

法院和檢察院也有分歧

      法院和檢察院在這起糾紛中持不同的看法,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對蒐集到的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定。而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做出判決,維持原判。在這次做出的《判決書》中,合肥市中院認為,運管處提供現場錄像及相關書面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能證明李榮壽非法營運的事實。
      而安徽省人民檢察院認為,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榮壽的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檢察院《抗訴書》中寫道:“由此,該視聽資料不能證明該被詢問女士就是李榮壽所運送的女士,即不能確認該女士就是李榮壽運輸的交易對象。”
      也就是説,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最終判決結果如何,在法律層面,這個問題都是具有爭議的,是不是非法載客很難由現有法律法規解釋清楚,分歧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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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拼車和好心載客混淆為非法營運似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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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營運認定標準並不嚴謹

      對非法營運的認定過於簡單,《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就是交通管理部門執法的依據,在現實層面,法律被解讀為管車輛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否長期或多次無證拉客,只要一次就可以認定為“非法營運”,實施嚴厲處罰,等於把公民間的全部交易行為都納入經營範圍。實際操作中,只要“乘客”單方面舉報,車主就有很大可能性被認為非法載客。

免費搭車與非法營運易被混淆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必須要區分偶發性的行為是不是等價于經營行為。好心讓人搭車,在執法部門看來,即有了收費嫌疑,是否成為事實卻容易被忽略。事實上,法律上對經營行為的總量或頻率,並無具體約定。偶爾帶客並收取費用,是否屬於經營行為,要看發生的次數和頻率。具體數字需要法院裁定,但可以確定的是,偶發性的單次行為不是經營行為。
      經營行為必須是以盈利為目的,但免費搭車或者乘車人支付一定的費用,都不是經營性行為,與明顯可以認定是非法營運的“黑車”也不能劃等號,這些人的動機並不是投資,一般情況下,他們擁有具有獨立的工作與收入,但他們既不能歸到合法營運也不屬於達成共識的非法營運。

模糊標準催生執法過重問題

       一方面是非法營運模糊的認定標準,另一方面是執法部門的執法熱情,難免會産生不盡人意之處。打擊非法營運一直是交通部門非常重視的問題,各地都會不時開展一些有關專項行動,雖然各地開展行動是工作需要,但“效果顯著”這樣的字眼往往與地方執法部門的政績挂鉤。
      不甚恰當政績考核標準也滋生了釣魚執法的問題,釣魚執法指執法人員化裝成行人,謊稱需要幫助,坐上司機的車,事先並沒有提起報酬問題。但是在到達目的地時往往不由分説將報酬放在司機面前,而潛伏在周圍的執法人員一擁而上將司機制服,稱其“非法營運”,強制司機接受罰款或採取其他處罰措施。釣魚執法的産生固然有諸多緣由,但最大的問題就是“非法營運”在法規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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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受害者孫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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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營運確實需要管理

      非法營運機動車主要是指未報經相關交通主管部門許可批准營運資格,以盈利為目的,擅自進行營運的車輛,非法營運不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對交通秩序、道路安全和市場秩序等都會造成一定危害。整治非法營運也成為交通部門工作的重頭戲,不斷開展的專項行動使問題得到緩解。

但必須細化相關政策及流程

      打擊非法營運沒有錯,如何避免冤枉好人,卻是個問題。此事件中,如果老人確實收費載客,按照現有法規和管理,執法人員的確可以進行處罰,但在情理上,我們感覺不妥,所以首先要對這種偶發性交易進行法理上的判定,必須區分真正的營運和非法營運以及偶發性營運的區別,基於互助性質的免費搭車、搭貨與營利為目的非法營運之間具有本質區別。
      對於明顯具有爭議性的證據,相關流程必須加以細化,是否有必要做出傾向有罪推定的判決?是否有必要讓“違反基本常理”這樣的理由成為執法依據,所謂常理,既不能反映執法的嚴謹,亦容易隨意解析,成為某些人開脫的理由,法律法規必須能反映常理,而不能讓常理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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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需要完善是一回事,但另一方面,面對法理和情理,執法人員可以有更明智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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