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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草案為何遭到質疑?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發出通知,公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其中第四十六條,關於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可不通過原作者同意進行翻唱的規定,瞬間引起了音樂界人士以及網友們的大量關注,網友戲言稱:“內地音樂將進入翻唱時代,旭日陽剛不僅能唱《春天裏》,還能唱《愛情買賣》了。”究竟是什麼原因讓著作權法草案有如此多的反對聲音?[詳細]

第234期

  • 2012年4月6日 星期五
  • 中國網絡電視臺評論頻道出品
  • 責編:馮超

非常識

著作權法某些條款令人不解

先使用後備案是什麼意思?
      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當然,我們不應該斷章取義,第四十八條説明“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在使用後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 。
      所以綜合兩條條款,著作權法的確是在維護原創者利益,但奇怪的是,為何不按照一般觀念,規定在使用他人音樂前徵得對方許可這種更有利於保護著作權的方式?

為何先向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規定,在使用他人作品前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使用後一個月內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費用,這就存在一個問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機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代表原創者利益的組織團體,可以理解為著作權擁有者的代理人。先向政府備案,後向著作權所有人支付費用,也就是説,政府部門默許成為既成事實後,著作權所有者只能談價錢,不能反對對方使用。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誰?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增加了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的內容。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並能在全國範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
      而據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官網描述: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目前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
  

音樂人普遍感覺利益受損

      音樂人高曉松稱,“新法明顯偏袒互聯網、嚴重損害創作者個人權益”。“介紹下這個新法的實質: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是難以家喻戶曉的,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你再去翻唱翻錄性質完全不同,這是赤裸裸的鼓勵互聯網盜版行徑。最蹊蹺的是新法只寫‘錄音製品’,為何不包括電影電視劇?”
      音樂人、前太合麥田CEO宋柯也和高曉松的觀點一致,他提出三點憂慮:一是草案依舊關照互聯網,未提高絲毫侵權標準及成本;二是過度傾斜集體管理;三是取消“法定許可聲明不可使用的例外”,改為3個月後即可使用,此條的殺傷力巨大。宋柯説自己冷汗中靜思一夜。
      出版人彭倫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表示了質疑,“這一延伸,所有作者都被組織強制代表了!”“原來作者還不能自由指定一家機構來代理其版權呢。”
      搖滾歌手汪峰昨日在微博上表示:“時代到了今天,當全世界絕大多數尊重文化和創造的國家,因為盜版和非法下載音樂而制定更嚴厲的法律時,我們竟然頒布了如此匪夷所思的新法規!這悲哀該如何形容!對於所有不勞而獲的傢伙這意味著什麼?對於所有善良的創作者又意味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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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曉松:幕後創作者將流失殆盡,被迫都去當歌手,無人賣歌,最後也會傷害歌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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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保護方式,更像是縱容侵權

      雖然音樂人感覺利益受損,並對草案很反感,但也有觀點認為,這些歌手為了自身利益有些斷章取義,因為第四十八條就是對音樂人的保護,沒有音樂人所説的完全不保護版權那麼誇張,所以爭論焦點應該是這種保護方式上,即先備案後付款。
      對此,不少音樂人都表示,三個月的期限過後,就可以隨意翻唱,不能達到保護的目的,因為一個歌曲從出版問世到流行,可能遠不止三個月,這個時間規定存在不合理。這種保護方式的精神是,你可以翻唱他人的歌曲,並且不必實現徵得對方同意,並且在你使用一個月之內和版權所有者談使用費用。
      高曉松在微博中表示:“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是難以家喻戶曉的,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你再去翻唱翻錄性質完全不同。”
      這種保護方式對原創者更為不利,對伺機翻唱者卻很有利,這樣翻唱的法律和經濟成本會降低,只要翻唱者在歌曲流行三個月進行翻唱,在一定條件下成名的可能性極大。這容易導致翻唱成風,且不受約束

獲利的可能不僅僅是侵權者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音著協)是草案規定中的唯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翻唱者不是向著作權所有者直接償付使用費用,而必須通過音著協。
      誰來監督音著協對著作權的管理,音著協的授權是否會徵得著作權所有者同意,會不會産生音著協侵權的行為?而部分非音著協會員的作者,法律卻沒有這方面規定,誰來保護他們的權益?一旦産生糾紛,是由著作權所有者維權,還是由音著協替所有者維權?
      據報道,不少音樂人都擔心,更加強勢的音著協會“趁火打劫”,收費時可能會分成創作人的收益,音著協成為最大的受益者,而創作者卻更加弱勢。

“強制許可”用在著作權保護領域應該慎重

     “強制許可”是一個法律概念,指在特定的條件下,由主管機關根據情況,將對已經發表作品或使用的權利授予申請獲得此項使用權的人。強制許可意味著,不經權利所有者同意,而只經政府授權,就可以使用某種權益。
      強制許可制度最早見於早期美國著作權法。最初它僅適用於對音樂作品錄製唱片的情形,即唱片製作人經主管部門的批准以支付使用費為對價得以錄製他人的單薄作品而該著作權入不得拒絕。權利人在授權一家公司錄製後其他的公司可以以相同的條件要求授權權利人不得拒絕。
      但是草案規定,出版三個月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而非著作權所有者本人批准即可使用,這種強制許可似乎對公平競爭意義不大,這明顯是偏袒翻唱者的,而非保障翻唱者之間的公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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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若通過,汪峰與旭日陽剛的糾紛可能會出現不一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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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各方利益比不上保護原創者的權益重要

      浙江杭州律師陳鐘説:“我未讀出草案有強盜行為,只是為了讓作品廣泛流通。”南京的幾位律師在受訪時表示,這次修改草案的出臺是有相應背景的,是為平衡各方利益。
      法律法規出臺時必然要兼顧到各方利益,這無可厚非。但對於音樂行業來説,最大的利益就是有一個好的音樂生態,好的作品有合理的環境保證流行出去,而不是陷入一齣版就被“盜版” 的境地,這無疑會打擊原創的積極性,最終,原創者和翻唱者都會受損,而通過版權獲利的組織機構,也談不上于他們有益。
      原創者的積極性被保護是最好的維護音樂行業各方利益的途徑。

立法應該圍繞最大限度得保護原創者行使權益

       美國早先的著作權保護期是75年。根據舊版權法,1928年誕生的米老鼠,將於2003年失去版權保護,其形象可以被他人隨意使用。但1998年,美國通過《著作權延長法案》,將著作權保護期延長到95年。這背後,自然是商業利益的考量,但這也反映出政府保護著作權的鑒定態度。
      目前我國音樂著作權侵權現象嚴重,侵權成本低,侵權責任認定困難,索賠難,網絡使得侵權更加難以控制,大眾知識産權觀念不清晰等待。當然,所有這些問題不是單靠立法能解決的,但立法初衷,應該是圍繞最大限度保護原創者的權益,使他們放心大膽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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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怎麼説,立法應當體現公眾的意志,公民對草案發表意見,這是可以行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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