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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山東齊河籍烈士孟祥斌犧牲4年多,很多人仍不忘悼念這位捨己救人的英雄。然而,英雄的名字卻分別在浙江金華和德州齊河遭人搶注成商標。如今,孟祥斌生前所在部隊已向國家商標評委會提出撤銷申請。這種惡意搶注,固然對英烈缺乏敬重,但紀念英烈真的不可以與商業結合嗎?[詳細]
第243期
《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商標法》規定中禁止註冊為商標的標誌中,也並明確表示,名人的姓名不可作為商標註冊。
雖然有關人名註冊,尤其是著名人物的姓名,有不少法理爭議和法律糾紛,但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中對此都沒有明確的説法。並且對商標的搶注是一種被認可的投資行為,如無錫的一家體育用品企業,早在2011年就成功將“林書豪”商標註冊,而有關“喬丹”的糾紛至今也爭議頗多。根據現有案例,對人名等商標註冊的糾紛雖然很多,但解決問題都是在法律層面,誰能利用好規則,誰就是贏家。縱然《商標法》中有這樣一條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但如何解讀恐怕要看具體情境。
據報道,孟祥斌的名字分別被分別在浙江金華和德州齊河遭人搶注成商標,一個是註冊了“夢祥斌”用於保健服務公司,另一個是直接註冊了“孟祥斌”,用於衛生紙、寫字紙等。毫無疑問,種種信息表明,二人以註冊烈士的商標牟利的意圖明顯,在情感上,公眾是難以接受的。
英雄烈士的稱號屬於特定對象本人,但他們的行為表達出的內涵是屬於整個公眾的。即使註冊商標在法律上説得過去,事實上,這種惡意行為也傷害了烈士親人和公眾的情感。將烈士的名字與毫不相干的商品挂鉤,對逝去的人是不尊重,對社會來説,如此行為也打不到註冊人聲稱的紀念和弘揚烈士精神的效果。
據報道,在得知孟祥斌名字被惡意註冊後,孟祥斌生前部隊正式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社會輿論對此也予以支持。撤銷主要理由是,孟祥斌是被授予“捨已救人模範軍官”的英雄人物,影響著廣大公眾,被申請人的商標“夢”與“孟”雖然不同字,但兩字諧音,且“祥斌”兩字完全一致,讓廣大軍民馬上會聯想到孟祥斌,這是利用孟祥斌的名字獲取不當利益,褻瀆了孟祥斌精神,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而能否撤銷商標核心的是對《商標法》第十條第八款的解讀,“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的規定。在考慮輿論關注度等情況下,商標評審委員會很有可能撤銷這一具有爭議的商標。但下次再有人惡意註冊商標,此事也很能形成典型案例,對社會道德的影響是不易衡量的,將商業綁架于道德之上也是不可取的。
除了消費烈士名字這種極端行為,商業行為中,不可避免會陷入道德或情感的困境。在市場經濟中,為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以不合乎道義的方式謀求商業利益並不鮮見,這種行為可能不違反法律法規,但觸碰到人們得道德底線之下。
如為提高關注度,娛樂圈的炒作現象很是普遍,甚至有專門的行業公司來運作,又如為提高股價,部分上市公司空放虛假利好消息。這些炒作的本質都是以謊言來博取公眾眼球,從而獲取商業利益,並且很容觸犯法律,而在道德層面,他們早已在底線之下。
商人逐利,遊走在道德與法律邊緣,有些是極端利益驅使,有些也是殘酷競爭下的無奈之舉,但不管有多正當的理由,沒有比守住道德底線更值得尊敬了。挑戰公眾底線,的確可以博取眼球,短期內賺得利益,但在市場經濟的淘汰機制下,沒有企業可以騙得了一世。
商人逐利,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然而商人牟利和社會責任感的問題卻是自古皆然,現代企業制度將古代的自然人或者家族商業團體的商業行為高度的社會化,從而使企業成為社會重要的組織結構。這種市場形態對企業提出了更高的社會責任要求,無數研究表明,企業和個人承擔社會責任也是于己有利的。
法律不能解決一切糾紛,也不能保證一切公平,法律必然有難以觸及的角落。像烈士名字被註冊為商標是否合法這種情境,在法理上的確具有爭議,而在道義上,爭議較小。然而,企業在面對合乎法律逾越道德的問題,有必要做出適宜的抉擇,畢竟絕大多數企業並非慈善機構,空談道德來要求一個人或一個企業,都是蒼白無力的。
道德困境可能發生在在人類行為的方方面面,我們沒有更好的方法讓一個人學會如何有道德、講良心,我們能做出實際效果的,只是通過法律等來降低這種困境的産生,法律是更低的底線,但如果企業能夠接受在法律的底線上行事,道德回歸更有可能。就如註冊烈士商標,懷著一顆對有可能觸犯法律的敬畏之心,比敬畏烈士可能更有效。
市場和商業顯然不等於不顧良心與道義,事實證明,道德也可以“商業化”。現代社會,不光催生了逐利的商業組織,也産生了公益性的企業組織,他們是將道德與商業結合的典範。通過商業運作擴大資金的公益基金,企業投資製作的公益廣告,通過演出、拍賣等形式籌取善款的活動、社會保險等待,這些都是商業化的道德行為,或以道德為目的的商業行為。
在商業化過程中,達到了公益與私利的雙贏,既然這些形式都是被社會所接受的,我們還可以走得更遠。人們的道德與私利並不衝突,一定有可以通過某種合適的商業行為來放大道義。
紀念英雄烈士,不管採用何種方式,目的都是通過儘量放大英烈的影響力來促進社會道德的進步。故而,只要是有利於發揮這種作用的形式,都應該被嘗試和採用。我們紀念英烈的慣常方式,能發揮的作用有限,若不是姓名被搶注的事件激發起我們的關注,烈士孟祥斌的事跡可能早已被湮沒了。
英雄所做出的貢獻不能用價值來衡量,但將英雄事跡束之高閣,一味説教,不如讓英雄事跡以某種形式保留下來,對英雄最好的紀念,是讓公眾可以經常記起英烈的事跡,英烈的名字不代表問題全部,但如果類似名字這種形式可以保存下來,也是可以考慮的紀念方式。
只要心存敬畏 商業與否其實並無太壞的影響
烈士的名字能否註冊為商標?這其實並非問題的核心,核心在於商標是怎樣註冊的,註冊之後用來從事何種活動。孟祥斌烈士的名字不是不可以被註冊。如何“孟祥斌”被註冊成品牌,並且從事商業經營,所獲收入用來慰藉烈士的家人,或表彰道德行為,或者建立以他為名的公益基金,從逝去人的角度來看,這應該也是被孟祥斌認可的。
商業品牌的傳播效力也是不可忽視的,註冊成品牌,融入市場經濟中去,對烈士事跡的傳播也是有利的,孟祥斌給“孟祥斌”這個代號賦予了特殊含義,這是其它代號不能取代的,當然,要嚴格區分借英烈之名吸引眼球謀取私利的行為,將商業與對烈士的追思相結合是值得探索的,社會對此應該予以足夠的寬容。
紀念英烈,與其將他們放在神壇,不如換種方式,讓他們的精神在我們身邊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