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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兩位河南驢友所在的7人戶外探險團隊,在西藏雅魯藏布江大峽谷遭遇雪崩,2人當場死亡;3人受重傷,困在雪山上已經5天;2名受輕傷的探險者返回求救,目前西藏米林縣政府已派出44人救援隊前往營救。驢友頻繁遇險早已不是新聞。然而應該怎麼對待,怎麼管理仍然有不小的爭議。[詳細]
第259期
根據中國登山戶外運動協會發佈的數據,2001年到2006年,共有人74死於登山戶外運動山難中;2009年,共有44人死於登山戶外運動山難中;2010年,共有33人死於登山戶外運動山難中。從2001年至2010年,我國登山戶外運動的死亡人數已經達到233人,其中戶外運動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高達166人,遠遠超過了登山死亡人數。
據四川省登山協會負責人介紹,偷登已經成為中國登山戶外運動的一個頑疾,2001年至今,偷登造成的山難事故已經佔到山難事故的85%以上。
2011年5月17日,南京兩名驢友在阿壩(微博)州臥龍至四姑娘山海子溝穿越時失蹤,20多天搜救沒有任何結果;2011年10月,2人攀登雪寶頂遭遇雪崩,一名登山者死亡,一名登山者受困。緊接著,四川省登山協會又接到9名驢友和5名當地嚮導在四姑娘山穿越失蹤的消息。10月12日這支隊伍安全走出,但出動搜救隊員上百人,搜救費用高達10萬。這一事件當時引起了“驢友救援誰來買單”的討論。最終10萬多元救援費用被當地政府豁免,而四川省登山協會預先支付的3600元救援費則由9名“驢友”分攤。
對與這些戶外運動的危險,並不是沒有相關機構進行管理。至少任何景區的管理機構都負有這種責任。例如,在大部分名山景區,都會有注意安全的提示,在很多漂流勝地,會提示遊客注意山洪。不過,總的來説,這些提示仍然屬於基於經驗的“窮舉”式提示,想要把所有可能存在的危險一一標出,仍然是不可能的。同時,多數“偷登”的驢友往往還會自行選擇一些沒人走過的路徑,對於這些路徑上的危險,更不是當地管理機構能夠提前預測的了。所以,標識危險固然是責任,但是不可能覆蓋所有的危險。
當然,對登山行為也有其他的管理措施,《中國登山戶外運動管理辦法》規定3500米以上的登山活動需要向當地登山運動協會申報。有人認為,中國相關規定對於3500米以下仍屬於空白,而近年發生在3500米以下地區戶外活動的遇難人數已經遠遠超過3500米以上戶外活動的遇難人數。這可能是這類現象的主要原因。
不過,這類規定的完善固然會是一種進步,但是對於本身就沒有申報的偷登行為,這類規定能起的作用實際有限。畢竟大多數山區並不是類似于一般的風景區,圍上圍欄只能憑門票出入。相反它們大多就在普通野外,即使不申報,驢友照樣可以很容易地進出。如果想把它們圍起來那不可能。一方面成本很高,另一方面無人看護仍然是形同虛設。四川四姑娘山在海拔4800米以上直到接近頂峰的地段,花費20萬建起了一條500多米的鋼鐵護欄,但也僅此而已,不可能將所有區域都保護起來。當然,違反規定偷登的行為可以處以罰款,不過具體執行和實際威懾力都是問題。
一方面是很難硬性遏制這種偷登行為,另一方面,換個角度來考慮,實際上也未必需要從源頭上制止。一般來説,政府是需要管理大多數危險行為的,例如超速駕駛、酒後駕車甚至鬥毆滋事等等等等。不過偷登與這些危險行為存在一個本質區別:危險駕駛等行為,不僅會對其自身造成傷害,更會危及他人安全,但是偷登行為從後果上看卻只會對危及驢友自身。這個意義上來説,性質類似的行為是自殺行為,對自己有明顯的危險,但卻基本不會傷及他人。自殺行為一般只要不在過程中傷害或可能傷害到到他人(例如砸傷他人等),一般也不必對其追究責任。對於偷登行為也是一樣,自己的行為後果當然應該自己承擔,政府並不對他們天然負有事前的保護責任。
參與登山的驢友,無論是正規登山或者偷登,都有可能真的遇到危險,這與是否正規無關,在這種時候,上山搜救是必要且亟須的人道幫助。在國外,這一責任可能並不完全屬於政府。民間搜救隊會在事故搜救中扮演重要角色。不過在中國,民間搜救隊發展還不成熟,而政府、警察和部隊一般距事發地更近,對地形更熟悉,設備也更完善。同時法律也規定警察、部隊有救助公民的義務。因此,在事故發生時,政府、部隊在第一時間儘快展開救援是完全應該的。
不過,政府應當救援並不意味著救援成本應當由政府承擔。相反“誰造成危險,誰承擔責任”,是國際上對於類似遇險營救的共識和慣例。2008年12月,加拿大卑詩省內陸費尼山谷發生雪崩事故,導致11名雪地摩托車愛好者被埋,其中6人死亡,為此加拿大皇家騎警、省警出動大量人力、裝備救援和尋找,事後産生的費用除保險公司承擔外,大多被攤給遇險者。如事後警方所言,費尼山谷雪崩事件發生前,有關方面已通過廣播、電視宣佈了“暫時禁止在此處滑雪和駕駛雪地摩托車”的禁令,那些冒險者是明知有禁令而執意冒險,由此所産生的風險,只能由他們自己負擔。驢友如果無視危險和規定擅自進入造成危險,甚至只是因為可能危險而使搜救行為展開,這些成本只能他們自己承擔。
對於“驢友應不應該付費”這個問題,存在一種觀點認為。搜救隊員的工資由財政支付。每一位納稅人在納稅時已經為救援付費了,無需再次單獨付費。
這種觀點實際上混淆了政府公共資源的實際用途。公共資源是用於拯救意外遇險的非責任人,而對違反規定、自找風險者,救援仍然是必需的,但費用和相關責任卻必須由肇事者承擔。道理明擺著,官方、警方救援所耗費的每一分錢,都來自公眾稅款,公眾並沒有授權政府、警方耗費這些寶貴的資金,去無償解救那些“自討苦吃”的不負責任者。作一個不太恰當的比喻,醫院當然有救治傷病號的義務,如果因為沒錢而不救治就是違反職業道德,但是相應的,就醫者同樣需要為得到的醫療服務付費,這與醫院應當救治無關。
只要為救援付費,驢友就盡到了對社會的責任。政府應當做好基本的安全措施,但不可能阻止每一個衝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