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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創新的知識産權制度需要改革

    7月3日,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公司就iPad商標案達成和解,蘋果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萬美元。就在上周,基於侵犯專利的理由,蘋果成功申請到三星Galaxy Nexus手機在美國的禁售令。IT行業的專利之爭已經成為一場變態的“商戰”。其實,專利成為商戰工具,正是因為其本身的一些不合理之處。[延伸閱讀:iPad商標糾紛:止于規則,無關道德]

第305期

  • 2012年7月5日 星期四
  • 中國網絡電視臺評論頻道出品
  • 責編:邱天人

非常識

蘋果“吃癟”,但唯冠也像是“不勞而獲”

     經過漫長的訴訟較量,蘋果與深圳唯冠公司圍繞iPad商標所有權的爭端終於塵埃落定,蘋果支付6000萬美元與唯冠和解。不過,其背後也大有文章。唯冠1998年的推出號稱“真正網絡個人電腦”的産品IPAD,全稱是“互聯網個人上網機”(Internet Personal Access Device),除了大寫P以外大小寫都不一樣,根本不是同類産品。唯冠表示,在近十年時間裏他們售出了大約2萬台這種設備,並於2001年獲得商標或該名稱的合法權益。但是問題是,唯冠的IPAD産品實際知名度甚低,而現有的“iPad”這塊牌子的市場價值是蘋果公司一手創造的。在這種狀況下,唯冠就似乎像是“不勞而獲”了。

蘋果一項簡單創意,就判定了HTC侵犯專利

    2011年12月20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蘋果與HTC的專利訴訟案做出判決,認定HTC侵犯了蘋果iPhone的647號專利,並從2012年4月19日起對HTC涉及該項專利的智慧手機實施正式進口禁令。判決涉及的關鍵647號專利是電話號碼和其他格式化數據在短信息和電子郵件等文檔上的顯示專利。簡單的説,發送方在短信和電子郵件中附加電話號碼,接收方可以直接點擊號碼選擇撥打電話發短信。問題在於,購買專利理論上是後來者前去購買並使用了先行者的設計。但是不少工業産品本身同質化明顯,其他公司通過自身創造也有可能發明類似的專利,而唯一的判定條件,只是申請專利的時間而已。

更有“專利流氓”依靠申請專利並索賠為業

      2011年5月,谷歌輸掉了另一樁軟體專利案,被判侵權成立,賠償500萬美元;儘管金額不高,但由於同案被告包括了雅虎、亞馬遜、PayPal和AOL等行業巨頭,且涉案代碼屬應用範圍極廣的Linux內核,此案備受開源界關注,判決結果引發了業界對專利陷阱的廣泛擔憂。這樁訴訟原告Bedrock是一家專業專利釣魚公司,並不以軟體為業,其老闆是一位資深專利法律師,而聲稱被侵犯的專利根本算不上創新,它大致上可以類比為:一個保持冰箱整潔的新方法,每次打開冰箱存取物品時,順便拿幾樣東西看看,假如有東西過期了,給它貼個標簽,假如看見有東西貼著標簽,把它扔掉。這基本上也只能算作一個設計創意。
      這就是所謂的“專利流氓”。他們並不做出實際的産品,甚至連程序也不寫,但只要把這個想法申請專利,就自有公司會“自投羅網”。然後只要提起訴訟,就能拿到賠償,雖然賠償金額對於大公司並不算高,但是相比這些小公司的運營成本,就是一樁一本萬利的大買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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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在此前層出不窮的海外搶注中國商標事件中受害甚深,國家工商局2005年的不完全統計顯示,當時國內就已有15%的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五糧液在韓國、康佳在美國、科龍在新加坡相繼被搶注。每年國外搶注我國商標案件超過100起,甚至西門子這樣世界馳名的大公司也未能免俗, 其搶注海信商標的行為令海信公司一度被拒于德國市場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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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産權本身是為了保護創新

     知識産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建立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公約》(1967年)第2條第8項規定:“知識産權”包括下列有關的産權:文學、藝術和科學著作或作品;表演藝術家的演出、唱片或錄音片或廣播;人類經過努力在各個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和商號名稱及標識;以及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的智慧活動産生的産權。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實際應用中,知識産權一般被歸類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
      知識産權不是特定物理實體的産權,而是對智力創造的産權。由於不存在物理實體,只要被人所知道,這類創造就很容易被人模倣,甚至是複製,模倣者可以獲得與原創者差不多的經濟收益,這就使得原創得不到正面的激勵。知識産權的引入,就規定了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但是現行的規定使得原創也有侵犯知識産權之虞

     既然知識産權是為了保護創新,那麼就必須有一套認定原創的標準,在此基礎上界定侵權。比較傳統的知識産權,如著作權,是否侵權是很容易認定的。比如文字作品,本質上是大量文字、符號按一定順序的排列。在一般的表達中,即使兩個人表達同一個意思,實際使用的文字也很容易不同。所以文字作品基本上可以排除同為原創而具體內容相同的可能。同樣,美術作品、音樂作品也具備這種特點。
      商標本身是一種標記,通常包含了文字和美術設計,跟美術、文字作品有很大的相似性。本來也是比較容易認定的。但是現行的法律對商標的界定過於寬鬆,就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例如中國《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這就帶來了問題,例如唯冠公司的“IPAD”這一商標,僅僅是四個字母的簡單排列,並不包含任何其他的設計或內涵元素。蘋果公司的“iPad”與之重名,完全是巧合,二者的含義完全不同。更重要的是,唯冠的“IPAD”根本與之不同並早已停售,不存在任何“利益受侵害”的問題。
      在專利法方面這樣的問題就更加突出了。如果説商標在原創方面隨意性更大,因此重合往往是巧合的話,工業産品就很容易直接重復了。工業産品在設計上是完全用戶需求導向的,對於競爭企業而言,各自面對的用戶需求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在同時原創的情況下,做出相同的功能並不奇怪。對於軟體産品而言,甚至在下一級的程序結構上出現類似也很容易。在這種情況下,僅因為“先到”就使另一方的産品不得不支付高價專利使用費甚至停售,並不是一個合理的安排。至於更多的“專利流氓”,只是有一些未實現的創意就申請專利並坐享其成,那就更與知識産權保護的初衷相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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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機技術發達的今天,文學創作就未必不會遭遇商標、軟體這樣的尷尬。例如,對於較短而整齊的詩歌,如五言、七言的絕句、律詩,完全可以用計算機將大量常用字在這種體裁下所有可能的排列全部計算出來併發表,這樣所有後來人創作的同體裁詩歌都可算作“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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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産權濫用實際上是産權劃分模糊的結果

      對於物理實體,産權一般是能夠比較明確的,因為物理實體的具體內容是確定的,不會有爭議。知識産權雖然很難真正嚴格劃定,但是現有的問題,必定是産權界定模糊的結果。
      實體産權也有過界定不清的例子。在美國建國初期的西進運動中,土地産權遵循“先到先得原則”,但是問題是,有不少土地直接被以授予狀的形式授予了産權,同時當時美國人根本不知道西部的國土是什麼樣,有什麼人,西部海岸線也沒有被發現。當時授予北美土地的特許狀在倫敦市場上被頻繁交易,但實際上沒人弄得清楚被交易的土地究竟在哪,沒人見過它,它們只是憑想象被畫在很不靠譜的地圖上,而同時,那些真正在西部開疆拓土的農民,卻要時刻擔憂他們親身居住和耕種的土地不定哪天就被手持特許狀的人前來索要,顯然,這不是好的産權安排。

既然模糊就應當盡可能明確,或限制“漫天要價”

     既然目前的規定不明確,就應該盡可能地明確界定。比如在商標法方面,增加一個商標(尤其是文字商標)的內涵要素是可行的。這就能夠避免類似IPAD這樣的“不勞而獲”案例。當然即使這樣也可能出現原創侵權(例如蘋果擬開發的iTV已有英國公司註冊),但這樣的確實是使用了相同的創意,認為侵權也可以接受。
      在工業産品(尤其是程序、軟體)上,專利的具體內容也應該盡可能細化,例如至少要有創造實體(産品、程序或代碼)等。也有人提出,這樣的細化有些比較不可行,不如換一個思路。可以承認其專利,但限制其“漫天要價”。比如可以由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時就提出一個出售價格,作為日後出售該項專利的上限等等。總之,現有的知識産權制度,是有改進的空間的。

不過知識産權在短期內仍然較難改變

    不過,現實地説,目前要對知識産權規定改變是比較困難的。現有的國際知識産權體系,是由1967年的《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公約》的簽訂而確立的。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則承擔了協調和促進的作用。換句話説,這一法律並非為某國可以單方面確定的。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現有成員國184個。所以,如果要啟動知識産權改革,就必須在這個層面上提出,並且所有這些國家都有發言權,這必然將導致漫長而無盡的雙邊或多邊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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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保護創新,知識産權仍然是需要的。既然現有的問題已經使得它起到了阻礙作用,那就應該試圖改進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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