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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基層金融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提供服務時,自定規避風險和違反自由選擇的條款。如一些基層銀行在貸款時要求金融消費者同時投保財産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險,貸款利率一浮到頂等,完全不給金融消費者留任何協商餘地。
“並不理解投資者保護局是否能比信訪辦做更多的事情。”有監管官員表示。“新的投資者保護機構能做什麼、要做什麼、未來是不是會被邊緣化,都缺乏清晰的使命。”一位證監官員説。
業內一種有代表性的看法是,銀監會本身已經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職責,在《商業銀行法》《銀監法》裏,明確要求商業銀行、監管部門要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美國
2010年7月22日,《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頒布,將原本分散于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和聯邦貿易委員會之間,對消費者保護進行監管和執行的權力與能力,統一到金融消費者保護署。
英國
2001年12月,《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實施,明確規定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負責監管各項金融服務,同時設立單一申訴專員和賠償計劃架構,為金融消費者提供進一步保障。
日本
金融審議會2000年審議制定《關於金融商品的銷售等的法律(金融商品銷售法)》,該法適用於包括銀行和保險的金融商品,重在規制商品的銷售和勸誘,以保護投資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