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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現狀分析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現狀之不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從這一定義來看,金融消費者尚未被納入保護範圍。由於立法理念的偏差直接導致相應的民事救濟制度十分薄弱,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如果産生糾紛而訴至法院,只能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有關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等原則作為權利主張的依據,很難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諸多應有權利。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門機構缺乏。我國目前主要是由消費者協會和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保護。消費者協會作為群眾性社會團體,其工作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技能有限。再加上金融消費者尚未真正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調解的範圍,因此消費者協會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作用微弱。同時各金融監管機構內部亦缺乏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和解決糾紛的機制。
消費者訴訟制度存在缺陷。儘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了消費者的索賠權,但其真正落實仍取決於訴訟制度,特別是民事訴訟制度。由於我國目前沒有建立金融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單個消費者往往處於比較弱勢地位,維權成本非常高,需要耗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而且成功率不高,大多數人就放棄了。
加強和改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策建議
進一步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法規,為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法規是金融消費者維護其權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立法部門應把整個金融體系消費者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對我國當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在相關條款或章節中增加對金融服務關係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調整的相關規定,完善法律救助,賦予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事後追償權和相關機構金融消費者投訴裁量權,細化金融機構誠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義務,通過規則指引,防止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犯。
搭建多層次的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平臺,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聯動機制。一是鋻於人民銀行在我國金融體系中處於宏觀管理與相對中立的地位,同時考慮人民銀行在徵信管理、銀行卡、人民幣管理、支付結算管理等領域對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可從法律上明確由人民銀行&&負責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同時內設專門負責金融消費者維權的部門。二是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積極協調處理金融消費領域的各類糾紛,促進公平合理金融消費環境的形成。在法律訴訟層面,著眼于消費者的弱勢訴訟地位,建立區別於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消費者訴訟制度,確立金融消費者訴訟救濟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