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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思考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5日 17: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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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消費、發展市場經濟離不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是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推動金融市場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現階段金融機構侵權行為表現

  一是金融機構説明不實的行為。這是現在金融消費中最普遍的現象。金融産品與普通的商品相比,最大的特點就是具有信息性和複雜性,是金融專業人士運用專業的經濟、金融知識設計出來的結構性産品,一般非專業的金融消費者很難完全了解,很多關於金融産品和金融市場上的信息,金融消費者也很難理解和判斷。一些銀行在銷售各種理財産品時,往往會誇大産品的投資收益,甚至對預期的利益作虛假陳述,致使消費者在只得到片面信息後就做判斷,必然導致金融消費者作出不理智的決定。

  二是金融機構的不規範勸誘行為。不規範勸誘最主要的表現就是不當銷售,通常的行為是在推銷産品時誇大宣傳産品的收益,回避産品的風險。一些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或保險公司推出了各種不同的理財産品,為了爭取客戶、搶佔市場,採取各種辦法向金融消費者推銷自己的産品,在單純追求商業利益的過程中,不規範勸誘行為嚴重損害了金融消費者的權利。

  三是金融機構侵犯金融消費者隱私行為。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故意非法向第三人披露自身合法掌握到的金融消費者的隱私;過失洩露金融消費者的隱私;以不合法的方式收集金融消費者的隱私。

  四是金融機構的亂收費現象。諸如ATM同城跨行取款漲價、借記卡年費、異地取款授予費、零鈔清點費,還有證券公司的各種服務性收費等。像這樣關係到普通民眾日常生活的金融消費費用,金融機構並沒有召開聽證會,而是單方面做出收費漲價的決定,金融消費者的權利被剝奪,只能被動接受這些“不合理”的收費規定。其它諸如強制搭售行為、保險合同和其他金融服務合同、産品銷售合同中的“霸王條款”等,這些行為都侵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自由選擇權。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建議

  一是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的建立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再輔以相關的政策法規;另一種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專門規定,輔以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相關金融領域的特別法,結合具體的政策,建立起一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中和的法律體系。鋻於我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還處於初始階段,從短期來看,建議用一般的立法模式,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契機,擴大對於消費者的定義,對金融消費者保護進行專章規定,包括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範圍、特殊權利、保護原則、保護機構的職責和糾紛解決途徑等。統一修改我國的各種金融法律法規,增加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內容,並且制定更多的有關金融消費的特別法律。

  二是建立獨立的投訴機制。求償權是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是其他權利實現的最終保障。求償權的實現必須依靠一個獨立健全的投訴機制,金融消費者保護涉及方方面面,如何更好地從法律保護機制的角度入手,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但是,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專門的職能機構負責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問題,不利於及時、公平地解決問題,維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因此,建議完善目前的投訴機制,疏通金融消費者糾紛的投訴渠道,並賦予中消協成立相關的投訴受理部門,同時建議各金融機構內部設立專門的投訴受理部門,在金融消費者投訴後以最快的速度協商解決辦法,必要時協助、配合投訴機構的工作。

  三是加強行業自律,積極開展金融教育服務。金融機構是最直接接觸金融消費者的主體,最能夠了解金融消費者的需求。建議積極鼓勵金融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金融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如設立“銀行公眾教育服務日”等,金融監管部門和各金融機構積極為公眾的金融教育工作而努力,讓金融消費者切實享受到金融教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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