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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為夾心層推公租房 外來務工者可共享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3日 15: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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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 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製定的《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昨日正式對外發佈,旨在解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指導意見》指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配建為主,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指導意見》強調,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指導意見》要求,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要科學規劃,合理佈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指導意見》明確,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的責任制。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 政策內容

1 拖欠租金可從工資中劃扣

《指導意見》要求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

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2 公租房投資者權益可轉讓

《指導意見》要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市、縣政府要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要給予資金支持。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補助。

此外,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託資金和房地産信託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範圍。

對公租房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公租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3 外來務工人員可住公租房

《指導意見》要求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範圍。

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市、縣政府應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租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