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公佈經濟適用房管理新規 解析三大看點

2010年04月27日 07:50  新華網 我要評論

  

  保障房10年痼疾 利益“畸變”的經濟適用房

  姜偉新:經濟適用房分配確實存在腐敗問題

  住房城鄉建設部26日對外公佈《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針對部分地方經濟適用住房存在的準入退出管理機制不完善、日常監管和服務不到位等問題,做出了有關規定。

  仔細研讀,記者發現,這份文件有嚴格建設和準入管理、強化使用過程的監督和加強上市交易管理三大看點。

  嚴格建設和準入管理

  與興建商品房相比,部分地方政府和開發企業對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熱情始終不高。為此,《通知》提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模,由各地結合當地居民收入、住房狀況等實際情況確定。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並適當擴大供應範圍。

  經濟適用房作為保障性住房的一種,嚴格準入標準尤為重要。《通知》要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産和住房狀況,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如有與其申報收入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時,應當主動向住房保障部門作出説明,並配合對其資産進行核查、公示。

  對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對不作出説明或不配合資産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

  《通知》還要求,市、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和工作機制,積極推動部門信息共享,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強化使用過程的監督

  經濟適用房主要保障對像是低收入群體,是為了解決居民的住房困難問題。因此,《通知》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取得完全産權以前,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閒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對違規出售、出租、閒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通知》還規定,已經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退出手續或補交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産權。

  《通知》要求,市、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也可委託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單位定期對上述情況進行調查。

  加強上市交易管理

  按照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規定並取得完全産權。為此,《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個人是否已繳納相應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産權、成交價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房屋登記、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租賃備案登記時,要比對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有關信息。

  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任何仲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其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應當暫停辦理其經濟適用住房的租賃備案,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停辦理該家庭購買其他房屋的權屬登記,並及時通報住房保障部門。

  《通知》還要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導價格,定期制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的標準。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價格低於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導價格的,依指導價格繳納相應的土地收益等價款。

  《通知》提出,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機制。在量化政府出資額的基礎上,按照配售經濟適用住房時承購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確定上市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政府優先購買權等管理事項。

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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