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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2日 0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0〕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若干意見
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保護和合理開發煤炭資源,淘汰落後産能,調整優化煤炭産業結構,提高煤炭生産集約化程度和生産力水平,促進煤炭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就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重要意義
煤炭是我國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業原料,煤炭工業健康發展關係國家能源安全和經濟安全。近年來國家先後出臺了一系列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煤礦企業改革發展成效顯著,安全生産狀況明顯好轉,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有了較大提高。但是,煤炭工業長期粗放發展積累的矛盾仍很突出,全國各類煤礦企業多達1.12萬個,企業年均産能不足30萬噸,産業集中度低、技術落後,煤炭資源回採率低,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嚴重,一些地區煤炭勘查開發秩序混亂,生産安全事故多發,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
加快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是規範煤炭開發秩序、保護和集約開發煤炭資源、保障能源可靠供應的必然要求,是調整優化産業結構、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煤炭工業發展方式的一項重要任務,進一步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主動性,正確處理局部與整體、當前與長遠的關係,切實抓好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
二、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集約發展、清潔發展、可持續發展,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産能,優化産業結構,提高煤炭生産集約化程度、安全生産和科技水平,有序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
(二)基本原則。堅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與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相結合,堅持發展先進生産力與淘汰落後産能相結合,堅持統一規劃與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相結合,堅持依法依規操作與體制機制創新相結合,堅持減少煤炭開發主體與維護企業職工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相結合。
(三)主要目標。通過兼併重組,全國煤礦企業數量特別是小煤礦數量明顯減少,形成一批年産5000萬噸以上的特大型煤礦企業集團,煤礦企業年均産能提高到80萬噸以上,特大型煤礦企業集團煤炭産量佔全國總産量的比例達到50%以上。煤礦技術裝備水平明顯提升,安全生産條件明顯改善,煤炭資源回採率明顯提高,環境保護與治理得到加強,煤炭開發秩序進一步規範,形成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多種所有制並存的辦礦格局。
三、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主要任務和要求
(一)統一規劃、整體推進。各産煤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儘量減少開發主體的要求,統籌協調關閉整頓、資源整合與兼併重組的關係,根據當地煤炭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科學編制本省(區、市)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總體規劃,在與礦區總體規劃銜接的基礎上制定礦區兼併重組方案,確定兼併重組主體企業,認真抓好組織實施。山西、內蒙古、河南、陜西等重點産煤省(區),要堅決淘汰落後小煤礦,大力提高煤炭産業集中度,促進煤炭資源連片開發。黑龍江、湖南、四川、貴州、雲南等省,要加大兼併重組力度,切實減少煤礦企業數量。礦區兼併重組方案和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名單要報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二)積極探索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有效方式。要按照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依法整合資源、儘量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的原則,支持符合條件的國有和民營煤礦企業成為兼併重組主體,鼓勵各種所有制煤礦企業以及電力、冶金、化工等行業企業以産權為紐帶、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參與兼併重組,鼓勵在被兼併煤礦企業註冊地設立子公司。支持具有經濟、技術和管理優勢的企業兼併重組落後企業,支持優勢企業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併重組,鼓勵優勢企業強強聯合,鼓勵煤、電、運一體化經營,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維護企業與社會和諧穩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職工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兼併重組主體企業要認真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嚴格履行企業改組改制民主程序,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落實安置資金,積極穩妥解決職工勞動關係、社會保險關係接續以及企業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問題,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妥善安置被兼併煤礦企業職工,改擴建和新建煤礦等項目應優先錄用被兼併煤礦企業分流人員。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妥善處置債權債務關係,落實清償責任,確保債權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政策措施
(一)科學配置煤炭資源。對尚未開發的煤田,要按照一個礦區原則上由一個主體開發的要求,科學、合理劃分礦區和井田範圍,制定礦區總體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依法向具備開辦煤礦條件的企業出讓礦區的礦業權。對已設置礦業權的礦區,鼓勵優勢企業對毗鄰區域進行礦産資源整合,符合規定的相關礦業權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二)加強財稅政策扶持。對被兼併重組企業的煤礦安全改造、技術改造等項目優先安排財政投資補貼或貼息資金。對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資産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稅收優惠,具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等規定執行。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地區間可根據企業資産規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簽訂企業兼併重組後的財稅利益分成協議,促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成果共享。
(三)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兼併重組主體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兼併重組主體企業通過發行債券、股權轉讓等融資方式籌集發展資金。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相關條件的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項目,各類金融機構要按照安全、合規、自主的原則,積極提供相應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務。
(四)支持企業提高生産力水平。對兼併重組小煤礦達到一定數量和規模的大中型煤礦企業,優先規劃、核準其新建煤礦、改擴建煤礦、坑口電站和綜合利用電站以及煤炭加工轉化項目,支持對被兼併重組煤礦實施採掘機械化改造。按被兼併煤礦企業2007-2009年鐵路煤炭年均外運量,為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增加年度鐵路運力,優先保障兼併重組企業的煤炭運輸。
(五)加快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各産煤省(區、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落實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相關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積極籌措資金,加快分離煤礦企業辦社會職能,力爭在2012年底前完成分離國有煤礦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
(六)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兼併重組主體企業要切實擔負起被兼併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加強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後技術裝備,採用安全可靠、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進一步提高企業安全生産水平,確保煤礦生産安全平穩進行。被兼併煤礦企業要認真做好幹部職工的思想工作,加強資産和生産管理權移交前的安全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加強安全巡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被兼併重組企業的安全生産監管,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有效防範、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為兼併重組創造安全、穩定的環境。
五、加強對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的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發展改革委要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等有關部門,儘快出臺相關配套措施,加強對各産煤省(區、市)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的督促檢查。煤炭工業協會等行業組織要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兼併重組的宣傳、推進、諮詢等相關工作。各産煤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科學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做好兼併重組總體規劃和礦區兼併重組方案的編制和實施工作,及時解決兼併重組中出現的問題,切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切實維護煤礦企業職工與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兼併重組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二)做好輿論宣傳。各産煤省(區、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深入宣傳我國的能源形勢,宣傳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宣傳介紹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先進經驗和工作成果,曝光浪費和破壞煤炭資源的典型案例,為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