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7期:計生部門“贊助”公安,一場涉嫌違法的利益分贓
(2014-05-20)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鼓勵和引導城市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負責人日前表示,工商企業進入農業有利於利用社會力量增加農業的資金、科技和裝備投入,引進先進的經營管理方式,加速傳統農業改造和現代農業建設。
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必須固本強基,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重中之重,把城鄉發展一體化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必須強化現代農業的基礎支撐、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可謂是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指導性文件。其中首次提出資本下鄉,是落實一號文件的重要舉措。
其實,資本下鄉並非新生事物,多年前就有有識之士提出,且一直在進行。根據農業部初步統計,截至去年12月底,全國家庭承包經營耕地的流轉面積已達2.7億畝,佔家庭承包耕地(合同)總面積的21.5%。其中,流入工商企業的耕地面積為2800萬畝,比2009年增加115%,佔流轉總面積的10.3%。而如今,資本下鄉由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更凸顯其重要性與現實迫切性。資本下鄉,讓田野上長出新希望,如果實現了制度設計的預期——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産業,帶動農戶發展産業化經營,以及讓農民更多地分享加工銷售收益,則不僅能夠迅速提高農民收入,還能最大程度激活與提升“土地生金”的傳統內涵。
當然,資本如何下鄉?下鄉後能發揮多少正面價值?以及如何平衡諸多現實矛盾?都需要直面變革,有章可循。
首先,不能圈地,也不能改變耕地的性質。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如果工商企業大面積租種農戶承包耕地,與農民爭奪耕地經營權,或者乾脆大搞房地産開發,炮製房價泡沫化,農民就無所憑恃,心裏發虛。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認為,鼓勵工商資本下鄉,但政策底線是“大田生産還得靠家庭”,這種考慮具有前瞻性和深刻性。據報道,鋻於土地資源的稀缺性,為保護農民權益,提高土地産出率,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限制工商企業直接經營農地的法律規定。
其次,要警惕資本下鄉的同時,污染下鄉等違法現象滋生。環保部公開發佈的《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十二五”規劃》顯示,我國有3000余種化學物質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危害嚴重,個別地區甚至出現“癌症村”等嚴重的健康和社會問題。癌症村,這是讓人驚悚卻無奈的存在。悲劇不宜重演。農村不應也不能成為無良資本的違法牟利之地。
最後,還應多聽聽農民的想法。有專家稱,如果不把更多精力放在發展農村的合作組織上,家庭經營的農業確實是沒有出路。但如果把農民的合作組織搞好,把農業的社會化組織體系搞好,家庭經營的農業依然會生氣勃勃。資本下鄉了,有助於農民得實惠,但如果不提高農民的合作化水平,他們的生活也許不會有大的改善,增強農民的話語權、提升農民的自主權,是必須正視和解決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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