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7期:計生部門“贊助”公安,一場涉嫌違法的利益分贓
(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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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也就是行政審判制度,在我國已經實行20多年了。客觀講,在我們的國情下,這是最棘手的案件。當然,我們也能看到,法院做了很多努力,掙脫了一些束縛,取得了一些突破,儘管面臨的形勢依然不甚樂觀。
筆者認為,造成行政審判舉步維艱的原因很多,既有體制、環境和立法等外部原因,也有人民法院自身工作機制、工作方法、工作力度等內部原因。主要是三方面:一是行政審判體制難以保證獨立公正審判。二是有些地方行政審判隊伍難當其任。三是的確有一些當事人出於對法律的誤解,或對公權力機關的天然不信任等原因,從而不斷纏訟。
我也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似乎試圖在自身框架下盡可能推進解決部分源頭問題,尤其是在行政申訴領域。例如,建立行政案件申訴情況通報制度,要求各高院對照通報排名情況檢查落實措施;開展行政案件申訴上訪專項治理活動;理順人民法院內部行政案件申訴復查和再審職能分工。
但是,這些仍然只是“頭疼治頭、腳痛治腳”的舉措,要根本解決行政審判的深層次問題,必須建立長效機制,改革行政審判體制。首先是應當探索解決制約行政審判發展的體制、機制性問題,併為正在進行的行政訴訟法修改指明方向。特別是要考慮如何防止地方行政機關的干擾,避免法院受制於人。在這方面,可以考慮將司法審判區域與行政區劃進行分離,為行政審判創造一個相對“乾淨”的環境。如果條件成熟,還可以趁行政訴訟法修改之際設置專門的行政法院,以此增強行政審判的公正獨立性和專業性。唯此,法院方能在民與官的博弈中,更好地實現中立裁判與司法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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