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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信息時代“販賣人口”亮劍

如今網絡上大量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的帖子隨處可見,包括車主的信息、電話號碼、郵箱、住址、照片、影像、賬號密碼、社會關係、財産狀況等個人信息被不當收集、惡意洩露甚至非法出售的現象頻繁發生。個人隱私無處遁形,隨之而來的騷擾電話和垃圾短信讓人不勝其擾,核心信息洩露産生的損失讓人觸目驚心。[>>詳細]

買賣公民信息已成為社會一大公害,涉及到個人隱私的信息被人像蘿蔔、白菜一樣“論斤”賣掉,無疑是信息化時代的“販賣人口”。全國首例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罪案件的宣判,標誌著肆意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而不受刑事處罰的時代“終結”。事實上,對普通公民信息保護的歷程還比較漫長。

無奈的現狀:你我都在被“販賣”

小騷擾不斷

2009年社科院出版的《法治藍皮書》,專門列出了《個人信息保護現狀調研報告》。調研報告顯示,有10%的人經常接到知悉其詳細信息的陌生電話推銷,有50%的人偶爾收到來自陌生電話的推銷,有81%的人對個人信息遭濫用感到有壓力或心情不快。而個人信息被濫用時,僅有4%左右的公眾進行過投訴或者提起過訴訟。[>>詳細]

大危害隱現

調查顯示,銀行卡犯罪中多與個人信息安全有關,主要表現為:一是盜取他人信息辦理信用卡透支消費;二是以短信方式利用銀行卡進行詐騙;三是不法分子使用多張信用卡惡意透支。還有,越來越多的移動辦公人員在他們的便攜設備裏存儲大量數據,但許多用戶的智慧手機和PC機中卻沒有身份驗證或者加密技術的保護,這使得公司機密數據、客戶信息以及知識産權資料受到極大的威脅。

相關數字

88.8%
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2008年所作的一項公眾社會調查顯示,有88.8%的人表示自己有因為個人信息洩露而遭遇困擾的經歷,其中垃圾短信、電話騷擾、垃圾郵件被視為三大“罪魁”。

98.9%
調查結果顯示,98.9%的公眾支持立法保護個人信息。調查表明,在公眾心目中,洩露個人信息最多的前三位分別是電信機構(76.0%)、招聘網站和獵頭公司(47.0%)以及各類仲介機構(41.9%)。

83.2%
對於最需要立法保護的個人信息,83.2%的人首選“電話號碼”,82.7%的人認為需要保護“身份證號”,79.9%的人選擇了“家庭住址”。[>>詳細]

驚人的背後:利益鏈條逐步完善

生産:專業公司蒐集、整理

據《每日商報》報道,25歲的崔某大專畢業,在網上看到有人兜售個人信息後,決定“由此起家”。崔某開始在網上蒐集各類個人信息資料,除採用交換途徑外,還花很多錢從一個深圳男子處買得大批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車主信息、保險信息、房産信息、股民信息、手機機主信息、房産業主信息等。為了生意好做,崔某還建了一個網站,將買來的信息都放到網上。據查,崔某非法獲取的信息量佔電腦硬盤30個G,出售信息約80次25萬條,信息的底價是每1萬條400元,非法獲利共計15萬餘元。


由此可見,社會上已經出現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或專門機構,一條信息費用根據來源渠道、用途不同,價格從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


而3G的到來更讓大量的黑客開始在手機領域賺黑錢,從而導致了黑客經濟從PC領域向手機行業的大規模轉型。從信息安全角度看,大量“黑客”轉型恰好造就了一個新的安全市場——手機信息安全市場。[>>詳細]

渠道:獲取信息手段多樣

綜觀目前用來販賣的個人信息,來源大致有二:一是黑客盜取,二是有關單位洩露。此前,媒體就曾多次披露物管、仲介公司以及掌握客戶資料的其他公司置保護客戶個人信息的義務于不顧,無視職業道德和商業倫理,販賣他人信息。從某種意義來講,與黑客盜取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相比,私自販賣客戶信息的行為更有隱蔽性,對社會道德倫理的顛覆性更強,對社會底線的侵蝕性更大。[>>詳細]

流通:層層“賤賣”市場已形成

拍賣個人信息的類似股市的交易所則在過去18個月中如雨後春筍般涌現出來。之前警方破獲的業內頗有名氣的“風中網”就是一典型,上面有大量個人信息,網站聯絡人交易活躍。進一步調查表明,網站主人涉嫌非法買賣個人信息。並且犯罪嫌疑人還用到了百度排名,花了3000元讓人輕易找到自己的網站,更好推銷把網站上的信息賣出去。

需求:定向廣告投放效果顯著

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用戶的隱私將是核心競爭力,及時掌握消費者的需求動向,提高營銷精準定位至關重要。作為這個灰色鏈條的最後一環,商家對客戶信息的渴望讓個人信息的價值凸顯,並成為個人信息交易愈演愈烈的源頭。[>>詳細]

據統計,消費者追蹤現在已經成為了在線廣告的基礎。一位業內人士介紹,像谷歌、百度這樣的搜索網站,都在追求這樣的精準營銷的模式:根據用戶的信息判斷其需求,進而投放相應的廣告。根據消費者特徵投放的定向廣告,價值遠遠高於非定向廣告。一份廣告行業三月份發佈的調查報告顯示,去年,美國定向廣告的平均價格是每1000個瀏覽量 4.12美元,而非定向廣告只有1.98美元。[>>詳細]

理想的對策:只有加強立法、監管

首例“侵犯個人信息安全”追究刑事責任

2010年1月,廣東高院昨天對外宣佈,珠海市香洲區法院日前以詐騙罪判處邵國松、王劍波、黃燕萬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到11年不等,並處罰金4萬元到15萬元不等;而周建平則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個人信息資料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詳細]

僅抓交易環節還不夠

事實上,在業主資料信息的交易鏈條中,交易環節不過是其中的一環罷了,甚至根本算不上最關鍵,也不是獲利最豐的環節。從這個意義上説,真要禁絕個人信息的交易和買賣,還需摸清整個鏈條,並封堵真正的源頭,唯此,洩露個人信息,侵犯個人隱私才不會“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詳細]

對源頭進行監管

要做到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從源頭上減少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最為根本的是要對掌握著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有關政府機構與公共部門進行重點監管,對其採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有效制約。同時,建立公民個人信息失竊事後追究與救濟機制,依法追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為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政府機構與公共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唯其如此,才能有效減少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公民隱私權與財産權才能得到更為有力的維護。[>>詳細]

設立投訴機構

面對個人信息販賣的猖獗勢頭,面對個人信息洩露投訴無門的尷尬,越來越多的人士高呼加強個人信息立法,以從源頭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以目前的形勢看,這確是一項當務之急。因為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應當遵循什麼原則,信息主體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如何保管收集來的信息,對濫用個人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如何處罰,什麼機構負責執法等,都需要專門的法律來明確。[>>詳細]

值得借鑒:國外如何保護個人信息?

英國


對於日常生活中的個人信息,由龐大的皇家郵政系統承擔。如果出現信息洩露,相關部門要承擔鉅額的賠償責任。依據的法律有《數據保護法》、《調查權法》、《通信管理條例》和《通信數據保護指導原則》等。英國在1984年制定的《數據保護法》規定,不允許以欺騙手段從數據主體那裏取得信息,蒐集取得個人信息必須徵得有關個人的同意。

美國

1974年頒布了《隱私權法》,之後,《信息保護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盜用法》《網上隱私保護法》《消費者隱私保護法》等法律相繼推出。1997年,美國公佈《全球電子商務框架報告》,其中著重強調對網民隱私保護:個人信息蒐集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他們蒐集了什麼樣的個人信息,以及將做何種程度和範圍的使用;消費者有權選擇個人信息是否可被他人利用及再利用,父母有權決定他人是否可以蒐集其子女的個人資料;如果因不當使用或發佈個人信息,或基於不正確、過時、不完整相關個人信息基礎而做出的判斷,造成精神和財産損害時,消費者應該受到補償等。

韓國

近年來陸續制定了《促進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護法》《促進信息通信網絡使用及保護信息法》等法律。根據這些這些法律規定韓國廣播通信審議委員會一經核實後,可要求互聯網服務商或網站管理者進行刪除或限制,對違法情節嚴重的責任人可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2000萬韓元(1美元約合1150韓元)。對在網上泄密和其他違反《國家保安法》以及教唆犯罪等觸犯《刑法》的行為,韓國將依照相關法律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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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旎
聯絡:zhangni@cntv.cn
出品:中國網絡電視臺評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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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題

只有加強立法、監管,“個人信息”的賣者才會考慮後果;“用戶信息”的買者將不敢輕舉妄動;“用戶信息”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得到有效的維護,而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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