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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第一案帶來什麼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9日 14: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科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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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數字

   88.8%

  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2008年所作的一項公眾社會調查顯示,有88.8%的人表示自己有因為個人信息洩露而遭遇困擾的經歷,其中垃圾短信、電話騷擾、垃圾郵件被視為三大“罪魁”。

  98.9%

  調查結果顯示,98.9%的公眾支持立法保護個人信息。調查表明,在公眾心目中,洩露個人信息最多的前三位分別是電信機構(76.0%)、招聘網站和獵頭公司(47.0%)以及各類仲介機構(41.9%)。

  83.2%

  對於最需要立法保護的個人信息,83.2%的人首選“電話號碼”,82.7%的人認為需要保護“身份證號”,79.9%的人選擇了“家庭住址”。

  最終解決信息保護問題,還需要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

  ■ 將新聞進行到底

  “有時候正在開會,賣保險的電話一個勁地打,還有裝修房子的。最近花樣又變了,每天都要收到好幾個飛信申請,真是很煩人,搞不清楚這些人怎麼知道我手機號碼的。”北京市民王先生困惑地説。

  有過這种經歷的人不在少數。個人信息頻頻受到侵犯的現象近年來已引起人們的極大反感,甚至有人因此受到詐騙、敲詐勒索等侵害。但人們對非法獲取和提供自己資料的不法分子卻無可奈何。

  不過,現在販賣個人信息有了“緊箍咒”。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近日,周建平成為國內被以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人。

  去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設了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條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出臺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也于10月16日公佈實施。

  ——案件回放——

  非法出售電話清單“助紂為虐”

  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廣州市海珠區昌崗中路成立了廣州市華探調查有限公司,違反規定,非法獲取他人電話清單、手機清單和人員資料。同年12月,林桂余來到其公司要求周建平向該詐騙團夥提供14位領導的電話號碼及通話清單。周建平通過林海棠和網友“皇家大衛”非法購買了電話清單,並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價格先後向林桂余出售了14份電話清單,周建平因此獲利1.6萬元。

  根據周建平提供的電話清單,2009年2月2日,李斌海、林桂余、黃燕萬、邵國松夥同他人冒充珠海市霍副市長,騙得其親友馬某5萬元。

  而邵國松等人還從其他途徑非法獲取他人信息,先後瘋狂進行電話詐騙。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19日,邵國松、王劍波、黃燕萬、李斌海、林桂余、邵金華、黃曉萬等七人共先後作案5起,分別冒充恩平市委書記、深圳市寶安區消防中隊隊長、佛山市紀委書記等,以急用為由對其親友進行電話詐騙,共非法斂財83萬元。

  2009年2月至3月期間,周建平以及邵國松等詐騙團夥成員共8人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周建平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邵國松等7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到11年不等。

  ——專家説法——

  販賣個人信息牟利要追究刑責

  個人信息被販賣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2008年央視315晚會曝光的分眾無線向手機用戶發送大量垃圾短信。2009年315晚會又揭露了山東濟南、日照、德州等地通信公司向用戶發送垃圾短信以及違法信息,並且出賣用戶信息。 

  對此,北京大學信息法學教授周慶山説,我國早就立法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並在相關法律中規定了公民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對於“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進行處罰。

  “但是一些侵害公民信息自由的問題,造成了嚴重的財産和精神損害,因此也有必要給予更為嚴厲的制裁來制止日益猖獗的個人信息濫用問題,很多國家都在刑法中做了相關規定,”周慶山説。因此我國在新修訂的刑法第253條保護通信秘密中補充了一條規定,即,“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然而就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十個月後,仍沒有一例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案例。周建平成了“侵犯個人信息罪”第一人。

  “不管此案中的刑期還是罰金,顯然都是‘小兒科’,卻仍引來熱議,主要是因為受害者身份‘特殊’,如果不是領導幹部因個人信息被泄而受騙,騙子會不會這麼快落網,出賣個人信息的行為會不會受到懲罰?”消息一齣,有網友這樣質疑,而持有這種觀點的人不在少數。

  西昌學院法學教授、全國人大代表王明雯説,類似這一案件的事件其實很多,“不排除大家所説的那種可能性,但無論如何,這個案子對那些非法獲取和販賣個人信息的人是個警示作用。”

  源頭部門導致信息“外流”也要繩之以法

  收集他人信息並出售,“二道販子”周建平因此而獲刑,那麼出售信息的源頭在哪兒?他們是否也應該被嚴懲呢?

  周慶山認為,追究周建平的法律責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時也應該通過司法調查,找出信息來源的源頭,如果是電信單位的工作人員非法出售了這些信息就應依法加以制裁,同時還要追究單位主管和負責人的法律責任,並應對單位判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七)》的目的就是要制止一些政府機關和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日益氾濫的違規大量提供、出售個人信息的行為,由於這些部門有很多權力和條件來收集個人信息,如果不加以限制和監督,必然導致個人信息的濫用。

  “銀行、電信等機構也應該制定必要的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制度,避免個人信息被濫用。否則的話,可能將會對這類機構的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周青山説。

  王明雯則表示,個人信息洩露的途徑較多,如有可能在銀行、電信等部門,也有可能在買車、買房等環節,還可能是我們瀏覽的網站,其調查取證十分困難。此外,也有人認為,相關法律規定還不夠細緻、全面,例如,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範圍過窄,各類事務所、職業介紹所、物業管理處等都可能非法洩露個人信息,對其應如何追究責任尚不明確。

  ——對策建議——

  制訂個人信息保護法不可或缺

  有媒體稱,全國首例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罪案件的宣判,標誌著肆意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而不受刑事處罰的時代“終結”。“事實上,對普通公民信息保護的歷程還比較漫長。”王明雯謹慎地説。

  “我們要做的事情很多,主要是要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立法,特別是網絡隱私保護立法。最近出臺的《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益加以保護,這是我國民事立法上的一大進步。而第36條對網絡侵權責任進行了規定也是非常令人欣慰的,這對於我們在網絡領域中的民事權益,特別是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王明雯説。

  但她表示,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條文,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還需細化。“還應當出臺一些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使其操作性更強,把保護個人隱私的意識貫穿到生活的各個方面。”

  周慶山認為,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不單單是刑法就可以解決的,需要通過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來系統規範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關係,如主體、客體範圍、權利義務體系、法律責任等,與此同時,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訴訟法中也應該與之相配套完善相關的法律規範。因此,當務之急還是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只有這個基本法律原則和體系確定了,才有了一個系統的保護基礎。

  除了法律保護,王明雯認為,提供內容服務和媒介服務的網站也應加強自律,而公眾則應該提高保護個人隱私的意識,如填寫註冊信息時儘量不提供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保護好自己的密碼,避開潛在危害性大的網站,並且,使用多個搜索引擎等。“只有三管齊下,才能有效保護個人信息。”

  ■延伸閱讀

  國外如何保護個人信息

  英國

  對於日常生活中的個人信息,由龐大的皇家郵政系統承擔。如果出現信息洩露,相關部門要承擔鉅額的賠償責任。依據的法律有《數據保護法》、《調查權法》、《通信管理條例》和《通信數據保護指導原則》等。

  英國在1984年制定的《數據保護法》規定,不允許以欺騙手段從數據主體那裏取得信息,蒐集取得個人信息必須徵得有關個人的同意。

  美國

  1974年頒布了《隱私權法》,之後,《信息保護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盜用法》《網上隱私保護法》《消費者隱私保護法》等法律相繼推出。

  1997年,美國公佈《全球電子商務框架報告》,其中著重強調對網民隱私保護:個人信息蒐集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他們蒐集了什麼樣的個人信息,以及將做何種程度和範圍的使用;消費者有權選擇個人信息是否可被他人利用及再利用,父母有權決定他人是否可以蒐集其子女的個人資料;如果因不當使用或發佈個人信息,或基於不正確、過時、不完整相關個人信息基礎而做出的判斷,造成精神和財産損害時,消費者應該受到補償等。

  韓國

  近年來陸續制定了《促進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護法》《促進信息通信網絡使用及保護信息法》等法律。

  這些法律規定,對於在互聯網上散佈淫穢色情信息、通過侮辱誹謗來損害他人名譽、反復發送可誘發恐怖或不安情緒的信息、網絡賭博、放任發佈對青少年有害的信息等行為,韓國廣播通信審議委員會一經核實後,可要求互聯網服務商或網站管理者進行刪除或限制,對違法情節嚴重的責任人可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2000萬韓元(1美元約合1150韓元)。對在網上泄密和其他違反《國家保安法》以及教唆犯罪等觸犯《刑法》的行為,韓國將依照相關法律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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