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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安全亟須保障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9日 1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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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南京市建鄴區檢察院處理了一起信息交易案。令人震驚的是,4萬個老總的手機號碼200塊錢就能買到。警方依法查封的電腦中竟存儲了海量個人信息:私家車主、航空VIP會員、高爾夫會員、醫院患者、企業老總、樓盤業主、手機用戶、銀行客戶……應有盡有。在此案中,相關嫌疑人在不到一年時間內,積累了多達近240個G的海量信息,分成20多萬個文件夾。單單這些數據,就已讓人瞠目結舌了。個人信息被如此瘋狂收集販賣,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何以保障?

  隨著信息處理和存儲技術的不斷發展,我國個人信息濫用問題日趨嚴重。除了有關機構超出所辦理業務的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完全無關的個人信息,對他人個人信息造成洩露外,更為惡劣的是非法買賣信息已經形成産業。個人信息資料成了待價而沽的商品,一些專門從事信息資料收集的機構和以出賣行業內部信息資料的牟利者也應運而生。“人肉搜索”,偵探偷拍,轉手倒賣……個人信息收集和販賣的形式林林總總,使人們不堪其擾,而且越來越像生活在透明玻璃缸裏的金魚,已無隱私可言。

  2009年社科院出版的《法治藍皮書》,專門列出了《個人信息保護現狀調研報告》。調研報告顯示,有10%的人經常接到知悉其詳細信息的陌生電話推銷,有50%的人偶爾收到來自陌生電話的推銷,有81%的人對個人信息遭濫用感到有壓力或心情不快。而個人信息被濫用時,僅有4%左右的公眾進行過投訴或者提起過訴訟。

  面對個人信息販賣的猖獗勢頭,面對個人信息洩露投訴無門的尷尬,越來越多的人士高呼加強個人信息立法,以從源頭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以目前的形勢看,這確是一項當務之急。因為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應當遵循什麼原則,信息主體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如何保管收集來的信息,對濫用個人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如何處罰,什麼機構負責執法等,都需要專門的法律來明確。

  當然,在目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尚未出臺之時,個人信息的全面保護還應強化自律保護、技術措施保護等其他保護機制。在信息社會,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利用及傳遞,在大多數情況下均離不開信息技術。從已有的案例看,有些人主要通過自己蒐集、互相交換、花錢購買等幾種途徑獲得個人信息。但很多時候,人們只要在幾部電腦裏安裝一款軟體,就能夠在網站上自動採集個人信息。這些簡單有效的信息採集方法,無疑暴露出信息保護的薄弱環節。所以,個人信息的保護,也要有賴於更自覺的信息保護意識和更嚴密的技術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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