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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傑:“取消貪官死刑” 不只是一個法律問題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30日 13: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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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寬嚴相濟”的政策,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擬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分組審議時,有委員提出“有必要研究取消現在刑法中關於國家公職人員犯貪污賄賂罪的死刑罪名”,引起了激烈爭辯。(8月29日《廣州日報》)

    “取消貪官死刑”本身已不是一個新話題,近年來這種論斷在社會上頻頻出現,即使在法學界也有一定的市場。此次刑法修正案已涉及到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同為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公職人員貪污賄賂罪是否取消死刑被提出來討論,是必然的,完全可以理解。那麼,目前是否應該取消貪官死刑呢?貪官死刑是否與擬取消死刑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一樣,時機已經成熟呢?

    應當承認,“取消貪官死刑”論者也能拿出比較充分的法理依據和理由,包括世界範圍內的刑法輕刑化大趨勢、死刑立法和實踐國際潮流、世界多數國傢具體做法,以及國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少殺慎殺”司法原則、越來越少的貪官被判死刑司法實踐,甚至還有引渡貪官的客觀需要,等等。

    僅從理論上看,似乎“取消貪官死刑”的依據和理由已經足夠,貪官死刑完全可以立馬取消了。然而,提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卻並沒有涉及到貪官死刑的取消問題,是何原因呢?是該問題沒有引起法案起草者的足夠重視,還是我國社會現實環境不允許呢?在我看來,這絕不是重視與不重視的問題,而是中國目前的社會背景還不允許這麼做。因為,貪污賄賂犯罪雖然與走私文物、金融票據詐騙、盜竊罪等一樣同屬非暴力類經濟犯罪,但由於它們的犯罪主體性質不同,後者可能涉及所有公民,主體不具有特殊性,取消死刑一視同仁大家“受惠”,而前者則只涉及國家公職人員甚至更多的是國家官員,取消死刑則僅僅是官員“受惠”,往往會引起民意反彈。準確地講,公職人員貪污賄賂犯罪不應歸入“經濟性非暴力犯罪”,而是一種獨立類型,可以稱為“經濟性權力型非暴力犯罪”。

    正因如此,“取消貪官死刑”不只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政治問題,不能簡單處理。特別是在我國目前公共權力尚未完全有效地被關進籠子,受到規範和約束,官員貪腐現象尚未得到根本性扭轉,公權力濫用和尋租渠道仍四通八達,少數官員欲壑難填、貪得無厭,貪腐數額屢破紀錄的情況下,我國刑法制度和刑罰體系還不夠完全科學合理,尚未找到“一種比死刑更有恐懼感和受懲罰感的替代方式”,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還不盡如人意,刑罰具體執行還有不少缺陷和漏洞可以被不當利用,每每成為貪官逃避制裁的藉口和擋箭牌的情況下,是否取消貪官死刑決不能僅僅“通過”法律論證就萬事大吉,更重要的還必須“通過”政治論證,加蓋民意這枚最具效力的圖章才行。否則,政府形象就會受到損傷,政府公信就會受到質疑,官民關係就會受到不良影響,畢竟官員權力的膨脹必然導致公民權利的萎縮,對公職人員的放縱就是對公民利益的漠視,不僅權利日益覺醒的現代公民很難接受,即使是現代法治政府也不能容忍。國務院8月27日召開的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所傳達的精神,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立法是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立法者在最高立法機關討論問題應該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但一些不合時宜的提議,可能引發公眾聯想,挑起社會爭議,很可能加深群眾不滿。“取消貪官死刑”提議就屬此類。當然,粗暴地“封口”也不是現代民主制度的特色。為防各執一詞可能引發的不良後果,讓“取消貪官死刑”的讚彈各方都能認清中國真實的社會訴求,我們不妨借大幅取消死刑之機,對是否“取消貪官死刑”來一次全民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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