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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讓買賣個人信息者付出代價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9日 15: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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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買了房子,裝修公司就能通過電話、短信“找上門來”;其後更多的相關行業的電話、短信也“蜂擁而至”……這讓不少市民不勝其煩的同時,更是不禁憂慮到底是誰洩露了我們的信息?日前,記者根據市民報料線索調查後發現,在裝修行業,買賣各大樓盤業主信息的情況幾乎是業內“公開的秘密”:一手“資料”開價8000元甚至數萬元,二三手的“資料”200至500元就有交易。業主們的個人信息,就在這一次次的買賣當中流傳得越來越廣……

僅抓交易環節還不夠

  假如僅僅是抓住了買賣業主信息的交易當事人,恐怕還並不足夠。

  事實上,在業主資料信息的交易鏈條中,交易環節不過是其中的一環罷了,甚至根本算不上最關鍵,也不是獲利最豐的環節。從這個意義上説,真要禁絕個人信息的交易和買賣,還需摸清整個鏈條,並封堵真正的源頭,唯此,洩露個人信息,侵犯個人隱私才不會“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吳江

  職能部門應“主動出擊”

  毋庸置疑,買賣公民信息已成為社會一大公害。對此,職能部門應進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接受群眾舉報後進行查處只是一方面,還應“主動出擊”,如可採取暗訪的形式對售樓部等單位進行調查,若有違規現象,則嚴懲不貸,不僅給予經濟上的重罰,還應讓違規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每個市民除了要提高防範意識,注意保護個人隱私外,還要對 “騷擾電話”堅決抵制,及時舉報,將如此惡意推銷的商家打入 “黑名單”。如此一來,買賣公民信息者將成為“過街老鼠”,更無利可圖。

  朱慧松

  從源頭上保護個人信息

  打擊洩露和買賣個人信息行為,需要法律的完善,但我以為,還需要從源頭上進行治理。

  因此,最為根本的措施是對掌握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構和部門進行監管,如在需要提供個人信息時,有關機構和部門要向個人簽訂協議,保證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構和部門,權力不能過於集中,就像對高考試卷所採取的保密措施一樣,嚴格保密紀律,一旦有失密現象發生,要追究為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構和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維護公民的隱私權。

  蔡毅

  像治理賭球一樣打擊“出售信息”

  筆者認為,要像治理賭球一樣,順藤摸瓜打擊“出售信息”的利益鏈條和源頭。

  公安部門近一個階段來治理賭球方面取得成功的案例,無一不説明其中存在具體的利益鏈條,無論是下到普通球員、教練員,還是上到俱樂部的管理層,都是一環套著一環的,只要有必勝的決心,突破口一定會發現的。相信不遠的將來,公安機關打擊 “出售信息”利益鏈條和源頭的力度,能夠像治理賭球一樣堅決。

  崔立鋒

  順藤摸瓜揪出始作俑者

  被抓獲的這些人,充其量只是 “二道販子”、“三道販子”,如何順藤摸瓜,追本溯源,如何尋找出真正的始作俑者,無疑更為關鍵!比如,這份包含600多名業主姓名、電話、住址的個人信息,是誰“出售、非法提供”給劉英的?所謂“陌生男子”,究竟是何方神聖?其背後,究竟隱藏著怎樣的利益鏈條?

  跳出個案來審視,當下,最容易洩露個人信息的環節,要數銀行、通訊、教育、醫療、房産公司等經常與個人信息打交道的部門。

  保護個人信息,除了打擊下游的兜售者外,更需加強對這些源頭單位的監管。當源頭堵住了,當信息泄漏渠道被堵死了,保障公民信息,才不至於淪為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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