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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3日 10: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在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中,只有一個人當老闆,其餘都是僱員,老闆可以一個人説了算。而在有限責任公司及合夥制企業中,股東及合夥人的地位平等,不能一個人説了算。由此,股東、合夥人之間應強調相互尊重、團結合作、互諒互讓。尤其是涉及利益分配這一核心問題時,有限公司及合夥制公司中的領導者關係尤其複雜、微妙,稍有不慎,就有散夥的危險。
因此,在決定是否以合夥制形式創業時,應詢問自己這樣幾個問題:
第一,是否能獨自承擔創業風險;
第二,自己想從合夥股東身上得到什麼;
第三,自己與合夥股東之間的性格是否適合合作創業。
如果決定採用合夥形式,則應對合夥人的選擇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考察:
1 、合夥人是否重信守約重信守約是最寶貴的商業道德,也是合夥經營中的基本要求。如果在合夥企業中混入了不具備基本商業道德的人,很可能會斷送企業的前途。
2 、與合夥人是否志同道合
所謂志,就是創業的目標和動機,包括創業者的需求層次、創造企業的動機和目標。只有合夥人之間具有一個明確而統一的目標,並願為之而互相配合,才能形成合作發展的最大動力。
3 、與合夥人能否優勢互補若在合夥中各具優勢,且優勢互補,那麼合夥中的個人均能有效發揮自己優勢,同時還能産生單個人不具備的組合力量,加強整體能力。
4 、合夥人是否德才兼備合夥人的“德”與企業的穩定與發展密切相關,包括團結合作、相互尊重等:“才”則涉及合夥人具備的專業知識、技術和能力。
此外,合夥經營、合夥創業還應注意一些基本的相處之道:如互相信賴、坦誠相見、取長補短、利義並重等;並善於處理矛盾,實行自我檢討、回避退讓、求同存異和冷處理、模糊處理等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