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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腐敗為何難除?

國企腐敗,一個老話題因媒體的一篇揭露性報道而再次成為熱點——十月中旬,《檢察日報》旗下《方圓》雜誌撰文詳盡梳理了中石油十多起高管腐敗案。不僅僅是中石油,中石化、中移動以及民航業等諸多大型國有企業,近年來均深陷腐敗泥潭。對此,群眾憤然質疑,這些壟斷性行業,高管們拿著高薪水,享受著高福利,何以欲壑難填?[>>詳細]


國企腐敗案件其案發之頻、案值之巨、危害之深、影響之廣,令人震驚。國企腐敗者在掠奪人民財富的行為,已經引發社會公眾對國企體制合法性的質疑。我們不僅要問,國企腐敗案件的肆意蔓延,原因何在?是我們加強了反腐敗力度的必然結果?還是國企改革的路徑變異和國企監管失靈所導致?案件發生的態勢是否仍會持續?發生大面積國企腐敗案件有哪些共有的條件?國企監管失靈是否會影響到執政黨的執政地位?


國企腐敗案件發生的原因

國企在雙重體制下定位缺失

政治與經濟雙重體制的逆向擠壓是國企腐敗高發的動因。一方面,國家對國有企業的監管依舊是以行政化手段為主,自上而下的公權力對國有企業起到決定性作用,而國企正是依賴這種公權力,獲得民營企業無法企及的超額壟斷利益。另一方面,國有企業具有市場經濟主體的屬性,在國家監管、社會責任與公益目的極度弱化的情況下,多元化的經濟行為和經營方式又成為其謀取私利的重要途徑。可以説,國企腐敗源自這兩種制度的改革不到位引發的制度負作用,以及國企在這雙重制度環境下的定位缺失引發的內在負動力。可見,這兩種制度體系的逆向運行的必然産物就是國企腐敗。[>>詳細一] [>>詳細二]


國有資産監督制約機制收效式微

國有企業名義上是全民所有,實際上全民只是作為一個整體概念上的所有,全民不可能對國有企業進行有效監督。由於存在著由人民到政府再由政府到具體管理者的多重委託代理體制,致使國有産權中各項權力主體責權利關係相對模糊,再加上國有産權所特有的公共性,導致儘管産權的歸屬是明確的,但産權的維護機制是虛弱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大權獨攬,不僅掌握了企業的經營控制權,還掌握了企業的剩餘控制權,一旦負責人“敗德”,腐敗也就成為自由落體一樣的必然結果。[>>詳細]


再加上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三會”不健全,內部監督缺乏有效制約。股東大會沒有按時召開,董事會名存實亡,監事會監管不力,紀檢、審計、工會等部門不能發揮作用,必然導致企業內部機構虛設化和企業決策程序形式化,為個別人把集體決策變為獨斷專行創造了條件,更為一部分人在企業資金使用等重要環節和重大事項上搞暗箱操作、大肆損公肥私打開了方便之門。[>>詳細]


國企強勢既得利益集團謀利

在國企改革的進程中,必然會導致國企內部的利益關係的分化,形成以第一把手為核心的強勢利益集團。該利益集團與企業內部人數佔絕對優勢的職工利益是完全對立的。他們掌握著國企的內部控制權。他們一方面以維護國家利益為幌子,盡其所能壓榨國企職工的剩餘價值。另一方面,他們又鼓噪市場理念,利用市場規則來屏蔽政府的干預和監管。他們榮辱與共,鐵板一塊,國企成為針插不進、水潑不進的法外樂園。尤其是國企負責人出現惡意行為,其風險必將是巨大的,不勝枚舉的腐敗案例足以説明這一點。[>>詳細]


國企腐敗的負面影響

國企腐敗正成為經濟與政治改革的絆腳石

國企腐敗正在動搖執政黨的經濟基礎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阻礙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毋庸置疑,用經濟發展所取得的成就來證明執政黨的合法性,進而判斷是否應當推進民主政治,成為改革優先權選擇的首要標準。國有企業是中國市場化改革的最大障礙的言説不是沒有道理的,正因為國企,尤其國有壟斷企業改革不到位,致使全面的政治體制改革成為遙遙無期的未來之願。而政治體制改革不到位,反腐倡廉建設的長期性、複雜性和艱巨性又成為必然。[>>詳細]


受益人錯位,國企將會失信於民

國企腐敗引發的國企利益受益人錯位,導致國企失信於民,進而引發國企無法彌補的倫理危機。國有企業是國有資産的一種存在形式,它的本質是為國民提供民營企業無法提供,不願提供的公共物品,為全體國民服務。當中央企業惡炒地皮、爭搶“地王”,不斷仗其壟斷地位與民爭利,攫取超額利潤的同時,導致國民從經濟增長中受益的社會福利嚴重不足,增大了貧富差距,進而引發民怨升級,一定程度上在公眾的心中埋下了憎恨的種子,而這種不滿有可能轉移到國有企業的“婆婆”政府身上,引發對政府的不信任,一旦政府公信力降低,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也就大打折扣。[>>詳細]


國企改革的正當性和妥當性會遭受質疑

國企負責人的收入與國企普通職工的收入差竟有幾十倍乃至上百倍,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社會不公,貧富差距在加速增大。而國企負責人令人瞠目的高收入是以國企職工的下崗、收入減少和社會成本的增加為代價的,以一種遠期的預期凈收益來試圖説服以勞動集團為主的利益受損階層提高對待改革的熱情,效果不會理想,出現“改革的冷漠症”。按照著名的福利經濟學家卡爾多標準,因改革獲利的一方應當補償因改革受損一方,當受損一方所獲得的補償高於他們所提出的要求,這種改革是社會合意的改革,否則是不正義的,如果用卡爾多標準來衡量中國的國企改革,我們是有理由置疑國企改革的正義性和妥當性。[>>詳細]


國企腐敗滲入官場隱憂

國企腐敗案件的背後,始終遊蕩著政府某些腐敗者的影子。前段時間因“航線時刻審批”導致反腐風暴席捲民航業,不但波及多名航空公司高管,而且民航總局、發改委等部門高官要員也因牽連其中而落馬。


在國企利益集團的遊説下,政府的一些公共政策受到某些利益集團的影響,某些公共政策的制定者甚至有可能與某些利益集團合謀,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實現其合謀目的,從而背離了社會正義。更值得我們擔心的,隨著有限政府的改革措施逐步深化,進一步導致政府權力逐步縮小,迫使政府核心權力更加頻繁的行使,政府管理者危機感增強,具有加速其腐敗的行為動機,有可能形成一個由國企資本集團、政府權力集團與喪失了知識分子良知的知識集團相勾結,而形成的“分利聯盟”。[>>詳細]


網友表態

國企腐敗的態勢是否仍會持續?


仍會繼續



將會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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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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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題

從根本上説,國企腐敗的治理取決於政治體制改革是否到位,只有政治體制改革到位,才能釜底抽薪,瓦解國企腐敗所依賴的制度環境。否則,國企這塊“唐僧肉”最終會被前“腐”後繼的掌門人蠶食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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