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的強制收治標準過低、範圍過廣
根據衛生部2007年的《精神衛生宣傳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識要點》,精神疾病有10大類、72小類,近400種,甚至包括老年癡呆症、焦慮症、失眠症、人格障礙、智力低下等——這意味著這400多種精神疾病的患者都可以被強制收治,再加上“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即未經診斷的人,其實就是説所有人都可以成為強制收治的對象。知曉這個常識,也許我們就更能理解孫東東教授當年一語驚醒國人的“中國訪民99%都有精神病”之高論。[>>詳細]
第58期10月13日
民間公益組織“精神病與社會觀察”與深圳衡平機構發佈的《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稱:“我國現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亂。這不僅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個人都面臨‘被收治’的風險。”報告指出,一方面,許多應當被收治的患者由於無力支付醫療費,得不到治療;另一方面,大量無病或無須強制收治的人,被與之有利益衝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詳細]
與“該收治不收治”相比,“不該收治的強制被收治”的問題更嚴重、更迫切,因為這讓每個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都受到了威脅。湖北十堰網友彭寶泉,因拍攝了幾張群眾上訪的照片,被派出所送進當地精神病醫院、河南漯河上訪農民徐林東被強行送到精神病院關了6年、江蘇的朱金紅女士被疑為謀財的母親唐美蘭強送到醫院強制治療……近年來,類似的事件接連發生,照此下去,每個人都隨時有可能“被精神病”。
根據衛生部2007年的《精神衛生宣傳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識要點》,精神疾病有10大類、72小類,近400種,甚至包括老年癡呆症、焦慮症、失眠症、人格障礙、智力低下等——這意味著這400多種精神疾病的患者都可以被強制收治,再加上“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即未經診斷的人,其實就是説所有人都可以成為強制收治的對象。知曉這個常識,也許我們就更能理解孫東東教授當年一語驚醒國人的“中國訪民99%都有精神病”之高論。[>>詳細]
法律在強化精神病患者“監護人”權力的同時卻忽視了患者本身的權利,譬如在設計入院出院程序和個人權利的處分時,都規定要取得監護人的同意,而不尊重患者本人的意願。聯合國1990年通過的《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明確規定:“患者有權選擇和指定一名律師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訴或上訴。若患者本人無法取得此種服務,應向其提供一名律師,並在其無力支付的範圍內予以免費。”遺憾的是,我國精神病患者訴權卻仍是一片空白。[>>詳細]
1、精神病患者出院遵循“誰送來、誰接走”的規則。醫院堅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當事人出院,即便醫院明知送治人是出於利益衝突將當事人送來,也堅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人出院。換言之,醫院只對支付醫療費的人負責。
2、患者住院期間沒有糾錯機制,投訴、申訴、起訴皆無門。一旦被收治,無論當事人怎樣抗議,都沒有第三方機構來處理異議。
3、司法救濟失靈。出院後,試圖通過訴訟來維護個人權利的當事人面臨著重重困境,要麼被否認訴訟行為能力,把訴權徹底剝奪;要麼誤入“醫療糾紛”陷阱,在有沒有病這個問題上進行拉鋸戰,忽視了收治程序上的不規範。[>>詳細]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精神病人強制治療僅限于他對社會實施了危害行為,經過法定鑒定程序後不負刑事責任,這部分人必要時可由政府強制醫療。“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司法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之外,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不能非經法律程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雖然“強制收治”理論上的目的是為了“治病救人”,但它是以剝奪人身自由為前提的。既然需要剝奪人身自由,那就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比如對疑似精神病人進行司法鑒定,若非司法鑒定也要經過司法機關的認可,而且是否強制收治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或備案——不經過司法機關這一關,“強制收治”都帶有非法拘禁的性質。[>>詳細]
縱觀近年發生的數起“被精神病”事件,你會發現一個普遍的現象,那就是在強制收治之前沒有進行任何的鑒定——扭送的家人或者工作人員説他患精神病他就是精神病人了,而且出院還必須是“誰送誰接”。
一旦被送治,當事人就喪失了話語權,成為任“監護人”宰割的對象——由於送治人就是付款人,付款人就是監護人,醫院實際上只對付款人負責。[>>詳細]
在扭曲的公權力面前,那些不馴服者“被精神病”,成了某些地方維穩的“創新做法”,無論是強拆中的釘子戶,還是越級的上訪者,被扣上“精神病”帽子的新聞時有發生。
早在北大教授孫東東提出“老上訪專業戶至少99%以上精神有問題”的先進理論之前,某些截訪者將無辜群眾送進精神病院接受“精神改造”的事情就已屢見不鮮。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河南漯河農民徐林東因上訪于2003年被鄉政府幾名工作人員送入精神病院,其間被強行捆綁48次、電擊54次,直到2007年才被得知他下落的家屬解救出來。讓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尊嚴輸給公權力長達六年之久,想來就讓人膽寒。[>>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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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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