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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的最大隱患是司法程序缺失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2日 2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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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大林

    10月10日是第十六個世界精神衛生日。民間公益組織“精神病與社會觀察”與深圳衡平機構發佈的《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稱:“我國現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亂。這不僅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個人都面臨‘被收治’的風險。”(據本報)

    “該收治不收治,不該收治被收治。”這確實是目前我國精神衛生領域存在的兩大問題。但相比之下,“不該收治被收治”比“該收治不收治”的問題更嚴重、更迫切,因為後者只是部分精神病患者的權利沒得到保障,而前者則讓每個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都受到了威脅。河南漯河上訪農民徐林東被強行送到精神病院關了6年、江蘇的朱金紅女士被疑為謀財的母親唐美蘭強送到醫院強制治療……近年來,類似的事件接連發生,而且愈演愈烈。照此下去,每個人都隨時有可能“被精神病”。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醫師的職業倫理確實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如果精神科的醫師都能恪守職業道德,堅決不把正常人診斷為精神病人或者拒絕收治“被精神病”的人,那麼“不該收治被收治”的現象就會大大減少。但這未免有些一廂情願,因為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職業道德是不太牢靠的,而且很多時候是否強制收治也不是醫師説了算,尤其是當行政力量介入之後,醫師的道德就只能靠邊兒站了。

    縱觀近年發生的數起“被精神病”事件,不難發現一個普遍的現象,那就是在強制收治之前沒有進行任何的鑒定——扭送的家人或者工作人員説他患精神病他就是精神病人了,而且出院還必須是“誰送誰接”。院方的理由是,送治人是當然的監護人,而現行的精神衛生條例規定,監護人有權決定精神病患者的一切事務。可是,在確定被送的成年人為精神病人之前,哪來的什麼“監護人”呢?實際上,這是一種“循環論證”。

    有一個更嚴重的問題被忽略了,那就是“強制收治”是一種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司法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之外,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不能非經法律程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雖然“強制收治”理論上的目的是為了“治病救人”,但它是以剝奪人身自由為前提的。既然需要剝奪人身自由,那就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比如對疑似精神病人進行司法鑒定,若非司法鑒定也要經過司法機關的認可,而且是否強制收治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或備案——不經過司法機關這一關,“強制收治”都帶有非法拘禁的性質。

    因此,司法程序的缺失是“被精神病”的最大隱患。要消除“被精神病”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必須在強制收治過程中堅持兩個原則:一,必須經過司法性質的技術鑒定;二,必須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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