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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會不會被當成精神病強制收治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2日 2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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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鄧海建

    10月10日是第十六個世界精神衛生日。民間公益組織“精神病與社會觀察”與深圳衡平機構今天發佈的《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稱:“我國現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亂。這不僅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個人都面臨‘被收治’的風險。”(10月11日《中國青年報》)

    電影《A面B面》裏有句名言:人人都是精神病。沒想戲劇語言一語成讖。一方面是為數眾多的精神病患者未得到有效收治,另一方面卻是一些正常人被扣上了精神病的帽子、被強制送進了精神病院——這就是我國精神病收治領域面臨的尷尬現狀。當此語境之下,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制度的受害者,面臨來自精神病院和未收治患者的雙重風險。

    這種“被收治”的風險來自於制度的放任與錯位:一者,精神病的強制收治標準過低、範圍過廣,譬如根據衛生部2007年的《精神衛生宣傳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識要點》,精神疾病有10大類、72小類,近400種,甚至包括老年癡呆症、焦慮症、失眠症、人格障礙、智力低下等——這意味著這400多種精神疾病的患者都可以被強制收治,再加上“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即未經診斷的人,其實就是説所有人都可以成為強制收治的對象。知曉這個常識,也許我們就更能理解孫東東教授當年一語驚醒國人的“中國訪民99%都有精神病”之高論。

    二者,法律在強化精神病患者“監護人”權力的同時卻忽視了患者本身的權利,譬如在設計入院出院程序和個人權利的處分時,都規定要取得監護人的同意,而不尊重患者本人的意願。一旦被送治,當事人就喪失了話語權,成為任“監護人”宰割的對象——由於送治人就是付款人,付款人就是監護人,醫院實際上只對付款人負責。聯合國1990年通過的《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明確規定:“患者有權選擇和指定一名律師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訴或上訴。若患者本人無法取得此種服務,應向其提供一名律師,並在其無力支付的範圍內予以免費。”遺憾的是,我國精神病患者訴權卻仍是一片空白。

    過濫的精神病概念外延、過窄的患者權益保護,結果必然導致精神病醫學被權力或資本所濫用。舉國震驚的徐林東事件可謂現實的注腳:河南漯河農民徐林東就是這樣一名“被精神病”的公民,始作俑者就是當地鄉政府,原因則是“上訪”。精神病一旦成為一種合法傷害權的捷徑,異化的權力必然對之表現出極度的狂熱。

    法國思想家福柯説:“瘋癲不是一種自然現象,而是文明的産物。”在《精神衛生法》遲遲不能出臺的情況下,為非自願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異議機制也許還是個空想,但我們起碼當厘清家庭與社會、政府的責任,在救治精神疾病患者的程序中慎用強制、關照人性,各自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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