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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益組織:精神病收治混亂 亟待完善立法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2日 22: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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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是第十六個世界精神衛生日,“精神病與社會觀察”與深圳衡平機構等兩個民間公益組織,在北京發佈了四萬餘字的《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該報告通過對大約100多個真實案件、30余種法律規範以及300多篇新聞報道的分析,揭示了當前我國精神病醫學中該收治的不收治、不該收治的卻被收治的混亂局面以及資源配置錯位對公眾的威脅,指出我國現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八大缺陷,揭示了隱藏其後的三個理論謬誤,它使得每一個人都面臨“被收治”的風險。

  據該報告的&&執筆人、深圳律師黃雪濤介紹,該報告經歷了三年的研究及撰寫過程。這是我國首部從法律視角對精神病收治制度進行分析的民間報告。

  現狀:資源配置錯位

  通過對眾多新聞報道和大量個案的分析,報告發現我國目前的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亂。一方面,應當被收治的患者由於無力支付醫療費,得不到治療,或被家人長期禁錮,或流落街頭,他們被喻為散落在社會中的“不定時炸彈”,威脅公共安全,常常釀成慘案。另一方面,大量無病或無需強制收治的人,被與之有利益衝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喪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該接受治療的痛苦。

  報告指出,這種資源配置錯位,令資源短缺的情況更加惡化。珍貴的醫療資源配置不當,不僅造成浪費,還會給當事人帶來巨大的痛苦和傷害,激化社會衝突,帶來社會不和諧。公眾還面臨被精神病院隨時收治的威脅。

  原因:收治制度八大缺陷

  報告指出了當前我國精神病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

  第一、強制收治沒有門檻。包括輕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在內的所有人都可以被收治。這與國際社會通行的“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或危險”標準不符。

  第二、強制收治沒有程序規範。醫院可以在從未見過當事人、從未作出診斷的情況下,派人將當事人用“綁架”的方式收治。

  第三、否認個人拒絕住院的權利。醫院以精神病人缺乏“自知力”為由,否認個人拒絕住院的權利。不承認有精神病,成了一個人有精神病的表現。

  第四、不經法定程序推定監護人。正常的成年人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和法院宣告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不需要監護人。但實踐中,醫院往往自動推定送治人即監護人。

  第五、出院遵循“誰送來、誰接走”的規則。醫院堅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當事人出院,即便醫院明知送治人是出於利益衝突將當事人送來,也堅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人出院。換言之,醫院只對支付醫療費的人負責。

  第六、住院期間沒有糾錯機制,投訴、申訴、起訴皆無門。一旦被收治,無論當事人怎樣抗議,都沒有第三方機構來處理異議。

  第七、司法救濟失靈。出院後,試圖通過訴訟來維護個人權利的當事人面臨著重重困境,要麼被否認訴訟行為能力,把訴權徹底剝奪;要麼誤入“醫療糾紛”陷阱,在有沒有病這個問題上進行拉鋸戰,忽視了收治程序上的不規範。

  第八、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非常低。經過多年艱難抗爭,最終勝訴的當事人往往只得到兩三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理論:三個“指鹿為馬”

  報告指出,導致八個制度性缺陷的深層原因,在於我國精神病醫學理論存在三處“指鹿為馬”、顛倒黑白的謬誤。

  首先,我國精神病醫學否認強制收治的法律屬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收治”看作“純粹的醫療行為”,認為強制收治與人身自由無關,拒絕司法介入。

  其次,我國精神病醫學把部分強制收治當做自願治療,如果當事人拒絕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願看作是當事人本人的意願,理論上把違背當事人意願的“非自願治療”説成是“自願治療”。

  最後,我國精神病醫學用醫學標準代替法律標準,將醫學上的“自知力”作為判斷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標準,醫生僭越法官的權力,給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送治人以“監護人”的地位。通過此三處偷換概念,使任何人被精神病院強制收治成為可能。

  立法:立法資源被壟斷

  我國的精神衛生立法始於1985年,至2010年已歷時25年。報告指出,雖然其間數易其稿,但《精神衛生法》依然未能出臺。在《精神衛生法》難産的同時,地方的精神衛生立法則不斷出現,目前中國已有六部地方的《精神衛生條例》。這些立法都是由衛生部們&&起草,專家組成員大部分為醫生,未能將人口、社會學、法學等多學科學者吸納進來,從而使精神病學專家壟斷了立法資源。醫生及醫療機構的責任被縮小、而權力則被放大,與此不無關係。

  從住院權上看,雖然2009年《精神衛生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表面上規定了自願住院原則,但又規定醫生認為需要住院時,“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因此這種“自願”實質上是“非自願”,是以監護人意願代替患者意願,使患者徹底喪失自決權。同時,內部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制度也僅僅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無法真正地達到糾錯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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