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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權力失控是國企腐敗多發主要原因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9日 0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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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4月27日,在雲南省政府主辦的“促進省屬國企維護社會穩定與加強法治建設工作會”上,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祁 為雲南17家省屬大型國企的老總及其他高管約200人,作了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知識講座。本文是祁 講課內容摘要。

  國企職務犯罪高管佔多數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是黨執政的重要經濟基礎。目前,雲南省有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17家,企業資産總額為3862億元,凈資産為1315億元,2009年營業收入總計1606億元,實現利潤105.5億元,企業從業人員26萬人。這些數據,充分表明了省屬國有企業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格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然而,由於體制和機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國有企業在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日漸凸顯,衍生出一個非正常現象,就是國有企業職務犯罪案件高發頻發。近三年來,雲南省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2916件3089人,其中,國有公司、企業人員707人,佔同期查辦貪污賄賂案件總人數的22.9%。

  同其他部門和行業相比,國企人員職務犯罪有六方面的突出特徵:一是窩案、串案多。如2008年雲南省檢察院立案查處的雲銅集團系列職務犯罪案件,有100余人涉案;2006年楚雄彝族自治州檢察機關查辦的一平浪煤礦系列職務犯罪案件,共立案28件27人;2009年曲靖市檢察院偵辦的該市新華書店系統職務犯罪案件,立案23件23人。二是涉案金額大。如雲銅系列案件,涉案金額15億余元;一平浪煤礦系列案件,涉案金額1000余萬元;曲靖市新華書店系統案件,涉案金額800余萬元。三是貪賄案件突出。近三年來查辦的707名國企人員中,貪賄案件所佔比例高達73.1%,其中,貪污222人,佔31.4%;受賄295人,佔41.7%。四是企業高管特別是主要領導佔多數。如一平浪煤礦系列案中,7名原領導班子成員全軍覆沒;雲銅系列案件中,原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鄒韶祿,原副總經理余衛平等多人被查處。五是作案後犯罪嫌疑人潛逃所佔比例大。近三年來,雲南省犯案後潛逃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共有22人,其中,國有公司、企業人員13人,佔59%。六是社會影響惡劣。相關統計表明,人民群眾對國企人員尤其是主要領導職務犯罪反響強烈,這類案件大多數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誘發多起下崗職工群體性上訪等事件的重要原因。

  高管權力失控是國企腐敗發生的主要原因

  雲南省檢察院在辦理雲銅集團系列職務犯罪案件後,對該案的發生原因作了調查分析,結合其他國企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辦理情況,我們總結出誘發國企人員職務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體制機制存在缺陷。國有企業制度建設不健全,監督制約機制薄弱,管理存在漏洞是導致國企人員職務犯罪的重要客觀原因。一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大權獨攬,監管失控。如雲銅集團在1995年至2006年長達11年時間裏,鄒韶祿身兼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三職,集企業黨務、決策和經營管理權于一身,除了在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權轉讓、幹部任用中受賄外,還大肆弄權。他多次未經任何程序,同意余衛平將雲銅集團鉅額資金無償轉借其他企業或墊款以及提供擔保等,至案發時未收回的資金達近9億元。二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三會”不健全,內部監督制約不力。股東大會沒有按時召開,董事會名存實亡,監事會監管不力,紀檢、審計、工會等部門不能發揮作用,必然導致企業內部機構虛設化和企業決策程序形式化,為個別人把集體決策變為獨斷專行創造了條件,更為一部分人在企業資金使用、産品購銷以及子公司管理等重要環節和重大事項上搞暗箱操作、大肆損公肥私打開了方便之門。三是財務管理混亂,國有資産被肆意挪用或侵吞。

  對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一些企業領導只關注生産經營和經濟效益,對反腐倡廉工作重視不夠,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薄弱,本該建立健全並充分發揮作用的組織生活、黨內監督和黨風廉政建設制度形同虛設,黨組織軟弱渙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流於形式。

  教育失范,部分企業人員尤其是主要領導權力觀、人生觀、價值觀、利益觀扭曲。如雲銅系列案件中,企業主要領導貪圖享受,腐化墮落,中層幹部便上行下效,整個企業內部既沒有樹立廉政勤政的理念,更將企業廉潔文化破壞殆盡。二級公司副總經理以上幹部熱衷於逢年過節向集團高管送禮並相互攀比,逐步演變成集團與子公司之間行受賄之風盛行,特別是二級公司以單位行賄和採取入乾股形式行賄犯罪突出。僅鄒韶祿就接受下屬二級公司負責人行賄7筆,其中5筆是以入乾股形式行賄。

  預防國企人員職務犯罪的對策和措施

  國企職務犯罪産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預防國企職務犯罪是一項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管理和法律等多個方面,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注、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

  加強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強化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決策參謀作用。認真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相關制度,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保障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同時,健全企業黨委會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的內容、程序、機制,使黨委會代表企業職工根本利益的職能能夠在董事會的決策過程中得以實現。另外,大力加強企業廉政文化建設,形成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加強對企業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監督,防止權力濫用。首先,嚴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規則,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都要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杜絕“家長制”、“一言堂”。其次,建立和完善權力制衡機制。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分設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實行任期制、黨委成員交叉任職機制、回避制度等,確保各司其職、協調運轉和有效制衡。第三,建立健全企業紀委組織協調工作機制。由企業紀委&&,整合監察、審計、財務、監事會、職代會和各部門等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增強監督實效。

  自覺接受監管,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首先,建立廉潔從業工作機制。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從業情況納入企業領導人員考核體系,嚴格責任追究和紀律處分。其次,嚴格執行審計和財務檢查制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國有企業的巡視工作,堅持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堅持對企業經營業績進行年度審計,重點檢查資金資本的運作、市場營銷、進出口貿易管理等,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頓。第三,嚴格執行評估和清算國有資産制度。在改組、改制、破産、兼併、轉讓以及産權出售、租賃承包的各個環節,由具備資質的資産評估清算部門對原有固定資産、流動資金、債務進行全面評估清算,避免不法人員借機侵佔國有資産。第四,建立任期退出制和流動制。企業高管人員的任期不超過兩屆,屆滿必須交流或調整。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健全和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切實明確“三會”職能和經理層職責,實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分離,探索建立“三會”與“老三會”(黨委會、職代會、工會)互相制衡的機制。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和職務消費制度,探索科學合理的股權、期權激勵辦法。

  建立健全企業資金集中結算制度,加強和完善企業財務管理。嚴格落實財務預決算和資金收支監管機制,加強對企業資産資金的集中管理和運作,加強對擔保貸款、借款、預付貨款、推遲支付貨款等容易發生權錢交易和産生行賄受賄犯罪環節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和效益。加強和完善企業財務公開制度,切實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實行財務負責人委派制,使之更具獨立性和權威性,切實發揮其應有的審核、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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