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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防體系的軟肋:國企腐敗的制度依賴性透視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9日 00: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家預防腐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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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國企腐敗是中國最大的腐敗。政治與經濟雙重體制的逆向擠壓是國企腐敗高發的動因。一方面,國家對國有企業的監管依舊是以行政化手段為主,自上而下的公權力對國有企業起到決定性作用,而國企正是依賴這種公權力,獲得民營企業無法企及的超額壟斷利益。另一方面,國有企業具有市場經濟主體的屬性,在國家監管、社會責任與公益目的極度弱化的情況下,多元化的經濟行為和經營方式又成為其謀取私利的重要途徑。瓦解國企強勢既得利益集團謀利行為在於分類監管。公益性類企業的監管模式應當摒棄市場化監管手段,實行以政府監管為主、社會民主監督為輔助的監督模式;對競爭性國企應確立“非禁即準入”原則,建立國有資産退出機制。從根本上説,國企腐敗治理關鍵在於瓦解國企腐敗所依賴的制度環境,以全面改革代替局部改革,以制度創新代替制度修補。

    關鍵詞:懲防體系;國企腐敗;分類監管   

    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核心是構建懲治與預防腐敗體系。從理論上説,懲防體系的戰略目標是實現對兩大領域腐敗行為的遏制:一是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為核心的公權力領域;二是國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為履行增加全民財富的社會使命,以國有資産的保值和滾動發展為核心的經濟領域。由於公權力領域的制度環境相對單一,尤其是政治體制改革的漸進式推進,在黨政機關中,反腐倡廉建設逐步取得成效。而國有企業的根本屬性決定了其依賴於兩種制度環境:一方面,從所有權角度,國家對國有企業的監管依舊是以行政化手段為主,自上而下的公權力對國有企業起到決定性作用,而國企也正因為依賴於這種公權力,獲得民營企業無法企及的超額壟斷利益。另一方面,國有企業又具有市場經濟主體的屬性,當國家監管、社會責任與公益目的極度弱化的情況下,多元化的經濟行為和經營方式又成為其謀取私利的重要途徑。可以説,國企腐敗源自這兩種制度的改革不到位引發的制度負作用,以及國企在這雙重制度環境下的定位缺失引發的內在負動力。可見,這兩種制度體系的逆向運行的必然産物就是國企腐敗。

    實事求是地説,反腐倡廉建設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從不斷披露的懲腐案例和高頻率出臺廉政法規,即可窺見一斑。但與此同時,國企腐敗行為並未有所收斂,腐敗案件的高發態勢依舊,國企腐敗總體趨於高位頻發緩慢增長的趨勢。這一高位頻發的腐敗案件呈現以下特點:第一,國企腐敗已從財物積累轉向資本積累,腐敗行為的目的也從非法佔有消費轉向非法運營資本,通過資本運營來實現非法“利潤”最大化。如健力寶集團李經緯案和伊利集團鄭俊懷的國有資産流失案;第二,國企腐敗已從個體腐敗發展到集團化組織化腐敗,其破壞力成幾何級數增長。在動搖公眾對公有制經濟信心的同時,以國企腐敗為軸心,形成多元強勢利益集團,引發多元主體的腐敗。如雲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鄒韶祿等70余人窩案,涉案金額達20億元。安徽古井集團王效金腐敗窩案等;第三,國企腐敗行為呈“齊頭並進”的態勢,從單一的貪污受賄發展到多樣化犯罪。通過企業改制重組、産權交易、資本運作和經營管理等隱匿、轉移、私分、侵佔國有資産的腐敗趨勢增多,不表明相對屬於傳統的其他腐敗形式的減少,即並不表現為“彼消此長”的形態,且犯罪金額特別巨大。如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1.9573億余元腐敗案;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李培英腐敗案;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團原董事長王先龍腐敗案,王先龍夥同他人貪污公款6311萬餘元,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産損失1.4億余元。

    可見,國企腐敗案件其案發之頻、案值之巨、危害之深、影響之廣,令人震驚。國企腐敗案已經成為新的“腐敗百慕大”,國企腐敗者在掠奪人民財富的行為,已經引發社會公眾對國企體制合法性的質疑。我們不僅要問,國企腐敗案件的肆意蔓延,原因何在?是我們加強了反腐敗力度的必然結果?還是國企改革的路徑變異和國企監管失靈所導致?案件發生的態勢僅僅是開始,還是已接近尾聲?發生大面積國企腐敗案件的條件是否存在?國企監管失靈是否會影響到執政黨的執政地位?我們嘗試從一定的視角審視其內在的原因,揭示國企腐敗案件形成的基本脈絡與規律。  

    一、國企腐敗是中國最大的腐敗   

    國企腐敗是中國最大的腐敗這一結論,是立足於三個方面視角得出的一孔之見。第一,從國企腐敗危害性的視角,國企腐敗正在動搖執政黨的經濟基礎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阻礙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毋庸置疑,用經濟發展所取得的成就來證明執政黨的合法性,進而判斷是否應當推進民主政治,成為改革優先權選擇的首要標準。國有企業是中國市場化改革的最大障礙的言説不是沒有道理的,正因為國企,尤其國有壟斷企業改革不到位,致使全面的政治體制改革成為遙遙無期的未來之願。而政治體制改革不到位,反腐倡廉建設的長期性、複雜性和艱巨性又成為必然。第二,從國企功能發揮的視角,國企腐敗引發的國企利益受益人錯位,導致國企失信於民,進而引發國企無法彌補的倫理危機。國有企業是國有資産的一種存在形式,它的本質是為國民提供民營企業無法提供,不願提供的公共物品,為全體國民服務。當中央企業惡炒地皮、爭搶“地王”,不斷仗其壟斷地位與民爭利,攫取超額利潤的同時,導致國民從經濟增長中受益的社會福利嚴重不足,增大了貧富差距,進而引發民怨升級,一定程度上在公眾的心中埋下了憎恨的種子,而這種憎恨有可能轉移到國有企業的“婆婆”政府身上,引發對政府的不信任,一旦政府公信力降低,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也就大打折扣。第三,從國企腐敗治理有效性視角,政治與經濟雙重體制的逆向擠壓是國企腐敗高發的內在動因。可以肯定地説,在現行制度體系下,任何監管機制不僅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國企腐敗問題,做得不好,適得其反,反而推動國企腐敗的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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