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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2日 19:49 關鍵詞: 美國 政治結構 政黨政治 總統 選舉

論現代美國政治結構的演變

廣西大學學報 記者:蔣維忠

核心提示:美國的政治結構從建立到現在已有二百多年的歷史。自從19世紀末葉以來,隨著科技的步與壟斷資本主義的加強,美國的政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方面表現為社會各種政治力量的升降起伏;另一方面是政治結構的自身演變。其發展趨勢是國會、文官和利益集團三者逐步合流形成新的決策中心,並對當代美國政治産生日益廣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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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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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5年第2期,作者:蔣維忠,原題:《論現代美國政治結構的演變》

  美國的政治結構從建立到現在已有二百多年的歷史。自從19世紀末葉以來,隨著科技的步與壟斷資本主義的加強,美國的政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方面表現為社會各種政治力量的升降起伏;另一方面是政治結構的自身演變。其發展趨勢是國會、文官和利益集團三者逐步合流形成新的決策中心,並對當代美國政治産生日益廣泛的影響。

  一、美國政治結構構成原則

  美國的制憲先輩們漢密爾頓、亞當斯和傑佛遜等人對美國政治制度的建立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他們認為政府是永遠壓制個人的,政府與人民是對立的,但是怎樣建立一個適當的政府呢?他們提出給政府的權力不必太多;政府的權力應當互相制衡;掌握政權的人只能只掌一段時間,不能長期執政。這樣可以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其害。所以提出分權制衡的原則。他們提出的“分權制衡”理論,來源於法國哲學思想家孟德斯鴻。他反對法國封建專制制度。在長期考察英、法、德、意等國的政治制度之後,于1748年發表了《論法的精神》一書,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學説,使國家權力互相制約,彼此制衡,以防止産生像歐洲封建專制統治者那樣濫用權力的弊端,並且可以保證個人人身自由和財産的權力。美國人民大多是為逃避歐洲封建專制的壓迫,到達新大陸的移民及其後裔,對君主專制抱有反感。早在殖民地時期,就具有組織議會,反對代表英王的駐殖民地總督的專制統治的傳統;在反英獨立戰爭中,弗吉尼亞、紐約、麻薩諸塞幾個州所制定的州憲,都採用了分權形式。孟德斯鴻的思想早在第一次大陸會議時期,已在北美知識界傳播,已為美國制憲會議代表所接受。美國制憲會議的代表們根據本國的歷史經驗和美國社會的具體條件,吸收了孟德斯鴻三權分立學説的精髓,制定了美國新憲法。確立了美國初期的政治結構原則是立法至上,有限的行政權,司法獨立。

  立法至上:美國早期的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和司法權。美國的傳統權威是國會。在美國歷史上,國會被認為是民主政治的基石。聯邦憲法第一條規定,“各項立法權,均屬於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合眾國會”。除立法權以外,國會還被賦予廣泛的權力。在制憲的先輩們看來,授予國會如此廣泛的權力一方面是“信任和依賴的立法機構”,另一方面是“制止行政部門專橫跋啟洲飛。正是在這一思想指導下,19世紀末葉以前,美國政府三權之中的立法權一直居於主導地位。當時的立法機構工作草有成效,而政府的事務性工作簡單狹小。所以國會一直居高臨下承擔著治理國家的主要責任。

  有限的行政權:立法人為了防止個人專斷,防止專制政體在美國重新出現,所以給個人的權力很少。美國早期行政權的有限性首先體現在各州的州長,他們是行政的代表,有些州長是立法機關選舉的,任期一年,州長沒有否決議會議案的權力;其次表現在總統權力的有限性,如果把美國總統和法國國王相對比不如法國國王。因為法國是單一的中央政府,而美國是實行中央與地方(州)分權的聯邦政府;兩者代表的主權內涵不一樣,法國國王是法律的制定者,是主權的化身,而美國總統是法律的執行者而不是主權的化身;美國總統任期四年,法國國王是終身制。美國總統在行使主權過程中,時時受到監督。當時美國總統權力如此之小,主要原因是與外交有關,當時美國無外交,很少有機會使總統行使權力。

  司法獨立: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以及由國會下令設立的各級法院。法官是穿黑袍的精英。法官和法院是美國政治體制的監護者,是社會公正的化身。制憲先輩們力圖使法院成為超黨派,超階級的絕對權威。最高法院法官9名,首席法官1名。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法官如不違憲,任職終身。這就使法院成為淩駕於政府之上的絕對權威,具有無上的權力。為什麼法院擁有這麼大的權力呢?首先是為了使它保證制憲原則的實施,法官不經群眾選舉,不接近民眾,這樣可以有效的排除民眾對他們的影響,勇敢地進行審判。其次法院享有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和總統行政命令的司法復審權,即憲法解釋權或違憲審查權。法院宣佈憲法是這塊土地上的最高法典,各級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機關頒布的行政命令同憲法相抵觸時,它有權以判例的形式宣佈其違憲,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被它解釋的判例則成為各級各類法院必須遵守的“判例法”。聯邦最高法院事實上掌握了部分立法權。這是最高法院對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制約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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