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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深圳禁電動車豈能漠視民意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3日 15: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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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湯嘉琛

      近日,深圳市有關部門發出通知,從6月6日到12月5日,將在主要區域24小時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深圳一些電動自行車主表示,此前沒有任何聽證或者徵詢民意的環節。有網友提出質疑,認為此舉有悖方便市民出行的原則。(6月13日《新京報》)

      深圳市交警局有關負責人曾表示,與電動車有關的交通事故較多,影響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是禁行電動車的主要原因。但只要檢索官方公佈的數據就可發現,這樣的“主要原因”根本站不住腳。2010年,深圳市共發生交通事故1737起,造成563人死亡,其中,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268宗,造成64人死亡,這一數據僅佔死亡總人數的11.3%。

      深圳市有關部門出於何種考慮“封殺”電動自行車,我們不得而知。但可以確定的是,未經任何聽證程序就草率出臺“禁令”,讓民意成為“沉沒的聲音”,既不符合法定程序,又與中央職能部門的文件精神相悖。

      目前,深圳市電動自行車保有量達50多萬台,在不能給出充分理由的前提下禁止電動車上路,勢必傷及這些電動車用戶的切身利益,給他們日常的生活和出行帶來不便。更何況,電動自行車一直都是快遞行業在終端配送中使用的主要交通工具,因為“禁令”而提升的物流成本,很可能會轉嫁到消費者頭上。

      出現這種多方受損的局面,顯然與政策制定過程中漠視民意有關。一項涉及幾十萬市民利益的政策,未經任何討論和聽證,其合法性自然會遭受質疑。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這一飽受詬病的“禁令”,搞不好又是幾個決策者在辦公室裏“拍腦袋”、“拍大腿”的産物。因為缺乏必要的民意基礎,新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將不可避免地遭遇梗阻,即便以罰款手段來加以震懾,也將支付巨大的執法成本。

      除了漠視民意的做法不合程序,深圳市禁止電動車上路的做法,還明顯與中央職能部門的文件精神相悖。今年3月份,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曾聯合下發《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相關部門制定和出臺管理規定,對電動自行車生産、銷售、註冊登記等環節加強引導。《通知》説得很清楚,對電動車行業要加強“政策引導”,而非簡單地“一禁了之”。

      由是觀之,如果不是深圳市有關部門“曲解”了《通知》精神,就是他們有意無意地陷入了“以禁代管”的誤區。根據深圳市的規定,自今年7月1日起,違規騎行電動自行車者將面臨200元的罰款。我們不禁要問,某些部門是否有意出臺“禁令”,然後想通過罰款來創收?畢竟,類似“養育執法”的現象,我們早就領教過了。

      我們承認電動自行車給城市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問題,但不能接受的是,一項事關民生福祉的重要決策,以繞開民意的形式“霸道”出臺。事實上,在此之前,包括廈門在內的一些城市已經開始醞釀地方性法規來管理電動車。真正值得深圳市有關部門借鑒的是,《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是在經過充分的聽證程序之後形成的,民意不曾缺席。作為主要措施的“電動自行車掛牌登記制度”,既有效規範電動車主的行車行為,降低與之相關的事故發生頻率,又能控制電動車的總量,保證道路的暢通,更能兼顧到老百姓騎電動車出行的訴求。

      以此反觀深圳市有關部門“一刀切”的做法,孰優孰劣,不言自明。

責任編輯:田智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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