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基金會管理條例》對設立公益基金會有嚴格的規定,除了“四有”:“有目的”“有人員”“有場所”“有資金”,這條件對於富豪而言其實不難,關鍵的要害在於“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實際上就是存入銀行的現金。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中國的富豪雖然有錢,但也不一定會認同將所有原始基金做成到帳現金這種極為不經濟、低效的做法。由於這一條規定,曹德旺、陳發樹和陳光標們試圖用“股權和有價證券等”的行善之路被堵。[>>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