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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助更需稅收激勵機制驅動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5日 21: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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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人玫瑰,手有餘香。”互助互濟、扶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我國尚未制定關於募捐的專門法律法規。昨日,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湖南省募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慈善領域備受關注的“詐捐”等問題作出了規範。(《長沙晚報》9月14日)

    鋻於“騙捐門”和“詐捐門”的屢屢發生,一些企業和眾多名人和明星,先後遭到公眾的普通質疑,湖南省率先在全國以立法的形式,對騙捐、詐捐以及誤捐等慈善行為,進行規範,這不僅能為國家層面立法提供了實踐經驗,也為規範慈善行為提供了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

    儘管對慈善進行立法非常及時,也很有必要,但是,我們更應探究,國內富豪為何不熱衷捐助,國內慈善一直“疲軟”根源在哪,我覺得,這些問號,其實就在於我國缺少稅收激勵機制驅動。而西方富豪們,之所以在慈善事業上慷慨解囊,原因在於他們有一套完善的稅收激勵機制,因此他們很願意做善事,這樣既獲了名,也獲了利。

    就目前而言,國內慈善稅收稅收政策的滯後性,以及缺少“人性化”程度,已成為影響中國企業捐贈的重要因素。歸納起來,主要體現在三點:首先,捐贈扣除額偏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就是説,企業捐贈款物的金額如果超過企業當年稅前利潤的3%,超額部分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國際上許多國家准予稅前扣除的部分為年度應稅所得的10%,甚至更高。比如説,美國1969年的稅法沿用至今,對於企業捐贈的免稅比例是11%。

    其次是,慈善機構不能共同分享統一的稅收政策。我國有資格接受稅收減免捐贈的社會團體數量,只有中華健康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等20多個團體,這個數字相對於全國幾十萬家公益性、救濟性社會機構而言相去甚遠。由此帶來的的問題是,民政部自2001年倡導經常性社會捐贈活動以來,日常發生的大批量、小金額、社區性的企業捐贈難以獲得減免稅憑證這直接對個人、中小企業和社區性公益機構的捐贈和募捐行為産生了一定制約。

    在國外,無論是慈善機構和組織,還是企業和個人進行捐贈,在免稅扣除制度安排上,紛紛向“人性化”靠攏。比如説美國法律規定,慈善組織和機構只要公佈其收入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報酬,並填寫上交國家稅務局的表格後,就能享有免稅優惠,個人和企業都可以出於減稅目的,讓稅務機關將他們對慈善組織的捐贈從其收入中扣除;香港稅法規定,如果任何機構和個人每年慈善捐款超過100港元,就可在息稅和所得稅中扣除相等款數。

    此外,慈善稅收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各吹各地號”現象。比如説重慶市慈善總會享受企業稅前扣除3%以內所得稅、個人稅前扣除30%以內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但廣東省卻又吹“另一把號”。捐贈者向廣東省慈善總會捐款,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而廣州市慈善會又享受與重慶市慈善總會一樣的政策,不能在稅前全額扣除。

    因此,要想使國家的慈善事業邁上健康軌道,就必須“激活”現有的制度,構建稅收政策激勵驅動機制。一方面國家要提高捐贈扣除標準,儘早與世界慣例接軌;另一方面在稅收優惠政策運用中要一視同仁,擴大慈善機構和組織的受惠範圍。同時,在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上,要統一步調,避免各地“誰吹誰的號”。

    作者:吳睿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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