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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少安:“代金券”的悲劇是潛規則取代了法律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3日 08: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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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焦點訪談》近日披露了武漢一些建築工地的怪事。很多農民工用餐和所消費的煙酒都是用工地上的代金券購買的,類似這種自行印製的代金券在武漢並不罕見。舉報人告訴記者,他曾多次向武漢市建管站和勞動檢察大隊反映過這個問題,而這兩家職能部門卻都表示,從未接到過這樣的舉報。

  用代金券抵工資,並且年底才結算,顯然違反了勞動法“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規定。這怪事具有三大罪責:拖欠工資,限制工人的消費自由,並間接造成侵犯人身自由。可怕的是,民工沒有表現出強烈的憤怒,而是像聽話的綿羊。請聽他們的聲音:“我們一般都是這個方式,搞建築大多是這樣的,現金不夠,能每個月發放肯定好了,那不可能”。也就是説,建築工地通行年結工資的方式,已取代了勞動法按月支付的規定。

  慶倖的是,媒體曝光了工地醜聞而引發關注,要不然“代金券”也會取代勞動法“貨幣形式”的規定。首先,“代金券”不是個別工地的行為,農民工深感無奈:“他給票你就只能在他的工地幹活,在他的食堂消費,讓農民工你吃也得吃,不吃也得吃,不然的話你就走人,換一個工地也是這個樣子”。其次是上告無門,曾多次向武漢市建管站和勞動檢察大隊反映過,這兩家職能部門卻都表示未接到過舉報。如果錯誤的行為長期得不到糾正,就會演化為潛規則,成為民工在建築工地工作必須接受的前提條件,資方就會視為理所當然,民工也會漸趨麻木,工資年結制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不禁要感嘆,法律緣何屢屢淪為紙上的權利?時下工會艱難推行的工資集體協商制,事實上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就規定,有關勞動報酬等事項,“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第五條還明確了保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但是,直到現在工會才現身,而勞動行政部門仍未積極介入,我們所看到的還是“勞動關係雙方機制”而不是“三方機制”。

  工資月支付被年支付取代,勞動行政部門為什麼一直被蒙在鼓裏?作為一般公眾,我們現在終於明白,近年來年底發生的民工討薪事件,都是因為平時老闆只發放基本生活費甚至代金券,工資都是年結,此時再拖欠,如何回家過年?勞動行政部門在處理討薪事件時,不可能不察覺,為何不依法制止而任其盛行呢?一句話,是行政部門失職,法律才被潛規則取代。

  對此,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開展調查,武漢市建管站和勞動檢察大隊聲稱未接到舉報,究竟是誰之錯,失職就必須問責。另外,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參照法律對比自己的工作事項,缺位之處就立即補上,讓法律之光照進勞動力市場的每一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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