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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草案提請審議 強迫購物旅行社或吊銷許可證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8日 03: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央視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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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消息:旅遊法草案昨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共設十章98條,對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管、權利救濟等內容作了規定,以從法律層面最大限度保護旅遊者的正當權益。

  “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甩團……旅遊法草案對旅遊消費者關注的熱點問題作出回應。比如,針對“零負團費”,旅遊法草案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針對強迫購物和另行付費,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遊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旅遊服務合同是保護旅遊消費者權益的有效憑證。旅遊法草案從旅遊合同訂立、旅行社告知義務、合同變更限制、旅行社違約後果處理等方面對旅遊服務合同作出規定。對於旅遊消費中可能遇到的甩團問題,草案規定,旅行社或者導遊在旅遊行程中拒絕履行合同,將對旅行社進行鉅額罰款並停業整頓,對導遊處以罰款並暫扣導遊證。

  旅遊法草案對政府相關部門提出了明確要求。比如,對於這幾年頻繁出現的景區門票漲價問題,旅遊法草案規定,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佈;針對旅遊者維權困難,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

  國家旅遊局局長邵琪偉表示:“旅遊法一旦正式頒布,原來國務院頒布的與旅遊相關的條例還要修改,各省區市已有的立法也要做相應修改。我們將進一步加大旅遊執法力度,對一些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要依法堅決打擊查處。”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6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旅遊法律。

  ■新聞背景

  旅遊法雛形20多年前已形成

  我國旅遊法的雛形在20多年前就已存在。據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介紹,旅遊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就啟動的一個立法項目,曾列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但由於當時我國旅遊業還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方面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的認識不盡一致,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請審議。

  八屆全國人大以來,社會上要求制定旅遊法的呼聲進一步提高。十一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後,于2009年12月&&組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旅遊局等23個部門和有關專家成立了旅遊法起草組。

  經過數載,得益於我國旅遊業的快速發展,旅遊法草案終於提請審議。

  據新華社

  草案亮點

  強迫購物 旅行社或吊銷許可證

  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在指定場所購物、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並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遊證、領隊證。

  導遊要小費 旅行社也會被追責

  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違法索取小費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旅遊經營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從業人員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人員、領隊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吊銷導遊證或者領隊證。

  核心景點不開放應減門票錢

  景區經過主管部門批准方可有償收取門票。利用公共資源開放的景區門票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其他景區門票實行市場定價,其價格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草案還規定,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佈。景區應當明示另行收費的遊覽項目。景區部分核心遊覽項目因故不能開放或者無法提供服務的,應提前告知並相應減少收費。

  至於景區門票價格的制定,屬於價格法範疇,旅遊法草案並未涉及。

  旅行社違約須支付旅遊者賠償金

  旅行社置換、減少遊覽娛樂服務項目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任,或者賠償旅遊者完成遺漏、減少服務項目所需合理費用。

  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應當賠償旅遊者的損失,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滯留目的地等嚴重後果的,還要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內的懲罰性賠償金。

  對於拒絕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導遊,草案規定,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對導遊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暫扣導遊證1個月至3個月;造成旅遊者滯留目的地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導遊證。

  包價合同外禁另設收費項目

  針對強迫購物和另行付費,草案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遊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導遊服務費用應在包價旅遊合同中明示;同時明確包價旅遊合同內容必須包括旅遊行程安排、遊覽娛樂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遊費用及其交納等,旅行社不得在包價旅遊合同約定之外安排收費項目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包價旅遊合同內容應當明確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的安排和標準。

  旅遊網站須明示價格執照等

  旅遊網站是近幾年出現的新興旅遊經營方式,旅遊者不僅通過這些網站獲取旅遊信息,還會直接購買旅遊服務、報名參加旅遊團。

  旅遊法草案規定,通過網絡從事旅遊經營的,經營者或者發佈旅遊經營信息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的醒目位置,明示旅遊經營相關許可證信息、營業執照信息或者電子鏈結標識以及旅遊經營和服務的項目、內容、價格等事項。

  家庭旅館另定管理辦法

  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其管理辦法需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國家對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實行經營許可制度。

  景區不得超量接待遊客

  景區實行旅遊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旅遊者可能達到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旅遊者應當予以配合。(文字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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