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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另案處理”損害司法公正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2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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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新疆昌吉自治州中級法院以吳俊柏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11項罪名,判處吳俊柏執行有期徒刑20年。被認定與“吳俊柏案”主要有染的卓志興則宣佈“另案處理”。截止至今,“另案處理”已經變為“另案不理”,“另案處理”人員卓志興仍然逍遙法外。(5月7日,中國網)

  “百度一下”得知,“另案處理”是一個法律專業名詞,屬於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的一種情況,多存在於共同犯罪案件,更準確、完整的表述應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另案處理”頻頻出現:比如,2002年,廣東省江門市公安部門破獲一起地下錢莊洗錢案,江門市中級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顏錫隆等人因通過地下錢莊洗錢,獲判非法經營罪,連卓釗作為錢莊的主要出資人,在該判決書中被標為“另案處理”,因為連卓釗並未在廣東受到司法審判,不久便潛逃香港。自2011年9月昌吉檢察院宣稱要對犯罪嫌疑人卓志興“另案處理”算起,時至今日,8個月過去了,卓志興實際上仍處於“另案不理”之中……

  眾所週知,被“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都涉嫌“窩案”。依法使用“另案處理”,有利於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有利於節約司法成本。但是,“另案處理”一旦失去監督,便容易蛻變成“另案不理”,成為司法腐敗下的新黑洞,不僅會對被害人及社會造成二次傷害和不良影響,而且嚴重踐踏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特別是個別負案在逃的重罪嫌疑人長期逍遙法外,給社會治安留下嚴重隱患,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正因如此,決不能讓“另案處理”損害我國司法公正。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決定於3月至10月對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的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另案處理”(含“在逃”)的案件進行專項檢查。重點檢查適用“另案處理”是否合法適當,“另案處理”人員是否得到依法處理,對“另案處理”案件的法律監督是否到位。這一專項行動得到了廣大群眾的積極支持與擁護。

  但是,僅有專項行動還不行,專項行動也不可能經常開展。要讓“另案處理”不淪為“另案不理”,法學專家認為,建立“另案處理”監督機制勢在必行,而這份重任,主要落在肩負法律監督職能的檢察機關身上。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有必要加強對“另案處理”的法律監督,將法律監督活動貫穿于“另案處理”的全過程。

  當然,“另案處理”不能寄希望於檢察機關一家,法院、公安等整個政法系統必須加強協調、加強配合、互相制約。只要司法機關真正承擔起“另案處理”的責任,讓執法的全過程暴曬在陽光下,經得起時間和歷史的檢驗,才能維護我國的法律尊嚴和司法公正。

哈爾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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