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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公考弊案一審五人獲刑 兩被告當庭表示上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05: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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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10時35分,山西省長治市郊區人民法院審判樓二層中法庭,在宣讀了35分鐘判決書內容後,審判長終於讀到了“判決如下”這四個字。

  在公開開庭審理後的第36天,長治公務員考錄體檢弊案一審公開宣判,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長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長趙波、公務員管理科原科長吉新瑞、遞補考生家長賈志紅、長治醫學院附屬和平醫院(以下簡稱“和平醫院”)健康體檢科原主任韓玉梅、原檢驗師楊文芳均被判決有罪。在司法介入後,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宋江明求職驗血記”的幕後故事被漸次還原。

  多因一果,四被告人被認定為共同犯罪

  “被告人趙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吉新瑞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賈志紅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被告人韓玉梅犯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楊文芳犯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在一審宣判中,此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吉新瑞、韓玉梅和楊文芳指控的部分罪名發生了變化。

  此前,公訴機關對五名犯罪嫌疑人指控分別為:趙波,受賄罪和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吉新瑞,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賈志紅,行賄罪;韓玉梅、楊文芳,濫用職權罪。

  判決書載明:“公訴機關指控趙波、吉新瑞、賈志紅、韓玉梅、楊文芳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趙波犯受賄罪和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吉新瑞犯受賄罪和賈志紅犯行賄罪的罪名均成立;指控吉新瑞犯玩忽職守罪,韓玉梅、楊文芳犯濫用職權罪的罪名均不成立。”

  在3月20日的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吉新瑞的辯護人指出,宋江明的兩次體檢結果是韓玉梅等人改的,如果和平醫院方面實事求是,不篡改體檢結果,就不會發生宋江明被淘汰的後果。

  被告人韓玉梅的辯護人也指出,雖然韓玉梅等人修改了宋江明的體檢結果,但如果長治市人社局對相關流程嚴格把關,就不會導致宋江明被淘汰。

  “這是一起‘多因一果’的案件。”他説,“韓玉梅改體檢結果的行為只是其中的一個環節。”

  法院的一審判決某種程度上認定了這“多因一果”的現象——在認定公訴機關指控吉新瑞犯玩忽職守罪,韓玉梅、楊文芳犯濫用職權罪的罪名“均不成立”的同時,將這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認定為構成“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

  審判長宣讀了作出上述判決的理由:“被告人趙波在招收公務員工作中故意徇私舞弊的犯罪行為在先,被告人吉新瑞、韓玉梅、楊文芳配合被告人趙波徇私舞弊的犯罪行為在後。四被告人在招收公務員的整個工作中,雖事先無預謀,但卻利用其職務之便,相互配合,共同造成宋江明被淘汰的後果。四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公務員招收工作的相關規定,妨害了國家對優秀人才的正常選拔,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兩被告人當庭表示上訴

  儘管被認定為共同犯罪,但法院認為,四名被告人在其中的角色有“主從”之分。

  “在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趙波收受賄賂,在招收公務員工作中,積極實施徇私舞弊的犯罪行為,係主犯;被告人吉新瑞、韓玉梅和楊文芳主動配合被告人趙波徇私舞弊的犯罪行為,起次要和輔助的作用,係從犯。”判決書寫道。

  對於並非在國家機關工作的韓玉梅和楊文芳是否是“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的適格主體問題,判決書也予以解釋:

  “被告人韓玉梅和被告人楊文芳係和平醫院健康體檢科的醫務人員。長治市人社局與和平醫院簽署了《公務員體檢責任書》,和平醫院健康體檢科接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長治市人社局負責招收公務員的體檢工作,行使招收公務員體檢的權力,其性質體現了國家招收公務員的行政管理活動,被告人韓玉梅和被告人楊文芳在此項活動中,便成為了受國家機關委託,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判決書寫道,“被告人韓玉梅和被告人楊文芳行使招收公務員體檢權力的活動中,被告人韓玉梅作為副主任護師,被告人楊文芳作為檢驗師,故意違背事實,更改客觀檢驗數據結論,配合了被告人趙波徇私舞弊的犯罪行為。”

  在3月20日的庭審中,被告人趙波的辯護人表示,趙波收受賄賂的行為和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的行為之間有牽連關係,屬於牽連犯,應以受賄罪一罪處罰。

  但法院未採納這一辯護意見。

  “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權,在招收公務員工作中徇私舞弊,徇私情和謀私利而舞弊的行為。”判決書寫道,“是出於兩個犯意,實施了兩種犯罪行為,侵害了兩個犯罪客體,同時符合受賄罪和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判決書載明,被告人趙波和吉新瑞犯兩罪,應當對二被告人實行數罪並罰;案發後能主動退交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韓玉梅認罪態度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賈志紅和楊文芳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鋻於賈志紅和楊文芳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今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符合緩刑條件,可以對二被告人宣告緩刑。

  宣判結束後,趙波和吉新瑞當庭表示“上訴”。

  在問到賈志紅時,他搖了搖頭。審判長當即要求他“不要搖頭,明確表示”。賈志紅隨即表示不上訴。

  在問到韓玉梅時,因韓玉梅回答的聲音很輕,審判長又追問了一遍,但記者還是未聽清她的表態。

  楊文芳則明確表示“不上訴”。

  相關部門“亡羊補牢”

  今年1月16日,山西省紀委監察廳通報了對長治公務員考錄體檢弊案的處理結果——共有10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其中8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相關通報提到,包括韓玉梅、楊文芳在內的和平醫院的3名工作人員和長治市公安局的兩名幹警在調查期間“刪除體檢數據,破壞血常規檢驗儀器,燒燬數據存儲器”,“致使2011年公務員體檢血常規化驗數據無法恢復”。

  記者了解到,對於參與刪除體檢數據的韓玉梅、楊文芳及另外3人,因未達到起訴標準,檢察機關已不再對這一行為進行起訴。但另3人都已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據和平醫院副院長陳廣斌介紹,用於2011年長治市公務員考錄體檢血常規化驗的貝克曼牌半自動血球儀也已被公安部門調取。

  儘管長治公務員考錄體檢弊案的一審已經落幕,但此案在當地乃至山西省的影響仍餘音未了。

  長治醫學院紀委書記李玉冰告訴記者,和平醫院有著60多年的歷史,是晉東南地區最有聲譽的醫院。但公務員考錄體檢弊案的發生,“使一座美麗的雕塑上出現了瑕疵”,長治醫學院、和平醫院的領導、員工對此都非常痛心,在事後進行了舉一反三的集中整治。

  “今天得知一審判決公佈後,我們會結合這一反面典型事件,開展反思整改學習活動,以消除此事帶給長治醫學院、和平醫院的負面影響。”李玉冰説。

  長治市人社局的相關負責人也告訴記者,人社局會吸取教訓,對公務員考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薄弱環節進行預防,更加嚴格、規範地執行相關流程。

  “按照規定,我們已經更換了今年公務員考錄體檢的醫院。”他補充道。

  就在前幾天,2012年山西省公務員考錄剛剛結束筆試的環節。記者注意到,今年招考公告針對資格審查、體檢和考察等環節,作出了“亡羊補牢”式的修改。

  例如,2011年的招考公告提到,“體檢或考察不合格的,按照考試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但今年的招考公告不但刪去了這一條,還增加了“體檢應在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考察要對報考者提供報考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復審”等內容。

  “我們注意到,在事件調查期間,有關部門即已著手採取措施,彌補公務員招考錄用特別是體檢中的制度漏洞。”一直關注長治公務員考錄體檢弊案的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思源告訴記者,在2011年12月13日關於貫徹執行《山西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專門規定了“組織體檢時,應在指定醫療機構進行,不得連續兩年選擇同一醫療機構,體檢與復檢不得在同一醫療機構、由同一主檢醫生負責”等確保體檢客觀、公正的具體措施。

  田思源表示,“山西省行政機關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與2011年的“公告”相比,也增加了“體檢應在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的規定。這些做法對實現公務員考錄中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公務員考錄製度化、法制化建設都起到了積極的示範作用。

  “該事件歷經近6個月,從去年11月被曝光到現在的一審判決,可以説得益於有關部門的及時介入、積極調查和處理,得益於司法機關的依法辦案,得益於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的正面推動,也是對關心該事件的社會公眾的一個基本交代。”田思源説,“此類事件鮮有司法介入的情況,所以刑事審判既體現了保障人權、建設法治國家的決心和信心,也有助於全社會法律意識、法治理念的培育。”

熱詞:

  • 長治公考弊案
  • 獲刑
  • 被告
  •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