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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長治公考舞弊案開審 官員受賄後改考生報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07: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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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0日8時22分,山西省長治市郊區人民法院審判庭一層,旁聽人員排隊等候安檢。當天,長治市公務員考錄體檢舞弊案件公開開庭審理。

    本報記者 來揚攝

    12個半小時,中午休庭2小時。

    這可能創造了山西省長治市郊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郊區法院”)庭審時間之最,連每隔40分鐘輪換值守的法警都換了10多次崗。

    3月20日8時30分,郊區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長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長趙波受賄、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長治市人社局公務員管理科原科長吉新瑞受賄、玩忽職守,遞補宋江明參加體檢的考生賈美玉的父親賈志紅行賄,長治醫學院附屬和平醫院(以下簡稱“和平醫院”)健康體檢科原主任韓玉梅和原檢驗師楊文芳濫用職權一案(以下簡稱“長治市公務員考錄體檢弊案”)。

    由於該案有較高的社會關注度,離開庭還有半個小時,法院沿街的兩旁就停滿了車,交警甚至在路口設置了警戒線。在庭審過程中,法庭內的126個旁聽座位幾乎座無虛席。

    約21時,在5名被告人做完各自的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稱合議庭將擇期宣判。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長治市公務員考錄體檢弊案的相關證據展開質證,並進行了多個回合的法庭辯論——長治公考體檢弊案的真相漸漸被還原。

    “就算是89.9,也是不合格”

    長治市公務員考錄體檢弊案的核心問題,是考生宋江明于2011年8月11日和17日在和平醫院進行的兩次公務員體檢的血常規檢測結果是否符合公務員錄取的體檢標準。

    現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三條規定:“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而宋江明在上述兩次體檢的血常規檢測中,血紅蛋白的測定值分別為“70g/L”和“88g/L”。

    起訴書載明,因案發前擔任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長治市人社局”)副局長、2011年長治市行政機關招考公務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的被告人趙波“堅持宋江明血紅蛋白不達90g/L屬不合格”,被告人韓玉梅將體檢結論改為“不合格”。

    庭審中,韓玉梅供述稱,宋江明復查時的血常規化驗的各項結果均“合格”,但她和被告人楊文芳隨後商量,人為改動了其中的一些數值,其中,就包括將原本為“150多”的血紅蛋白測定值改為了“88”。

    被告人趙波、吉新瑞和韓玉梅均供述稱,2011年8月17日下午,趙波在看到宋江明復查的血紅蛋白測定值低於“90g/L”後表示,根據這一結果,宋江明的體檢復查結論應該是“不合格”,“就算是89.9,也是不合格”。

    在當時宋江明體檢及復查的各項結果中,只有這血紅蛋白測定值一項不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規定。

    公訴人在舉證中提出,根據我國現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中對體檢工作程序的規定,“單項淘汰必須經過主檢醫生審定並簽字”,被告人趙波作為非專業人員,無權作出“單項淘汰”的決定。

    此外,公訴人還指出,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規定,以血紅蛋白男性低於90g/L作出“不合格”結論有一個前提,即考生須被確診為“單純性缺鐵性貧血”。但當時宋江明的體檢及復查結果,體檢機構並未作出宋江明患有“單純性缺鐵性貧血”的診斷結論。

    趙波在供述中也承認,作為一個非專業人士,他根據一項結果不合格作出的對宋江明“單項淘汰”的傾向性評價“是不當的”。但他為自己辯解稱,之所以對宋江明在復查中血紅蛋白的測定值那麼關注,是因為他此前得知宋江明的相應初檢結果為“70g/L”,相關工作人員在彙報時曾提到宋江明有“疑似血液病”。

    “在短短幾天裏,血紅蛋白的數值從70g/L變成88g/L,這裡面可能有問題。我也是出於對考生的關心,才作出這種善意的提示。”趙波説。

    一個溶血標本引發的篡改

    然而,宋江明在去年參加公務員體檢和復查時的兩次血常規結果,都遭到了人為篡改。在庭審中,被告人韓玉梅承認是她提議改動宋江明的血常規結果,而楊文芳是直接操作人。

    起訴書載明,“2011年8月17日上午,宋江明參加復檢,其血常規檢驗指標全部正常,韓玉梅在宋江明的體檢報告上簽署‘合格’。當日下午,趙波和吉新瑞到和平醫院了解復檢結果,韓玉梅認為宋江明兩次體檢結果數據差距較大,便要求被告人楊文芳改動兩次化驗單數據,將初檢中部分化驗數據提高,將復檢化驗指標中的血紅蛋白從正常值改為88g/L(高於90g/L為合格),並將改動後的化驗單交給趙、吉二人。”

    那麼,韓玉梅為什麼要提議改動宋江明的血常規結果呢?

    原來,當趙波和吉新瑞在了解幾名考生的復查結果時,韓玉梅告知其宋江明的血常規結果全部合格。趙波表示,怎麼可能在短時間內差距那麼大?於是,韓玉梅便調取了宋江明的兩次血常規化驗結果,發現其中第一次化驗的標本可能有問題。

    “我調取宋江明第一次血常規化驗結果後發現,他的血紅蛋白測定值只有40多;再一看其他各項,發現檢驗的標本可能有溶血,於是就給楊文芳打電話,讓她過來一趟。”韓玉梅供述稱。

    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到,如果血常規化驗中,採血的標本發生溶血,可能會導致紅細胞計數、血紅蛋白含量減低等後果。

    在和平醫院體檢中心參與去年8月11日驗血的幾名檢驗師到齊後,韓玉梅向她們了解了宋江明初檢時的驗血過程。

    “韓主任當時很生氣,認為不應該出現標本溶血的情況,覺得給和平醫院丟了面子。”被告人楊文芳供述稱。

    韓玉梅辯解稱,為了維護和平醫院體檢中心的公信力,“讓驗血結果更加客觀”,她和楊文芳共同商量改動宋江明的兩次化驗單數據——於是就出現了起訴書中載明的那一節事實。至於原始化驗單,韓玉梅供述稱“已被撕毀”,但她不記得是誰撕毀的了。

    但楊文芳辯解稱,她改動數據是受韓玉梅的指使。“她是領導,她説那樣改,我還能不改?”楊文芳説。

    值得注意的是,楊文芳並非宋江明上述兩次驗血的檢驗師。她在庭審中供述稱,初檢時給宋江明做血常規化驗的是李臻,復查時是郭愛則做的化驗。

    在被問及為何讓她來修改化驗結果並簽字時,楊文芳辯解稱,在上述三人中,她最早到體檢中心工作,“平時韓主任有什麼事都直接叫我”。

    主檢醫師簽字和公務員體檢責任書是補簽的

    庭審中,韓玉梅供述的另一個情節讓不少旁聽人員感到不解——在此後被調取的宋江明的體檢報告中,主檢醫師祁露霞的簽字是媒體報道後,她找祁露霞補簽的。

    此前,記者在長治市人社局查閱宋江明去年8月11日參加初檢時的體檢報告時發現,該報告第4頁的“體檢結論及建議”一欄,註明了“不合格”,並有主檢醫師祁露霞的簽字和長治醫學院附屬和平醫院的體檢專用章。

    然而,在庭審過程中,韓玉梅供述稱,這一簽字是祁露霞在去年11月10日補簽的,祁露霞本人並未參加此前宋江明的兩份體檢報告的審核。

    “去年11月9日,媒體曝光這個事情後,我讓祁露霞來體檢中心把簽字給補上的。當時也沒跟她説為什麼要補上,只説你簽上就是了。”韓玉梅供述稱。

    而這份體檢報告中的“不合格”結論,則是韓玉梅“代筆”所為。

    在今天接受公訴人的訊問過程中,韓玉梅提到自己的職稱是“副主任護師”。而根據公務員考錄體檢的相關規定,只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檢驗醫師,才有資格簽署體檢結論。

    “作為有‘副主任護師’職稱的韓玉梅,無權在體檢結論上簽署意見。”公訴人説。

    更何況,韓玉梅的“代筆”經歷了由“合格”到“不合格”的過程。

    今天的法庭調查查明,被告人韓玉梅先是在宋江明的體檢報告上簽署了“合格”的結論,在被告人趙波的堅持下,又在“合格”之前補寫了一個“不”字。

    “從體檢報告上的筆跡來看,祁露霞的簽字和‘不合格’三字的筆跡明顯不同。”公訴人説,“並且,‘不合格’三字之間有較明顯的間距。”

    另一個值得留意的細節是,在和平醫院一方進行“補簽”的同時,長治市人社局在媒體曝光宋江明“被貧血”事件後,也做了一次“補簽”。

    被告人吉新瑞供述稱,去年11月10日,媒體報道宋江明“被貧血”事件後,他和長治市人社局公務員科科員董軍重新打印了一份《公務員體檢責任書》,找到當時長治市人社局和和平醫院的相關負責人簽字。

    合議庭在庭審中查明,與去年8月10日(即體檢前一天——記者注)簽署的《公務員體檢責任書》相比,補簽的《公務員體檢責任書》修改了其中一條規定。

    據參與“補簽”的韓玉梅回憶,她記得吉新瑞和董軍找她來“補簽”的原因是,長治市人社局沒有做到那一條的規定,所以做了修改,以規避責任。

    銀行卡裏的錢被取得只剩下1元

    此前,長治市人社局與和平醫院的有關負責人在和記者交流的過程中,都對長治市公務員考錄體檢弊案中“11.7萬元斷送10多人前途”的情況感到吃驚。

    庭審中,被告人賈志紅供述稱,經“中間人”介紹,他于2011年8月16日(即復查的前一天——記者注)晚給被告人趙波送了一張存有10萬元的銀行卡,卡是用白紙包著的。

    被告人趙波辯稱,因為卡是被包起來的,所以他當時也沒太在意,還以為是一張購物卡。但當審判長訊問其“就算是購物卡就可以收下嗎”時,趙波沒有作答。

    法庭調查查明,事後,被告人趙波讓其侄女分3次先後取走了銀行卡中的絕大多數金額,前兩次分別是4萬元,第三次取出19999元。至於為何剩下1元,趙波供述稱,是因為該銀行卡賬戶的開戶人是賈志紅,如果要全部取走卡內的金額,就需要卡主來辦理銷戶。所以,他讓侄女在賬戶上剩下了“1元”。後來,他將這張“1元卡”丟棄。

    被告人賈志紅還供述稱,他先後分兩次向被告人吉新瑞行賄1.7萬元。其中,第一次在趙波的辦公室經由趙波介紹,向吉新瑞送了1萬元;第二次是在吉新瑞的辦公室,向吉新瑞送了7000元。

    吉新瑞辯稱,他確實收受了賈志紅送的1.7萬元。但他兩次都曾拒絕收下,其中第二次是賈志紅硬要把錢留在他辦公室的沙發上的。在收受錢款後,他沒有動用該筆錢款,而是一直鎖在其辦公室的鐵皮櫃中。其間,他曾有過上交組織或退還給賈志紅的念頭,但未能實現。

    在庭審的最後陳述中,被告人吉新瑞和賈志紅均對有關賄賂的行為表示後悔;被告人韓玉梅和楊文芳均對篡改宋江明體檢結果的行為表示了悔意。

    本報長治3月2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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